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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程序3(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6 21:18:02 查看人数:56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程序3

第1篇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程序3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程序(三)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2.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

2.1 事故隐患的定义

2.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 事故隐患的分类

2.2.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排查和治理

3.1事故隐患排查

3.1.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1.2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

3.2.3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每年对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统计分析表。

3.2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3.3.1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3.3.2查重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3.3.4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3.3.5按属地管理原则,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3.3.6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3.3.7根据国家法法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3.3.8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井供开采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进行排查。

3.3事故隐患的整改

3.3.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由部门负责人督促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3.3.2对于需要较大投资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做到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定经费,保落实,安保科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三级:

一级是生产班组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事故隐患,落实资金立即落实整改;

二级是车间可以解决的在车间解决,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三级是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3.3.3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3.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3.4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3.3.5凡不按规定及时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2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1日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 完全关闭时间(s)

≤50 ≤5

65~350 ≤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评论: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1日

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第3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问卷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60分)

1.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b.2 年c.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教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 (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a.港口行业b.冶金行业c.危险化学品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 c.安全

6.从( )起,开始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a. 2004年1月13日 b.2005年1月1日c.2005年1月13日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 )的机构。

a安全生产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c安全生产控制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刑事责任。

a.10b.15 c.20

10.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每年的()月。

a.5 b.6 c.7

11.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责任。

a.民事 b.行政c.刑事

12. 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a.3个月 b .半年 c.一年

13.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篮、黄、绿四种颜色。含义是:()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表示警告、注意;()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以下排序正确的是( )。

a.黄色 蓝色、红色 绿色 b.蓝色 黄色、绿色 红色

c.红色、蓝色、黄色 绿色

14以下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b.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c.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a.甲方b、总包c.分包

16. 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a.总包 b.分包 c.监理

17.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 ( ) 的策划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a、风险控制 b、风险分析c、安全评价

18. 用人单位规定只发给劳动者工资,不负责工伤赔偿的劳动合同被称 为“生死合同”,这样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应属于( )。

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示情况而定

19. 安全施工要杜绝的“三违”是:( )。

a.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c.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0. 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a.岗前教育、在岗教育、换岗教育 b.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c.初级教育、中级教育、高级教育

21.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意外伤害保险 b.养老保险c.工伤社会保险

22. 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

a.两年半 b.三年c.三年半

23. 编制工程项目顶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必须制订有针对性、实效性的( )。

a.施工技术指标b.施工进度计划 c.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

24. 雨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要有( ),必要时应重新设计电路。

a.绝缘措施b.防雷击措施c.安全措施

25. 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 )。

a.红色警示灯b.黄色警示灯c.红/黄色警示灯.

2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a.资金投入b.设备投入 c.人员投入

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a.负主要责任 b.负领导责任c.全面负责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

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技术管理人员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

a.意外伤害保险b.工伤社会保险c.养老保险

30. 正确使用安全帽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选用与自己头型合适的安全帽,必须戴正安全帽并且扣好()、要经常检查安全帽的外观、安全帽是有使用期限的。

a.护颚带 b.下颚带 c.防护带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31、简述三不伤害的内容

32、简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内容。

三、论述(20分)

33、请结合自己公司的现状找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并说说解决的具体措施或谈谈对安全管理的想法和建议

第4篇 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营销安全和经济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指导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及所属供电企业,建立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要求,有效降低和化解营销安全风险。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三条 根据营销业务特点,营销安全风险归类为供用电安全风险、电费安全风险、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供电服务安全风险和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

第四条 供用电安全风险是指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因业扩报装管理不规范、客户电气设备带缺陷运行、重要客户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未依法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等原因,引起的客户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异常停电等安全用电事故风险。主要包括:

(一) 业扩管理风险:因用电项目审核不严、客户重要负荷识别不准确、供电方案制定不合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不到位、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户供电方式不符合安全可靠性要求、客户受电装置带隐患接入电网等风险。

(二) 安全用电服务风险:因未履行用电检查责任、客户拒绝整改安全隐患、保供电方案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客户受电装置带隐患运行、保供电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等风险。

(三) 重要客户安全风险:因重要客户备用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非电性质保安措施不完备、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彻底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户供电中断、突发停电不能有序应对等风险。

(四) 法律风险:因供用电合同条款不完备、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责任不清晰、合同未签或过期、停限电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客户安全用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风险。

