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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6

电力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电力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提高农网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的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生产成本,确保电网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网生产设备是指各县供电区域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设施及附属(辅助)设施,包括电网一次设备、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控制设备、电网辅助及附属设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电能计量装置、试验及监(检)测装备等。

第三条

设备大修是指为恢复现有资产(包括设备、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原有形态和能力,按项目制管理所进行的修理性工作。对于实施状态检修的生产设备,设备大修对应于其A类、B类检修。设备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性支出,不包含公司固定资产目录中第一级目录对应设备的更换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改造是利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等,对农网现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等资产进行更新、完善和配套,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满足智能化、环保等要求。生产技术改造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五条

生产技术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输、变、配电设备(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高设备(施)运行可靠性。

(二)提高电网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技术水平。

(三)公用系统、水工建筑和生产辅助系统存在的问题,挖掘现有设备潜力。

(四)降低线损、站用电等,提高设备运行经济性。

(五)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治理环境污染,满足环保要求。

(六)完善试验、检测、监测等装备和手段,提高设备状态检测及运维能力。

(七)推广应用电力技术进步成果,提高电网设备装备水平和电网智能化水平。

(八)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

(九)其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按电网发展规划要求实施的涉及电网结构改变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整站整线改造、设备升压、主变增容改造等项目不纳入生产技术改造范围。

第七条

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以安全、质量、效益为核心,强化综合计划管理和标准成本管理,在实施设备状态评价及确保设备安全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级实施、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第八条

本办法对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原则、范围、项目前期、计划、实施、管理考核等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及所辖市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

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是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对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大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订公司大修工作技术原则、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省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

(三)协调全省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公司系统大修工作,组织对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全省农网系统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意见与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农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工作规定、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限上项目上报,负责对限下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批复和上报。

(三)组织年度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四)负责对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限上和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储备工作,提高项目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项目决策和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划分标准

(一)根据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要性和资金规模,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1.限上项目:

(1)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修项目;

(2)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3)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等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

万元及以上的大修项目;

(4)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等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5)省公司指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2.限下项目:限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限下项目。

(二)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以固定资产为单位立项,不允许将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设备类型的若干独立项目打捆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允许将一个独立项目(同一台设备、同一条线路)分解成几个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与评审

(一)可研报告编制

1.限上技改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其他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下统称“项目可研”)应包括依据公司检修定额等标准确定的项目费用估算。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于不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可由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的资产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二)限上项目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查和批复,其他项目由各市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查和批复,并报公司农电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管理

(一)为加强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管理,建立省公司和市公司两级项目储备库。

(二)储备库项目为拟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的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各单位应在设备状态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电网运行情况、预防事故重点措施及工作要求,动态建立和调整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设备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来源。

(三)储备库项目应开展项目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进行项目可研评审,完成可研评审的项目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应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排序。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需要,统筹开展储备项目可研报告编审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市公司完成下年度相应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工作,并将限上项目可研报告报送省公司农电工作部。12月底前,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各市公司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批复项目计划,并分别纳入公司两级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规模按上年度资金规模的1.2~1.5倍控制。

(五)编制或调整年度计划时,应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电网运行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储备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六)对于进入储备库时间超过

年且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或因特殊原因已不符合大修条件的项目应转出储备库,需要继续作为储备的项目重新履行可研评审等入库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调整

(一)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二)发生以下情形,可对相应项目进行调整:

1.因电网运行、物资采购等原因造成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

2.因电网事故、救灾抢修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实施设备大修;

3.其他导致设备大修计划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三)年度计划调整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公司应按照计划调整工作要求和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在九月底前提出计划调整建议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经审核通过的设备大修技改年度调整计划统一下达。

(四)对于不影响各单位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投资总额的项目调整,在经公司审核并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可先行实施,待公司综合计划调整时一并履行调整程序。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项目由各单位依据项目资产归属和项目批复情况分别负责管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对于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包工程设计、外包施工、项目监理等必须进行招标,各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审核,并参与项目物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工作。

(二)根据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工程特点,对于委托原设计单位设计,以及零星物资采购、非外包施工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费用,不得超出项目可研确定的规模及估算。因实施条件或实施内容发生变化造成超概算,应按照初步设计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可研审批单位应指定人员参加评审。对于突破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重新履行可研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管理

(一)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施工管理应严格贯彻落实公司生产设备检修相关规定要求,强化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的全过程管控,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督导。

(二)对于外包工程应严格外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合同执行的检查、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任务书、技术资料等,组织班组、工区、项目单位进行三级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交付生产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算

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交付生产运行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检修任务书、实际检修工作量编制结算书,经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审定后进行项目结算。项目结算报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按照项目验收资料编制的相关要求及格式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全面加强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强化项目执行过程管控,提高检修质量,努力降低成本,提升大修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统计管理,按时向省、市公司农电工作部报送统计报表(报告)。每月

日报送上月设备大修项目和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情况统计报表;每季度首月

日前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每年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生产设备大修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大修管理。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将不定期对项目管理与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电力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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