大学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内聚和力,外树形象,营造和谐,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动、全面、及时、讲究实效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学院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闻宣传部门及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新闻宣传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等领导参加我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院,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学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规定。
(五)学院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院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六)学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七)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 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形式:
(一)利用院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通过《z学院报》、z网、院广播台等进行宣传。
(二)新闻发布会: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新闻媒体发布。
(三)记者招待会(包括新闻通气会、媒体恳谈会、媒体集体采访、情况介绍会等)。
(四)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五)向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
第三章 新闻宣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办公室的副院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新闻中心。
第八条 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负责结合学院发展建设和改革,根据每一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策划、组织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及对事件的宣传报道进行决策;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以及校内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拟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新闻、各类信息内容。
第四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条 学院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由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拟写,报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务工作(邀请记者、会场准备、提供通稿与相关材料、接待记者等)由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学院的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要得到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的同意,由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要及时向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通报,得到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为保证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院新闻信息,及时、有效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学院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院各个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有效形式向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通报。
二、学院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
三、学院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处、各院(系)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如需上报上级部门及对外交流则须上报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由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审批,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及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新闻及信息刊物内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 z网由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各院(系)、各部门在二级网页上发布信息,一定要经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审查后,方可上网。
第十五条 各系、各部门宣传材料(包括光盘、文字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对外交流材料内容必须经由保密处等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章 校园宣传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在校园内学校所属公共场所、道路、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或附着物上悬挂、张贴各类用途的标语、条幅、彩喷、海报及各类布展等实物展挂类宣传,均由新闻中心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各系、各部门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标语、彩喷和海报,必须在计划悬挂日前3天,向新闻中心提交《z大学z学院校园户外宣传审批单》(要一并提交设计电子版样图)。涉及学生活动的横幅、标语、彩喷和海报,必须先由学生处在《z大学z学院校园户外宣传审批单》上提出审批意见,再由新闻中心审核后方可悬挂。
第十八条 在校区内悬挂横幅,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期限内悬挂于指定位置。各单位要各尽其责,对宣传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在校园内所做的宣传要保持其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悬挂期限届满或活动结束后一天内,按谁悬挂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除;逾期不清理的,由新闻中心、学生处、团委每周清理一次,并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
第十九条 在多功能厅、教室等室内公共场所进行的宣传,必须遵守相应场所关于借用、维护、布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所有会标、会议用品要在活动结束当日拆除清理,恢复场所原貌,以便日后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有企业赞助的校园学生活动,需经学生处审核,由新闻中心批准方可进行。有商业性质的非学生活动宣传广告的张贴,需经总务处审核,由新闻中心批准方可进行。商业类宣传品不予在行政办公区、教学区、田径场悬挂或派发,经审核批准后,可在西篮球场、南篮球场、生活区悬挂或派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学生活动为名进行纯商业或商业色彩明显的宣传。
第六章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闻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严格遵照《z大学z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办法(试行)》之规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七章 奖励及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院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学院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版面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新闻宣传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闻中心(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9日起施行。
附表1 z大学z学院网络信息发布审批单
附表2 z大学z学院校园户外宣传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