第五条 电费安全风险是指在电费管理过程中,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抄核收管理不规范、电价政策执行错误、社会代理收费机构拒收客户现金缴纳电费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电费欠收等风险。

(一) 欠费风险:因用电企业关停、破产、重组、转制,客户经营状况不良,客户流动资金紧缺,客户转租,政府拆迁,社会稳定等原因,引起的电费不能及时回收等风险。

(二) 管理风险:因抄核收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电费差错、电费资金被截留或挪用、职务犯罪等风险。

(三) 抄表风险:因抄表数据差错,漏户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客户拒缴电费等风险。

(四) 核算风险:因电费计算规则或计算电费相关参数错误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风险。

(五) 发票风险:因电费发票管理不规范,存根、收据、银行回单等未按规定处理等原因,引起的发票丢失、发票虚开等风险。

(六) 收费风险:因走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欠费催缴不力、收费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电费不能及时足额回收、形成呆坏帐或呆坏账非法核销、电费损失、人身安全等风险。

(七) 法律风险:因电价政策执行错误、供用电合同中电费结算及缴纳条款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被行政处罚乱收费、媒体曝光等风险。

(八) 合作单位风险:因社会代理收费机构拒收客户现金缴纳电费等原因,引起客户缴费难造成的欠费、客户投诉等风险。

第六条 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指在装表接电、用电检查、计量装置现场检验或故障处理等现场作业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定、错接线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计量差错等风险。

(一) 管理风险:因管理措施缺失等原因,引起的现场作业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风险。

(二) 装拆风险:因装拆计量装置工作中发生走错工作间隔、带电操作、接线错误、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及电能表底度确认失误等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伤亡、二次回路开路或短路故障、计量差错等风险。

(三) 现场检验风险:因走错工作间隔、装设临时电源不当、试验接线或登高操作不慎、互感器现场检验防护缺失等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高坠伤亡、开路或短路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等风险。

(四) 电能计量异常处置风险:因现场校验结果确认不当、故障与异常情况未经客户有效确认、窃电或违约用电处置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电量损失、客户投诉等风险。

(五) 实验室工作风险:因检定过程中误操作、耐压试验防护不到位、未按规程实施检定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与设备损坏事故、检定质量偏差等风险。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手册

