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5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专题

相关机关事务信息

  •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85人关注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