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
一、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及特点
推行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效能,搞好安全。同时它也是一种文化和理念。精细化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把小事做精,把细节作靓,能够明察秋毫,事事都要认真。
精细化管理就是追求精益求精和不断完善的工作方法,就是将每项管理、责任精确到每一天、每件事、每个人,坚持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问,人人都要带着责任做事,目标清晰,长短结合,基础夯实,整体提高,追求完美和卓越的过程,尽善尽美,永无止境地追求零缺陷。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细细品来,这句话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每个员工有着极其重要的警示作用。我们必须用心观察身边的事和环境中的细节,能明察秋毫,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这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在生产中,事关安全无小事,小隐患会酿成大祸,可谓是刻骨铭心。所以,要想把工作做得好,比别人优秀,不能把小事看小,忽略细节,只有在每件小事上下功夫,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由许许多多的小事及众多的环节组成。安全管理中的隐患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无形的隐患,另一种是有形的隐患。有形的隐患包括时间上的隐患、环境上的隐患、设备上的隐患和动态中出现的各种隐患,它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而无形的隐患是最可怕的,它包括管理上的隐患和人的思想意识上的隐患。人的虚伪:不懂装懂;人性的弱点:贪图省事,投机取巧,懒惰,怕麻烦;或一念之差下犯了低级错误,违反了常规,还有多年煤矿的坏习惯,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的习惯违章,平时不注意,还以为是正常现象。这些无形的隐患平时不易表现出来,是抽象的、隐蔽性的,一旦有机会,思想决定意识,意识支配了行为,一系列的违章现象都会发生,导致可怕的后果。
常见有隐患的人有以下几种:身体不好的病态人、两边忙的疲劳人、缺乏安全知识的新工人、贪图玩乐的青年人、麻痹大意的马虎人、不服管教的混事人、简单粗暴的鲁莽人、只顾生产的单纯人。
常见有隐患的地方有:三、四叉门,后路压力大造成阴阳道和危棚,工作面两头两线加一带,收作、放顶,大型安装和转运,零星工程,斜巷运输,高瓦斯区域和游离瓦斯区域,不完善和不完好的设备。
常见的隐患时间:午收季节、节假曰、领导不在现场、事故连续发生时期、撇勾延点、快下班赶罐和赶大客车回家及夜班4点到6点等。
管理上的隐患有:制度设计不合理、责任不清、执行不到位、力度不大、怕得罪人、避重就轻,措施上有漏洞、针对性不强、对措施贯彻不到位,职工有签字就行,甚至连字都不签,更谈不上措施中关键的事项,所以导致盲目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敷衍了事,有的视而不问,人情味较重,跟值班似如稻草人,不懂生产,工作布置不到位,任务落实不到位,更谈不上担负责任。
以上几种现象都是隐患处,无论哪个地方出了问题都会给安全带来不利。因此,不能忽略这些人、机、物、时间和管理,更不能淡化某一个细节。只有细心观察、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某一点,真正负起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三、推行安全精细化,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几种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从手加以解决。首先要重点把握薄弱环节。认真关注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沉下心来做好“一看、二问、三处理”,坚决反对浮躁,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其次要夯实基础工作,做好基础、基层和机制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干标准活。三是制度编制要广要细,执行制度要铁,连带责任要清,严肃事故追究制。四是考核检查要严,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漏洞,更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分清情与法。五是对员工教育要结合实际,要细,要有针对性,特别是手指口述和岗位大练兵要持之以恒,不厌其烦,要有滴水石穿和润物细无声的功夫,掌握职工的思想情绪,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正常的生产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只关注大事、盯重点及条件较差、瓦斯与断层较严重的地方,如大面积的冒顶、揭煤、巷道贯通、收作、放顶等,都知道这些的危险性,因此上下关注一致,组成跟班小组,领导现场指挥,计划安排得当,措施得力,作业动作和环节标准,每一个细节和过程都有人把关,规程措施均能贯彻到位,也落实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都高,所以不会出事,工作也较为顺利,例如7114的几次发水,大面积的压死架以及揭过9煤。还有目前几个工作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构造,但生产和安全还较为稳定。
反之,往往环境、条件都很好,风平浪静,人们却忽视安全,放松了警惕,出现了小隐患,随意性的违章和不安全的人与事,无人问津,或只是泛泛而谈,要不就是轻描淡写讲讲。为了生产进度,为了完成任务,为了早上窑,怕麻烦,不按程序办事,表现出了“三惯“的坏作风,往往酿成了大事故。“4.25”“5.18”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条件和环境较好的地方。我认为这些事故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责任没有尽到,工作布置不细,没有强调施工中的安全重点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第二,现场跟班没有细心观察可能出现的隐患,没有分清安全的重点,没有做详细安排,只是随便说说注意安全;第三,使用的工具和设施不顺手,不灵活,使用起来很笨重;第四,没有看到设备不完善,无防护装置;第五,重点强调保护物体;第六,职工自保和联保意识不强;第七,措施编制的有漏洞,贯彻不到位,落实不到位。
一系列的小细节没有注意,抱着“没有事”的态度和“三惯”的陋习,犯了常规性的错误,所以导致大祸。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小概率事情在某一活动中不会发生事故,但是在多次重复的产生中是会发生的。在生产过程中,人们有一种错觉,小隐患不会出事,从而形成一种侥幸的思想,很多工作不按程序做,想走近路,图懒省事,久而久之隐患就变成了事故,古人说的“夫祸患常积于忽微”正是这个道理。
安全是由许许多多的小而复杂的事构成的。特别是人、机、物、环境以及动态中出现的繁琐而细小的问题,我们都要勤思考、细分拆,将一件件理顺清楚,落实下去,一切才归于有序。坚持从身边做起,从现场做起,从人的思想行为做起,决心不放过一丝一毫,善于研究细节的末端,重小事,扣环节,时刻牢记“小隐患大于猛虎”,大是小的积累,多是少的积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江河”,只有常年坚持,才是我们对职业的负责。细节决定成败,细节筑就品质是我们对待安全工作的正确态度。
第2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管理。