一 供用电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业扩管理风险

1.1 用电项目审核不严

1.2 重要负荷识别不准确

1.3 供电方案制订不合理

1.4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不到位

1.5 中间检查与竣工检验不规范

1.6 客户业扩报装资料保管不当

2 用电安全服务风险

2.1 用电检查不规范

2.2 日常用电检查过程中用电方不配合检查

2.3 用电检查中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或未开具书面整改通知单

2.4 用电方拒绝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2.5 保供电问题

3 重要客户安全风险

3.1 重要客户认定问题

3.2 单电源供电问题

3.3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问题

3.4 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问题

3.5 隐患排查和治理问题

3.6 突发停电应急处置问题

3.7 隐患档案管理问题

4法律风险

4.1 未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合同超过有效期

4.2 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合法

4.3 合同附件不完整、必备条款不完善

4.4 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责任问题

4.5 供电方采取停电时受到诸多外部因素干预

4.6 “有序用电方案”的制定与效力问题

4.7 “限电序位表”的制定与效力问题

二电费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欠费风险

1.1 用电企业关停、破产、重组、转制

1.2 客户欠交电费或恶意欠费

1.3 拆迁户电费回收

1.4 物业管理区域公用电电费回收

2 电费管理风险

2.1 抄表管理不规范

2.2 核算管理不规范

2.3 收费制度建设落后

2.4 抄、核、收混岗

2.5 电费账户失控

2.6 职务犯罪

3 抄表风险

3.1 抄表差错

3.2 漏户、黑户

4 核算风险

4.1 电费计算差错

5 发票风险

5.1 发票管理不善、丢失

5.2 增值税发票虚开

6 收费风险

6.1 走收电费安全

6.2 欠费催缴不力

6.3 陈欠电费台账混乱、呆坏账非法核销

6.4 电费违约金损失

6.5 电卡表安全

6.6 电费现金管理风险

7 法律风险

7.1 电价政策执行错误

7.2 缴费模式

7.3 无法采取停电措施

7.4 电费结算条款不规范

7.5 欠费停电执行不规范

8 合作单位风险

8.1 合作单位拒收

8.2 合作代收点撤销

8.3 合作单位收费信息网络建设、维护不能满足需求

三 现场作业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管理风险

1.1 人员健康管理疏漏

1.2 作业人员工作安排不当

1.3 职业道德教育缺失

2 装拆风险

2.1 走错工作间隔

2.2 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

2.3 电压回路短路或接地

2.4 倒送电

2.5 接户线带电作业差错

2.6 电能计量错接线

2.7 擅自操作客户电气设备

2.8 电能表底度确认不到位

3 现场检验风险

3.1 走错工作间隔

3.2 装设临时电源不当

3.3 接线时误碰运行设备

3.4 互感器现场检验防护缺失

3.5 互感器现场试验接线高坠

4 电能计量异常处置风险

4.1 现场校验结果确认处置不当

4.2 故障情况未经客户确认

4.3 电能计量装置封印异常处置不当

4.4 窃电处置风险

5 实验室工作风险

5.1 设备误操作

5.2 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5.3 仓库物件搬运

5.4 检定质量发生偏差

四客户服务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服务意识与技能风险

1.1 服务意识淡薄

1.2 服务技能欠缺

1.3 违反“十个不准

2 服务质量风险

2.1 服务形象受损

2.2 信息披露不透明

2.3 “三不指定”未执行

2.4 “一口对外”未实行

2.5 抄表收费服务随意

2.6 业务办理时限过长

2.7 停限电公告不及时

2.8 延伸有偿服务不规范

3 服务事件处置风险

3.1 投诉、举报处理不当

3.2 负面事件化解不作为

3.3 新闻舆论应对不及时

五 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系统故障风险

1.1 设备损坏

4.1 提高认识,培养营销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充分认识营销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中人的重要性,要加强营销人员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对容易被忽视与防范难度较高的风险,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方案,以考核评价等方式保障培训效果,提高营销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4.2 建立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标准与规范

加强营销工作标准与制度建设,将营销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体现在有关工作标准与规范当中。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不同风险点与营销业务具体工作环节的关系,以工作标准、作业指导书等营销工作标准化载体,将营销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4.3 强化执行,抓实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注重营销安全风险的防范管理,以管理手段保障风险防范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明确营销安全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对风险的预警、上报、防范处理等环节细化监督管理体系,保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防止风险后果的形成。

4.4 持续改进,不断探索完善风险防范的内容与方法

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管理体制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对营销工作的影响,及时调整营销安全风险防范内容,探索研究新的风险防范措施与方法,从风险点识别、防范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不断补充完善风险防范与管理体系,确保具有持续性和适用性。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营销安全和经济事故的发生,营销科全体人员自学《国家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手册》。

营销安全风险主要分为:供用电安全风险、电费安全风险、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供电服务安全风险和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营销安全是国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此规范与手册有助于有效降低和化解营销安全风险。

同时建立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自查与抽查、开展营销安全风险评估,掌控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情况,加强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切实提高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5篇 供电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四条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 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 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 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2: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

3:《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

4: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5: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

第6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某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与主任级分(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是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或电站建设公司等)之间的关系,保障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六)《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38号

(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八)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九)《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华电总[2005]1438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版)》

(十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十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十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十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大纲(a版)》

(十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管理规定》(中国华电生[2005]93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负责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管理,参与电源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计划、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制度。

(二)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安排,部署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二级机构及建设单位履行基建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四)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有建设单位责任的基建较大安全事故及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件。

(六)负责对二级机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二级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所辖建设单位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总目标要求,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施工目标。

(四)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大纲(a版)》的要求,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五)根据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文件通知,统一部署,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六)负责对所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有建设单位责任的基建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八)审核所辖建设单位或本地区建设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安全报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承包商制订的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结合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基建安全总目标要求,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施工目标。

(四)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等规定的要求组织安全策划工作,并根据策划方案制订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

(五)建立各级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六)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有关建设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七)负责对工程建设承包方相关安全施工资质的审查。

(八)组织建立工程安委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八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不发生对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不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并在工地范围内杜绝以下五种责任事故:

1、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

2、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

3、垮(坍)塌造成的较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第8篇 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配合公司经营战略,杜绝重用轻管现象,保障公司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各分公司成立以分公司经理为组长,一名主管设备副经理为副组长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设备、施工技术和财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本公司设备购置、发展规划和设备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分公司设备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的办法、规定,制订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执行设备操作、保养规程,负责组织搞好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合理配置设备,充分挖掘设备潜力,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负责指导、监督设备操作人员做好《司机手册》的填写,及时组织汇总,按规定填写《设备履历簿》,并妥善保管;

