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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3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消防监督管理程序

1、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 宾馆、饭店;

(3) 商场、集贸市场;

(4)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 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 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 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6、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 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2) 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 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5) 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 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 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 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7、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8、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9、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10、 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11、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12、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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