工队(班组)必须全面服从集团公司和所在煤矿的管理,遵守集团公司和煤矿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抗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和违反本禁令规定。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对责任工队(班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煤矿与之中止所有管理协议。
二、 严禁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积极组织务工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并报送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工伤保险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三、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班前会,对打眼工等不定时入井人员,必须由副矿级以上干部或工队(班组)第一负责人召开班前会,并有记录可查,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四、 严禁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不下井带班作业。
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必须达到15个班次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在矿井总管的监督下与其确定的委托人签订全权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管理权限、权利、义务及下井带班等内容。
五、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加强作业地点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六、严禁破坏通风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施工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并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严禁所有从业人员破坏通风设施。
七、严禁打假孔错孔。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规定的开孔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个数施工探水钻孔或瓦斯抽采钻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钻孔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措施重新补打,严禁打假孔。
八、 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超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必须加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最小预测超前距、超前钻孔最小控制距离等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九、 严禁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冒险作业。
工队(班组)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探放水司钻过程中出现钻眼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者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严禁冒险作业。
十、 严禁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和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顶板管理,基本柱、戗柱、丛柱、铰接梁、π型梁、长钢梁等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严禁在控顶的区域内提前摘柱;控顶距离符合《采煤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作业;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 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以及无措施巷修。
工队(班组)巷道掘进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前探支护措施,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先加固临近支护,严禁无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巷道危岩活石。
第3篇 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一线班组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一线班长现场安全管理的特殊作用,取消专盯员充实一线,提高班长安全管理待遇,做到安全关口下移,有效提高班组长的安全责任意识。为彻底解决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弊端,实行瓦检员“一岗三责”管理,调动现场抓安全的积极性,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生产一线采掘班长、瓦检员安全管理奖金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奖励考核小组
组 长:姜喜武、王景权
副组长:刘 生、王 京
成 员:安监处、工资科、财务科、组织部
二、安全奖励范围
采掘跟班班长、瓦检员(含瓦检段长)
三、安全奖励标准
采煤班长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满班,每月奖励1000元。
掘进班长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满班,每月奖励500元。
瓦检员(瓦检段长)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满班,每月奖励200元。
四、安全奖励考核条件
1、每月出勤工数必须达到26天。
2、按照“三零”安全目标管理,当月无工伤,无“三违”行为。
3、严格执行“十个不准生产”,坚持兑规作业。
五、安全奖励考核细则
(一)、采掘班长具体考核细则:
1、当月出现工伤,工伤小班班长取消安全奖励,安全监察处负责追查,若采煤队出现工伤,扣罚当班班长2000元,若掘进队出现工伤,扣罚当班班长1000元(以办理工伤卡片为准)。
2、采煤班长每月出满勤得安全奖励1000元,每少出勤一天扣20元,掘进班长每月出满勤得安全奖励500元,每少出勤一天扣10元。当月出勤低于26天不得奖励。
3、矿、公司及上级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每查出一条重大隐患,扣罚当班采掘班长当月安全奖励标准的10%,每查出一条一般隐患,扣罚当班班长当月奖励标准的5%,公司每季度质量达标,矿每月质量达标过程中,没有达标挂牌,扣罚采掘班长当月奖励标准的15%。
4、采煤班长负责填写小班质量评估验收表和安检员汇报制,每少填写一次或假填或汇报不好,扣罚当班采煤班长20元。
5、当月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安全奖励。
(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次推倒压垮切顶线支柱连续10组的冒顶事故。
(2)、工作面明火放炮、动力线放炮、放糊炮、不使用炮泥。
(3)、探放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4)、揭煤安全措施、防突钻探措施落实不到位。
(5)、工作面空顶超过规程规定。
(6)、贯通措施落实不到位。
(7)、遇地质构造措施不落实。
(8)、明火操作或电缆有明头。
(9)、绞车小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