4)负责建立设备基本设施,建好停机场(棚)、配件库、油料库、保养间,配齐三防设施,适时组织设备上下场。

5)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按照贯标程序要求建立设备台帐,进行有效标识,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及各项记录;

6)协助组织开展单机核算,适时编制考核设备的产量(台班)定额,配件及油料消耗定额;

7)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按时统计设备运行数据,负责收集各项设备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业务报表和实力动态报表;

8)负责储备设备配件和油料,配备、配足修理人员和维修工具,保证设备保养、维修及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9)按时进行设备检查和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设备购置

1.购置计划

设备采购必须遵守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各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于每年12月份填写《施工设备申请购置计划》,上报的购置计划必须经业务部门签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写清计划购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工点、使用时间等。

2.采购权限

设备采购权限在公司业务部门,各区域分公司除得到授权外,无权采购设备。

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必须报公司审批,由公司组织招标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也要报公司批准,根据情况由公司授权分公司自行招标采购。

3.设备采购

设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以招标的方式采购,采购程序如下:

1)根据需求分析各厂家设备技术参数、性能能否满足要求,初步确定投标厂家;

2)向设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发出投标邀请;

3)编制招标文件;

4)限期提交投标文件;

5)开标,评标,定标;

6)签定合同

三、设备的基础管理

1.管理号码

为便于设备的识别,公司对每台设备编制了管理号码,各分公司要在台帐上标明管理号码,并在每台设备上挂牌标明。各分公司不得对设备的管理号码进行改动。

2.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设备技术档案是指设备自购入(或自制)开始直到报废为止整个历史技术资料,是设备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设备档案由设备使用保管单位建立和保管,其主要内容有:

1)新增(自制)或调拨的批准文件;

2)设备采购合同或复印件;

3)设备验收交接清单;

4)随机技术文件,包括使用保养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合格证、随机附属装置(主要总成资料)、工具和备品明细表等;

5)送修前的检测鉴定、大修进厂的技术鉴定、出厂检验记录及修理内容等有关资料;

6)设备事故报告单;

7)设备履历簿;

8)设备报废(报损)申请表。

设备技术档案的原始资料一次填写入档,设备运行、保养、消耗等记录按月填写入档,调动、修理、事故等及时填写。列入档案的文件必须准确可靠。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随设备调动

3.各项报表及报送时间

大型设备动态运行记录          月报(25日前报)

现场机械设备明细表            月报(2日前报)

主要设备月度分布情况统计表    月报(25日前报)

机械设备台账统计表            年报(12月5日前)

4.统计工作

分公司要配备一名设备管理员,除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外,负责设备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基础资料包括:

1)设备固定资产台帐

2)设备履历簿

3)设备修理计划

4)《司机手册》收集、汇总

5)设备管理组织、职责和设备动态分布、红旗设备评比

6)设备业务报表

7)设备运行记录

8)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9)设备油材料消耗记录

四、设备使用与保养

各分公司必须制定设备保养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设备技术保养规程》,制定保养计划并抓好落实。要及时将设备保养情况记入《司机手册》内。

设备技术保养一般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

1.日常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是:

日常保养是维持设备正常运转最重要的技术措施,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障条件,不重视日常保养,将使设备技术状况得不到保障或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日常保养工作重点是:清洁、润滑、检查、紧固。

日常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必须认真对待,不能马虎。

2.定期保养内容和要求是:

一级保养:一般间隔时间200-250小时,重点是润滑、紧固。即按规定检查和添加润滑油油脂,检查紧固各部螺栓;清洗各种滤清器。

一级保养主要作用是维护机械完好状况,确保两次一保间隔期中设备正常运行。

一级保养主要由操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作业项目进行。

二级保养:一般间隔时间600-1000小时,重点是检查、调整。即除要进行一级保养的全部内容外,还要从外部检查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传动轴、驱动桥、转向和制动机构、液压和工作装置以及各类电器元件等工作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并排除所发现的故障。二级保养主要作用是保障机械各总成、零部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确保两次二保间隔期设备能正常运行。

二级保养一般要求由专职的保修人员负责进行,操作人员必须随机参加保养,提供在使用中的不适。

三级保养:一般间隔时间1800-2000小时,重点是检查、调整、消除隐患,平衡各部机件的磨损程度。三级保养除要进行二级保养的作业内容外,还要对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三级保养只按保养范围要求打开有关总成的箱盖,检查其内部零件的紧固、磨损及有关间隙情况,以发现和清除隐患为目的,并不像大修或中修那样大幅度拆换和修理。

