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进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中国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
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生*5e{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第2篇 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管理要点二
1.领导重视是搞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关键。只有从企业的高层领导到使用车间的领导都能抓起,管理工作才能有力度,有关人员才能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专职人员也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2.层层负责是搞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基础。企业机动部门设专职管理人员,控制设备入厂质量、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关键环节,各分厂、车间、班组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检修,避免事故。企业安全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前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车间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每天定时巡检,消除隐患。
3.依法管理是搞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根本。法规、标准、规范都是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第3篇 压力容器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必须了解主要内容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是一项涉及国家专业法规和本单位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及有关人员培训的系统工程,是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技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贯彻执行“容规”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定;
2.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 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 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 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
8. 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 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建档。
蔡 霞
第4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 技术管理要求
2.1 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 爆破片装置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 压力快速增长;
b) 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 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 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 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 紧急切断装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 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 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 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 压力表
2.4.1 压力表选用要求
a)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 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 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第5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日前,湖北省劳动厅转发了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1998年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通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据统计,1998年共发生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爆炸事故140起、严重事故287起,共死亡130人,受伤520人,直接经济损失3021. 55万元。
锅炉事故中,“土锅炉”爆炸事故最为严重,共发生39起。其中上海一企业自制锅炉爆炸,死4人;山西一企业用于蒸饭的土锅炉爆炸,伤48人;黑龙江一台非承压锅炉按承压锅炉使用,死3人、伤4人。
锅炉事故中除土锅炉外,其它都是因操作不当造成缺水使锅炉严重损坏,有的违反操作规程,在锅炉严重缺水的情况下进水引起爆炸;有的超压运行而安全附件失灵引起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共发生35起,多数事故是操作不当,超温超压引起。1998年最为严重的事故是西安市煤气公司一台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球罐法兰泄漏,由于现场无任何有效的抢险手段,也没有可以自我保护的抢险用的防护用品,使一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泄漏事故竞酿成13人死亡、30余人受伤的恶性惨剧。
1998年所瓶爆炸事故43起,事故发生原因大都是由于管理和操作不当。如介质混装、超装、未定期检验导致气瓶严重腐蚀而引起爆炸,有的因泄漏引起火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锅炉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制造。对锅炉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锅炉的水质处理工作,要保持安全附件的灵敏可靠,搞好定期检验工作。要强化气瓶的充装管理,防止混装、超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各液化石油气站及一切易产生泄漏、燃爆的场所,要有监控、防范的技术和有关设施,培训有关抢险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抢险防护用品,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6篇 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级主要责任人员的职责