(10)、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无风、微风作业。
(11)、严重积尘厚度10mm,连续长度10m以上。不执行炮前炮后洒水消尘,造成煤尘飞扬。
(12)、破坏井下“一通三防”安全设施,支风门。
(13)、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14)、采掘面班长脱岗,不在现场。
(15)、采掘面带班班长因违章指挥造成未遂事故。
(16)、作业现场隐患不处理或有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17)、监测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包蒙探头或人为造成探头误报警。
(18)、掘进工作面、采煤跳面上山掐风筒,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超规程规定,不使用防炮崩风筒或长度少于9m。
(二)、瓦检员具体考核细则
(1)、瓦检员在正常管理采掘工作面瓦斯、煤尘同时,兼管工作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包括顶板、小运输、机电管理等),负责掘进工作面小班评估单填写,每少填写一次扣10元。
(2)、日常工作中瓦检员必须对本工作面安全情况详细写实,标明查出隐患时间、班次、地点、负责人、交班前整改情况,由通风区汇总报安全监察处信息站,出现重大隐患瓦检员必须责令停止作业,如采区拒不整改,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及矿调度室。对认真负责、避免突发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的瓦检员奖励200-500元。瓦检员如对辖区内隐患瞒报、虚报、漏报、不及时汇报或有隐患没发现,被安全监察处和矿领导及部门人员查出,对当班瓦检员进行罚款100元,如其它班有连带责任则一并处罚100元。
3、瓦检员出勤低于26天不享受奖励,出满勤奖励200元,出勤每少一天扣5元。
4、采掘工作面出现工伤,当班瓦检员当月安全奖励工资取消,瓦检员加罚400元,所辖井区井下出现工伤,瓦检段长当月安全奖励取消,并加罚500元。
5、采掘班长具体考核细则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月全部安全奖励”规定18条中与瓦检员有连带关系的,同时取消瓦检员当月全部安全奖励。
(三)、隐患问题闭合整改考核细则
上级监察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问题由安全监察处负责闭合。矿内检查所提出的隐患问题,在规定整改时间内,瓦检员进行验收闭合,由小班班长和行政井长签字,验收闭合情况由通风区向考核办汇报(每日上午6时前将前一天所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闭合单交安全监察处信息站,并将当天隐患整改闭合单取走),考核办成员对其汇报整改闭合情况存档。一日不汇报、汇报不及时、取单不及时,罚通风区区长200元。
六、考核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
考核办主任:王天旭
考核办成员:韩宏宇、王凤阳、郎有刚、尹复友、孙殿军、何钢居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5篇 某煤矿综采队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办法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的前提,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灵魂,也是企业实现安全长治久安的强力支撑。班组是企业完成任务的实体,是保证安全的基础,也是孕育企业文化的细胞。
煤矿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班组管理的思想基础和动力源泉。煤矿企业班组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全面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为此我队结合广能党委发<关于印发《班组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广能委﹝2013﹞67号)制定本管理规范办法。
一、组织机构
队成立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小组。组长刘健、副组长蒋清,副队长、技术员、班组长为成员。
二、分工
1.班组长负责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文化素质综合基础资料考评。
2.副队长、技术员负责对班组长进行安全文化素质综合基础资料考评。
3.队综合评价小组负责对全队安全文化素质基础资料的考核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一)职工:
1.现场安全确认报告执行情况
2.对安全工作的基本认识。
3.工作态度、责任心及执行力。
4.在作业过程中的经常性表现。
5.岗位工作技能水平。
6.对岗位生产现场和工艺流程中危险源的辨析能力。
7.排查、整改本岗位安全隐患的能力。
8.对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学习的态度和能力。
9.对本岗位、本工种安全事故案例的了解和认识情况。
10.主动性参与班组安全管理、监督的态度和能力。
11.对安全处罚的态度和认识。
12.“三违”情况。
13.心理、性格特性对职工安全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14.家庭及其他关系对职工安全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二)班组长:
1.现场安全确认报告执行情况。
2.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3.工作态度、责任心。
4.工作执行力。
5.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态度和表现。
6.岗位综合技能。
7.对生产现场和工艺流程危险源的辨析能力。
8.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能力。
9.对安全处罚的态度和认识。
10.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11.个人魄力及表率作用发挥。
12.处事公平公正。
13.加强班组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技能培训的态度和能力。
14.主动性参与连队安全管理、监督的态度和能力。
15.工作上的大局意识。
16.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情况。
四、操作流程
第一步:队每月召开一次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步:将定性评价和量化标准结合起来,制定职工个人安全素质评价表(根据班组工种的实际情况,对应评价内容中各条款,对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尽量达到量化标准、内容具体,使评价更加准确、科学)。
第三步:班组长(副队长参与)每月定期对本班职工进行一次评价。
第四步:副队长每月定期对本班组长进行一次评价。
第五步: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归类汇总(填写评价成果运用情况记录表),找出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性或个性问题。
第六步:结果运用。按照制定的《职工安全素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办法》,根据评价反映出的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制定“评价成果运用解决方案”,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现场指导、个别帮教、重点监管等手段,开展目标指向性强的职工安全素质提升工作。
五、要求
1.考核奖惩全队职工。
2.以评价的真实性为关键,力争评价的真实、准确、客观;以评价结果的运用为目的,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促进基层职工安全生产综合素养的不断提高。