三级保养要求进厂或保养间由专职的保养人员负责进行。同二级保养一样,本机的操作人员也必须随机进厂配合保养,以便了解和提供有关情况。

3.特殊保养内容和要求是:

磨合保养:新购设备和大修后的设备在磨合期内的保养。对要求磨合保养的设备,应按一定的要求逐级递增负载及转速,并勤润滑、勤紧固、勤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解决。

磨合保养的重点是更换各部润滑油,润滑各部位,紧固各螺栓。

换季保养:指冬季最低温度在零度以下地区,入夏和入冬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换季保养的重点是燃油润滑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和启动系统等。如更换燃油、液压油,调整蓄电池电解液相对密度,采取防寒或降温措施,清洗冷却系等。

换季保养可结合一级保养等进行。

停用保养:指设备由于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要暂时停用一段时间,又不进行封存的一种整理、防护性保养。其作业内容以清洁、整容、配套、防腐为重点。

封存保养:指设备封存前或启封期间进行的保养。启用前要做一次启用或二级保养。封存设备一般应统一停放,封存保养的内容需视机型、机况和实际情况而定。

转移前保养:这是流动性比较大的施工单位常进行的一种机械保养工作。通常在一项工程完工后,设备虽未到规定的保养周期,但为实现从一个施工点到另一个施工点地顺利调运,并能迅速投入新的施工生产,需对设备进行检查、紧固、调整、润滑等工作。

特殊保养由操作人员和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共同完成。

第9篇 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10篇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五、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贯彻企业安全生产的决定,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督促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组织,督促检查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的落实和维护保养,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4、汇总、审查,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经费使用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并监督执行。

5、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指令职工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并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三同时'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9、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10、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定期监测。负责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女工保护工作,监督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制度的执行。

11、指导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2、建立、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信息管理,及时收集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定期向领导报告安全工作。

第12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为认真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市交通局货运分局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交通局货运分局与我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重点整治事故隐患,努力降压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狠抓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事故的管理;二是要继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要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年内不发生重、特大行车死亡责任事故,设备责任事故,严格控制事故指标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z同志任组长,z同志任副组长,其成员由z等同志组成。具体职责是组织、领导、管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主要措施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2、建立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实行分级分层次进行,具体划分为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部门单位的安全检查,停车场、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安技部,安全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3、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预防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增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季度组织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6、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抓好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工作以及到期报废处理车辆的处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作业系数,保证公司运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大事故为零;杜绝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追求无事故、无伤害、无损失。

3.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用户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4.所有驾驶人员,聘用前必须经过公司规章制度、货运知识、港口、堆场作业规则,工厂内作业规定、运输线路熟悉及相关教育。通过实际驾驶操作,机械性能常识考试,以及综合素质考查后,方可上岗作业。

5.严格执行安全行车'三检制',重点是危机行车安全的部位(如:转向、制动系统),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按规定执行,一次罚款100元。

6.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反应,如发现隐瞒不报,处100-300元罚款。

7.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发现一次不报罚款300元。

8.行车过程中发生等级事故,按驾驶员聘用协议条款执行。公司规定不允许报销的费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驾驶员个人支付。

9.在视线不良的作业现场行驶,应注意观察车辆、行人动态,时速应在15km/小时以内。

10.驾驶员每天交接班时,必须对车辆的重点部位,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部位、灯光、照明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现漏检,一次对两班当班驾驶员各罚款100元。

11.公司每月将对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全机检查处理,以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2.车辆进出作业现场(堆场)时,应减速慢行,按规定进出,严禁逆行,发现一次超速行驶罚款50元。

13.叉车作业时,运输车辆应与其保持10m以外的安全距离,装箱作业须待叉车停稳后,运箱车辆方可进入作业区,根据叉车信号调整车位,严禁同时起动车辆。

14.车辆在堆场内行驶,不得紧靠集装箱堆放区行驶,应保持5m以外安全距离,如发现违章操作造成刮箱,碰箱事故发生,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5.工厂内作业,应注意避让小车和乘座车,不得抢道行驶,如发现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对责任人加重处理。

16.驾驶员在堆场内或厂区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如发现因此寻畔兹事,挑起事端者,除赔偿损失外,将立即予以辞退。

17.事故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采取措施不放过。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程序3(十二篇)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程序(三)1.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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