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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5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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