3.现场安全确认报告获得矿、公司奖评的人员、班组,队优先推荐为优秀员工、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队根据矿、公司奖励标准进行同等奖励。
4.班组出现3名以上不合格员工,取消该班组所有推优,处罚班组长100元、不合格员工200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停工学习3天,并要写出深刻认识。
5.对不合格班组长,队给予培训、教育,并处罚200元,并取消推优;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
6.队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副队长、技术员进行考核。
本办法从2023年10月起试行,不妥之处按照<关于印发《班组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广能委﹝2013﹞67号)执行。
雷公山煤矿综采队安全文化评价考核小组
2023年10月25日
第6篇 浅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大的方面涉及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小的方面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如何有效地减少了各类事故发生,建立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必须特别注意,处理好多种关系问题。
一、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有些人将它们对立起来,视为一对矛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安全与生产之所以不是一对矛盾,就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是对立着的双方,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关系,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谈何有安全。但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人们常说:“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就是这个道理。在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我们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既要承认安全与生产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又要承认安全与生产之间存在着区别,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反对形而上学,只见局部、不见整体观点,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完全割裂丌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井上井下的全方位、全过程。
二、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就煤矿整体工作而言,经济效益是中心,这是企业全部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但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能生产。煤矿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主要来自于煤炭生产,如果没有安全保证,煤矿企业的效益就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一个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如何,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效益。企业发生事故总要或多或少造成经济损失,还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这本身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工亡事故的影响,职工人心不稳,出勤难以保证,生产难以进行,这也是无法估量的损失。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对煤矿至关重要。但是也应看到,安全毕竟不完全等于经济效益,安全上去了并不等于经济效益就能提高。事实证明,效益与安全是煤矿企业的两项根本性任务,企业领导必须坚持两手抓,要以安全保效益,以效益促安全,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三、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常有人以偶然两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比如,若发生死亡事故,便以事出偶然来开脱,这种偶然显然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对搞好安全生产是十分有害的。认真分析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结论。任何一起看似偶然的事故,其背后都可以找到隐藏着的必须规律。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尽管有各种偶然因素,但终究是“三违加隐患造成了事故”的结果。无论分析追查哪起伤亡事故,都能找到发生事故的必须根源。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都有其必然性。安全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粗心大意。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狠抓管理,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考核,从严奖惩。只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强化安全管理,能逐步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杜绝事故的偶然而走向成功的必然。
四、突击与持久的关系
安全生产涉及到井上井下,方方面面,有些工作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同时,还要注意日常巩固,避免一阵风,走过场行为。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做扎实细致的工作。在安全生产实践山,注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抓打开工作新局面,通过经常抓使工作深入持久,不断巩固发展。如每年5月丌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通过短短的一月时间集中优势兵力,打好突击战。在此基础上抓巩固,求提高,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有经验,也有教训。为什么事故安全教育坚持不好,收效甚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只重视社会突击战,忽视持久战。很多煤矿往往是文件一到,上下号召,声势浩大,过后了事。事故安全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仅靠“突击”一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它需树立“持久战”的思想,从制度、纪律、时间、形式、教育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考核机制,惟有如此,才能搞好这项工作。在安全生产,我们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用突击来巩固持久,以持久来检查突击,把突击与持久恰当地运用到安全生产活动。