(一)、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9、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二)、压力容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企业有关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8、组织或参加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调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组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三)、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四)、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8、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况。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7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8篇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10篇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要点
1、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
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有严格的要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水平。晌置、选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齐全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和产品竣工图。
2、登记建档
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经审查批准人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3、专责管理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专责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设备。
4、持证上岗
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照章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法规操作运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
6、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设备的设计使用期限内,每隔一定的时间对其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或作必要的试验。
实行定期检验是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实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单位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核准资格。
7、监控水质
水中杂质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腾,降低锅炉效率、寿命及供汽质量。必须严格监督、控制锅炉给水及锅水水质,使之符合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8、报告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锅炉启动、运行与停炉
1、锅炉启动步骤
(1)检查准备。对新装、迁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之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受热面、承压部件的内外部,看其是否处于可投人运行的良好状态;检查燃烧系统各个环节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类门孔、挡板是否正常,使之处于启动所要求的位 置;检查安全附件和测量仪表是否齐全、完好并使之处于启动所要求的状态;检查锅炉架、楼梯、平台等钢结构部分是否完好;检查各种辅机特别是转动机械是否完好。
(2)上水。从防止产生过大热应力出发,上水温度最高不超过900c,水温与筒壁温差不超过50 0c。对水管锅炉,全部上水时间在夏季不小于1h,在冬季不小于2h。冷炉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时应停止上水,以防止受热膨胀后水位过高。
(3)烘炉。新装、迁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其炉膛和烟道的墙壁非常潮湿,一旦骤然接触高温烟气,将会产生裂纹、变形,甚至发生倒塌事故。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此类锅炉在上水后,启动前要进行烘炉。
(4)煮炉。对新装、迁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正式启动前必须煮炉。煮炉的目的是清除蒸发受热面中的铁锈、油污和其他污物,减少受热面腐蚀,提高锅水和蒸汽品质。
(5)点火升压。一般锅炉上水后即可点火升压。点火方法因燃烧方式和燃烧设备而异。层燃炉一般用木材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燃物引火,以免造成爆炸事故。
对于自然循环锅炉来说,起升压过程与日常的压力锅升压相似,即锅内压力是由烧火加热产生的,升压过程与受热过程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6)暖管与并汽。暖管,即用蒸汽慢慢加热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件,使其温度缓慢上升,避免向冷态或较低温度的管道突然供人蒸汽,以防止热应力过大而损坏管道、阀门等部件;同时将管道中的冷凝水驱出,防止在供汽时发生水击。并汽也叫并炉、并列,即新投人运行锅炉向共用的蒸汽母管供汽。并汽前应减弱燃烧,打开蒸汽管道上的所有疏水阀,充分疏水以防水击;冲洗水位表,并水位维持在正常水位线以下;使锅炉的蒸汽压力稍低于蒸汽母管内气压,缓慢打开主汽阀及隔绝阀,使新启动锅炉与蒸汽母管连通。
2、点火升压阶段的安全注意事项
(1)防止炉膛爆炸。锅炉点火时需防止炉膛爆炸。锅炉点火前,锅炉炉膛中可能残存有可燃气体或其他可燃物,也可能预先送人可燃物,如不注意清除,这些可燃物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即可能爆炸,这就是炉膛爆炸.燃气锅护、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等点火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炉膛爆炸。
防止炉膛爆炸的措施是,点火前,开动引风机给锅炉通风5~10 min,没有风机的可自然通风5~10 min,以清除炉膛及烟道中的可燃物质。点燃气、油、煤粉炉时,应先送风,之后投人点燃火炬,最后送人燃料。一次点火未成功需重新点燃火炬时,一定要在点火前给炉膛烟道重新通风,待充分清除可燃物之后再进行点火操作。
(2)控制升温升压速度。升压过程也就是锅水饱和温度不断升高的过程。由于锅水温度的升高,锅筒和蒸发受热面的金属壁温也随之升高,金属壁面中存在不稳定的热传导,需要注意热膨胀和热应力问题。
为防止产生过大的热应力,锅炉的升压过程一定要缓慢进行。点火过程中,对各热承压部件的膨胀情况应进行监督。发现有卡住现象应停止升压,待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升压。发现膨胀不均匀时也应采取措施消除。
