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学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为推进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单位工作持续、有序、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干部。
第二条 处级干部因提拔、调动、交流、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应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条 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应实事求是、全面完整。
正处级干部的离任工作交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部门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度、部门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等基本情况;财务管理分工与要求等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单位、部门的人员基本情况。
(二)岗位情况。主要包括:离任干部正在办理、急需办理的工作情况;离任干部所办理的重要事务的进展程度及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
(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经费预算、使用、结余等情况;固定资产清单、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资料;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并由本人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办公设备、物品、图书等。
(四)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工作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各项制度、决议、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以及离任干部所经手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本单位、部门及离任干部未完成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遗留问题及事项。
副处级和科级干部的工作交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召开正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会议,对离任工作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二)离任干部按第三条规定的交接内容填写《z对外经贸大学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接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离任干部整理好与《交接登记表》内容相符合的材料、账册、清单、设备等。
(四)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商定时间,由接任干部对离任干部提供的交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经核实无异议后,由双方共同商定具体交接时间。一般在离任交接工作启动后一周内完成。
(五)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可就交接内容向组织、纪委、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上述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情况参与监交。
(六)交接手续在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举行。离任干部就交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经接任干部认可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接任干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离任干部应进行答疑。办理移交手续时,离任干部、接任干部须分别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七)交接手续完成后,《交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存档,作为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监督、考察、任用和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
副处级和科级干部的工作交接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进行。相关人员均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并留存备案。
第五条 工作交接的纪律
(一)干部在离任、接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搞迎来送往等活动。
(二)应落实专人,认真做好交接的资料整理和其他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工作交接。
(三)离任干部应对移交前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移交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接任干部应对已接交的相关经济活动及资料档案等负责。
(四)离任干部应如实向接任干部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对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不如实反映实际问题,对交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接任干部有权拒绝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有关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并承担后续责任。
第七条 聘任制干部交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