五、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安全生产中的硬件与软件是指装备与管理两个方面。搞好安全生产没有先进的装备不行,这是安全生产中的硬件。随着井下采掘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硬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综采综掘机械化已经在安全生产中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硬件水平的提高,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狠抓软件建设,强化安全管理,狠抓职工培训,促进职工队伍安全素质的提高,把硬件与软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但也必须看到,同样的装备,同样的条件上,同在一个矿生产,有些班队平安无事,有些班组则发生事故。其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实践证明,硬件仅仅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不能放松软件建设。必须坚持“装备、培训、管理”并重的原则。
六、爱护与袒护的关系
爱护与袒护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原则上的区别。然而,在安全生产中由于有些领导对爱护的认识有偏差,往往错把袒护当爱护,这样,必须给安全生产带来负面效应。在安全产中,各级领导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职责,领导干部爱护下属既是领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的需要。如何才是爱护下属呢各级领导要把对下属的爱护全部体现到安全管理中。寓爱于严,严要求、严检查、严监督、严管理、严追查、严处理才是真爱护。对于下属发生的违章行为和责任事故不姑息、不迁就,该教育就教育,该追查就追查,该处罚就处罚,该撤职就撤职。这样才是真正的关心下属,爱护下属。而在安全生产方面,确有少数领导干部错把袒护当爱护,他们把严格要求同爱护下属对立起来,一味地讨好、迁就下属,结果帮了倒忙。对下属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果袒护,表面看来是关心爱护,实际上是害了下属,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情治与严治的关系
情和严只是两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就难了。在安全生产中,许多单位恰恰在情和严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处境。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布他们处理情和严的关系上。情和严,也可视作一个对立的统一体,情应该出于严治之中,严应该立姜堰情治之上:两者是不应分离的。而在安全工作中,有些人往往处理不好两者关系,以致顾此失彼,易走极端。有的一味强调情治,使管理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放任自流,弄得松松垮垮,无章可循,不可收拾。有的一味强调严治,使管理变成一堆冷冰冰的条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思想和感情的沟通,管理自然达不到目的。在如何处理情治与严治的问题上,要做到适可有度,恰到好处,情中有严,严中有情,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八、大事与小事的关系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安全工作中的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是量变与质变的具体体现,搞好安全工作重点要抓好预防工作,而要搞好预防工作就要化解量变,防止质变。各类事故,往往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这就促使我们运探究大与小的关系。以小为大,就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知道,不排除小隐患就可能变成大隐患;不解决小问题就可能变成大问题;不处理小事故就可能变成大事故。而以大为小,往往由小变大,积小成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无小事。谁忽视小事、放松小事,谁就会受到惩罚、吃苦头。一定要妥善处理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然,由小变大,最后诱发大事故的发生,是很难搞好安全生产的。
九、独唱与合唱的关系
如果把安全生产看作一首歌,那么就有独唱与合唱之分了,要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既需要独唱,也需要合唱。只有把独唱与合唱融为一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然而在安全生产中,有些人认为搞好安全生产是安监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它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领唱作用。在它的带动下,经过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共同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安全工作涉及到采、掘、机、运、通各个专业,也涉及党、政、工、团、妇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搞好它,离开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专业都是不行的。搞好安全生产,不只是安监部门的事,而是全体部门的事,不只是安监员的职责,而是全体职工的职责。我们要处理奸独唱与合唱的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活动中去,齐心协力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牢牢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整个生产实践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作原则,抓安全促生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政治、经济效益,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来保障安全生产,我们的煤矿企业才能达到少出事故和不出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8篇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第9篇 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要求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煤矿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日常性的安全检查。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标志及组别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又分为10种。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要求其:外壳坚固、封闭,不能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防滴溅、防潮性能好;有电缆引人装置,并能防止电缆扭转、拔脱和损伤;开关手柄和门盖有连锁装置等。外壳明显处有清
晰的永久性凸纹“ky”。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按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电气设备。