(3)严密监视和调整仪表。点火升压过程中,锅炉的蒸汽参数、水位及各部件的工作状况在不断地变化,为了防止异常情况及事故的出现,必须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将锅炉压力、温度和水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各种指示仪表本身也要经历从冷态到热态、从不承压到承压的过程,也要产生热膨胀,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产生卡住、堵塞、转动或开关不灵等,使得无法投人运行或工作不可靠的故障。因此点火升压过程中,保证指示仪表的准确可靠十分重要。
点火一段时间,当发现蒸汽从空气阀冒出时,即可将空气阀关闭准备升压。此时应密切监视压力表,在一定的时间内压力表上的指针应离开原点。如锅炉内已有压力而压力表指针不动,则须将火力减弱或停息,校验压力表并清洗压力表管道,待压力表正常后,方可继续升压。
(4)保证强制流动受热面的可靠冷却。自然循环锅炉的蒸发面在锅炉点火后开始受热,即产生循环流动。由于启动过程加热比较缓慢,蒸发受热面中产生的蒸汽量较少,水循环还不正常,各水冷壁受热不均匀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但蒸发受热面一般不至于在启动过程中烧坏。
由于锅炉在启动中不向用户提供蒸汽及不连续经省煤器上水,省煤器、过热器等强制流动受热面中没有连续流动的水汽介质冷却,因而可能被外部连续流过的烟气烧坏。所以,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强制流动受热面在启动过程中不致过热损坏。
对过热器的保护措施是:在升压过程中,开启过热器出口集箱疏水阀、对空排气阀,使一部分蒸汽流经过热器后被排除,从而使过热器得到足够的冷却。
对省煤器的保护措施是,对钢管省煤器,在省煤器与锅筒间连接再循环管,在点火升压期间,将再循环管上的阀门打开,使省煤器中的水经锅筒、再循环管(不受热)重回省煤器,进行循环流动。但在上水时应将再循环管上的阀门关闭。
3、锅炉正常运行中的监督调节
(1)锅炉水位的监督调节。锅炉运行中,运行人员应不间断地通过水位表监督锅内的水位。锅炉水位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处,并允许在正常水位线上下50~之内波动。
由于水位的变化与负荷、蒸发量和气压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水位的调节常常不是孤立地进行,而是与气压、蒸发量的调节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使水位保持正常,锅炉在低负荷运行时,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以防负荷增加时水位降得过低;锅炉在高负荷运行时,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以免负荷降低时水位升得过高。
(2)锅炉气压的监督调节。在锅炉运行中,蒸汽压力应基本上保持稳定。锅炉气压的变动通常是由负荷变动引起的,当锅炉蒸发量和负荷不相等时,气压就要变动.若负荷小于蒸发量,气压就上升;负荷大于蒸发量,气压就下降。所以,调节锅炉气压就是调节其蒸发量,而蒸发量的调节是通过燃烧调节和给水调节来实现的。运行人员根据负荷变化,相应增减锅炉的燃料量、风量、给水量来改变锅炉蒸发量,使气压保持相对稳定。
对于间断上水的锅炉,为了保持气压稳定,要注意上水均匀。上水间隔的时间不宜过长,一次上水不宜过多。在燃烧减弱时不宜上水,人工烧炉在投煤、扒渣时也不宜上水。
(3)气温的调节。锅炉负荷、燃料及给水温度的改变,都会造成过热气温的改变。过热器本身的传热特性不同,上述因素改变时气温变化的规律也不相同。
(4)燃烧的监督调节。燃烧调节的任务是使燃料燃烧供热适应负荷的要求,维持气压稳定;使燃烧完好正常,尽量减少未完全燃烧损失,减轻金属腐蚀和大气污染;对负压燃烧锅炉,维持引风和鼓风的均衡,保持炉膛一定的负压,以保证操作安全和减少排烟损失。
(5)排污和吹灰。排污,锅炉运行中,为了保持受热面内部清洁,避免锅水发生汽水共腾及蒸汽品质恶化,除了对给水进行必要而有效的处理外,还必须坚持排污。
吹灰,燃煤锅炉的烟气中含有许多飞灰微粒,在烟气流经蒸发受热面、过热器、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时,一部分烟灰就积沉到受热面上,不及时吹扫清理往往越积越多。由于烟灰的导热能力很差,受热面上积灰会严重影响锅炉传热,降低锅炉效率,影响锅炉运行工况,特别是蒸汽温度,对锅炉安全也造成不利影响。
4、停炉及停炉保养
(1)停炉。正常停炉是预先计划内的停炉。停炉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防止降压降温过快,以避免锅炉部件因降温收缩不均匀而产生过大的热应力。
停炉操作应按规程规定的次序进行。大体上说,锅炉正常停炉的次序应该是先停燃料供应,随之停止送风,减少引风;与此同时,逐渐降低锅炉负荷,相应地减少锅炉上水,但应维持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对于燃气、燃油锅炉,炉膛停火后,引风机至少要继续引风5min以上。锅炉停止供汽后,应隔断与蒸汽母管的连接,排气降压。为保护过热器,防止其金属超温,可打开过热器出口集箱疏水阀适当放气。降压过程中司炉人员应连续监视锅炉,待锅内无气压时,开启空气阀,以免锅内因降温形成真空。
停炉时应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关闭省煤器烟道挡板,但锅炉进水仍需经省煤器。对钢管省煤器,锅炉停止进水后,应开启省煤器再循环管;对无旁通烟道的可分式省煤器,应密切监视其出口水温,并连续经省煤器上水、放水至水箱中,使省煤器出口水温低于锅筒压力下饱和温度20℃。
为防止锅炉降温过快,在正常停炉的4^-6 h内,应紧闭炉门和烟道挡板。之后打开烟道挡板,缓慢加强通风,适当放水。停炉18-24 h,在锅水温度降至70℃以下时,方可全部放水。
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不断加大向锅炉进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紧急停炉的操作次序是,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风,减弱引风;与此同时,设法熄灭炉膛内的燃料,对于一般层燃炉可以用砂土或湿灰灭火,链条炉可以开快挡使炉排快速运转,把红火送人灰坑;灭火后即把炉门、灰门及烟道挡板打开,以加强通风冷却;锅内可以较快降压并更换锅水,锅水冷却至70℃左右允许排水。但因缺水紧急停炉时,严禁给锅炉上水,并不得开启空气阀及安全阀快速降压。
紧急停炉是为防止事故扩大不得不采用的非常停炉方式,有缺陷的锅炉应尽量避免紧急停炉。
(2)停炉保养。锅炉停炉以后,本来容纳水汽的受热面及整个汽水系统,依旧是潮湿的或者残存有剩水。由于受热面及其他部件置于大气之中,空气中的氧有充分的条件与潮湿的金属接触或者更多地溶解于水,使金属的电化学腐蚀加剧。另外,受热面的烟气侧在运行中常常粘附有灰粒及可燃质,停炉后在潮湿的气氛下,也会加剧对金属的腐蚀。实践表明,停炉期的腐蚀往往比运行中的腐蚀更为严重。
停炉保养主要指锅内保养,即汽水系统内部为避免或减轻腐蚀而进行的防护保养。常用的保养方式有:压力保养、湿法保养、干法保养和充气保养。
第12篇 压力容器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引言1
凡密闭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具有一定容积,承受一定压力,承担储存、反应、热交换和分离功能的设备均属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不仅是工业生产中的常用设备,同时也是一种比较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要防止在用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确保它的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做好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现从以下几方面论述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有效措施:
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