国家标准gb 3836 . 1 一2000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ⅰ、ⅱ 两类,其中i 类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标志由设备类型、级别、组别,连同防爆电气设备总标志“e* ' ’组成。如“e*dⅰ”在防暴电器设备外壳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标志“e*”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二、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由于使用、管理、维护不善会造成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失爆是指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常见的失爆现象有:
( l )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丝不全、螺口损坏或拧入深度少于规定值。
( 2 )隔爆面锈蚀严重、间隙超过规定值,有凹坑、连接螺丝没压紧。
( 3 )电缆进、出线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闲置喇叭口不使用挡板。
( 4 )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维修设备时遗留导体或工具导致短路烧漏外壳。
( 5 )螺栓松动、缺少弹簧垫使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
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
1 .矿井电气设备的选用
煤矿井下不同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差别较大。因此,
爆型式必须根据使用环境和《 煤矿安全规程》 进行选择。
用于煤矿井下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防设备的选型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 .隔爆型电气设备
( 1 )隔爆型电气设备是否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 2 )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 3 )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是否齐全完好.
( 4 )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是否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经有的拧入深度和啮合扣数是否符合规定。
( 5 )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人装置是否完好,零部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损,电缆连接是幼牢固、可靠。与电缆连接时,一个电缆引人装置是否只连接一条电缆;电缆与密封圈之间是否包扎其他物;不用的电缆引人装置是否用钢板堵死。
( 6 )连锁装置功能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内部电气元件、喊装置是否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 7 )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之间的电气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导电芯线是否有毛刺,全口接线螺母时是否压住绝缘材料;外壳内部是否随意增加了元部件,是否能防止电气间旅,镇规定值。
( 8 )在设备输出端断电后,壳内仍有带电部件时,是否在其上装设防护绝缘盖板,并标明“带电”字样,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 9 )接线盒内的接地芯线是否比导电芯线长.即使导线被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持连月接线盒内保持清洁,无杂物和导电线丝。
( 10 )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有无滴水、淋水,周围围岩是否坚固.设备放置是否与地平面垂直,最大倾斜角度是否符合规定。
( 11 )是否使用失爆设备及失爆的小型电器。
第10篇 加强技术管理实现煤矿安全规范
1 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煤矿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为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而且环节众多。因此,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甚至酿成大祸。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进行广泛的了解,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这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的好坏,所以技术管理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技术管理是消除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制约,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和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任何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查处事故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因此对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工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以及过断层和钻空顶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所以说,煤矿短期性隐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 技术管理要狠抓“一通三防”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说明: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稍有不慎,思想上稍有松驰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
(2)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使其成为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3)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少,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4 技术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5 技术管理要以人为本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
总之,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11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12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题注】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