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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应严把四关(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1 19:00:02 查看人数:74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应严把四关

第1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应严把四关

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各项法规的建全,人们的各种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由于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给我们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中应到严把四关。即:宣传教育关、合同签订关、工程质量关、保护器运行关。

1 把好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关。针对农电统管后出现的宣传教育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认真向农民朋友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和有关电费电价政策,让群众接受安全用电常识教育,使安全用电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2 把好安全用电合同签订关。根据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划拨给供电企业管理后,随着企业资产产权的延伸,相应地带来维护管理责任加大的现状;根据现状与新装用户及时签订了“安全供用电合同”,对老用户采取补签措施,明确了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合理规避用电安全责任。

3 严把工程质量关。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成立了网改小组,制订了严格的工程改造建设规定和制度。层层严格把关,做到施工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工程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材料及工程,一经发现,坚决撤换返工,不留后患。工程结束,施工人员、工程负责人、验收人都要分别签字,从而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为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

4 严把漏电保护器运行检查关。漏电保护器运行责任到人,定期不定期地对所有用户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对私自拆除和退出保护器发现一处恢复一处,对因保护器机械故障导致不灵敏的,立即予以更换,对照明客户不愿更换的则签订责任书。由于强化了保护器的运行管理,使安全用电工作有了根本的保障。

第2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备的安装监理。机电设备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称、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必须具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备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具体规定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二)管理院内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管理院总面积的20%。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三、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设单位工作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武宁县建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武宁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项目部

2023年12月

第3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辖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导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建立交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指导交管员、协管员和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4篇 农村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随着农村电网改造的进一步深化,农电管理与电网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标准提高等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对农村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电力  安全  问题  对策

引言:农网改造从1998年底开始,经过了农网一、二期、农网完善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农网升级工程,农村电网不断完善,技术程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更显重要,安全管理也带来越来越多的压力。

一、农村电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电工整体素质问题

1.1 目前使用的农电工大部分是从当时的村电工中转入的,其年龄结构偏大,业务水平偏低。在新招聘的农电工中,文化素质虽较以前的农电工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人员由于电业安全知识掌握不多,对安全生产存有糊涂认识和侥幸心理,认为搞好安全一半是靠下力气,一半是靠碰运气,没有我要安全的意识。

1.2 个别供电所管理人员,虽然平时也重视安全生产,但当安全与施工任务特别是抢修任务发生冲突时,往往会以牺牲安全来保证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成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事情。

1.3   目前部份县级企业低压电网的维护管理由农电工担负着,普遍农电工工作任务较重、安全责任大,但个人的收入与电力企业正式员工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容易在思想上产生不满和懈怠心理,导致对安全工作产生被动、应付情绪。

1.4  没能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工作往往仅凭经验,认为以前都这样做也没有出现问题,现在这样做应该也不会出现问题。

1.5  虽然部份供电企业也重视对农电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但是大多农电工看不到在这里工作的前途和希望,导致学习劲头不足,不愿学习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手段,农电队伍素质提高缓慢。

2、农村低压电网存在的问题

2.1  一期的农网改造,由于当时改造资金不足,改造的标准低,有的是利用原线路、旧电杆,其供电半径大,变压器余量和导线线径都小,安全系数低,目前安全隐患非常突出。

2.2  经过一、二期农网改造后的农村配电网,目前各配电台区的设备箱、电表箱等的铁皮外壳已严重锈蚀。部份低压线路使用解股非绝缘导线,一些农户在田间直接挂钩用电。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负荷增长较快,部份网改后的线路、变压器出现严重过负荷现象。

2.3  用户安全意识淡薄。供电企业虽然加大了对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但部分用户仍在线路底下建房、种植高杆作物或树木,表后私拉乱接,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或导线,甚至有的用户将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

3、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大多数供电企业都有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往往大打折扣。“领导高高在上、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员工高枕无忧”的“三高”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违章下不为例,讲人情,讲情面,在安全生产上没有很好实现以制度管人。

3.2  安全生产“随风走”。在每月以及季节性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风声”紧的时候安全生产就抓得紧些,等“风声”一过又放松,恢复原样。

3.3  班前班后会和安全日活动流于形式。在一些农电班班组安全建设相当不力,班前会、安全日活动流于形式,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以“假记录”代替“真活动”。对要求每周开展的隐患排查,一些农电工就在办公室拿隐患排查卡打勾以代替到现场逐项检查打勾,没有真正开展隐患排查。

4、用电户用电安全问题

4.1农村用电户大多安全用电知识水平不高,在用电过程中由于不懂,见有电线能挂接的就冒险直接挂接用电,或者在同一插座上接用较大的家用电器;当遇到电力故障时,不懂得如何采用自我保护措施,以至于造成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触电事故发生。

4.2仍有与通讯线路等三线搭挂、交叉跨越等严重威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象。

4.3 盗窃电能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不但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很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抓队伍建设

1.1 从思想上提高农电工安全意识。利用每月的安全网例会、安全专题会或安全日活动以及日常工作中,对农电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安全责任关系到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从而彻底摒弃对安全生产的错误认识,从思想根源上重视安全生产。

1.2 加强对农电工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县级供电企业应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分期分批对所有的农电工进行轮训,甚至选派一些到院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也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使广大农电工在竞赛中成长进步,形成一种“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提高队伍整体安全素质的目的。

1.3 适当提高农电工的待遇。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适当提高农电工的待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突出的可以进行重奖,在企业招聘员工时,可以在农电工中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录用,这样让农电工从内心感受到企业的关爱并看到希望,从而激发努力工作,提高我要安全的意识。

2、抓电网改造与建设

2.1争取国家电网改造资金支持,把在一、二期农网改造中不够彻底,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进行升级改造。

2.2 加大技改的投入,从低压电网维护费和企业利润中有计划地列支资金,将线路、设备缺陷按安全隐患程度分出轻、重、缓、急逐步予以消除。

2.3 对负荷密集、增长快,而现有供电能力已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利用国家电网升级改造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线路升级改造或增设台区加以解决。

3、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3.1 加大对农电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督查力度,按企业管理层级坚持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督查,使督查常态化。同时严格考核,让制度成为一切安全活动的准则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3.2 严格查处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一以贯之的反违章高压态势查处习惯性违章行为。

3.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层层传递,落实到人,并按月、季、年度严格考核,进行奖罚,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加强用电户的安全管理

4.1 加大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可根据春(秋)季农忙季节、学校开学、全国“安全生产月”等特点,深入到各乡镇村户、田间地头等开展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备设施宣传,到校园上安全用电知识课,开展安全用电进家庭等活动,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如学校、村公所等安装图文并茂的安全用电宣传牌,在电力设施上增设或完善安全警示标志。

4.2 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建立制度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对线路、变台等设备进行巡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形成闭环管理。

4.3 加强与电信等部门联系,整治三线搭挂、夸越,以消除电力线路隐患。同时开展警电联手,打击窃电、盗窃电力设施等各类涉电违法犯罪。

4.4 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农业抗旱抽水、打谷、基建等临时用电要到供电部门申请,由供电部门安装临时用电箱,并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防止私拉乱接,造成触电事故。

结语:安全管理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保证电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才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5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6篇 福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纳入公路养护统计的农村公路(含专养)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适用本办法,群养国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参照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行业指导,督促年度计划的实施;省交通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

设区市(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筹措市级补助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完工项目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管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落实地方资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职责由设区市(区)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减速设施、保障视距等“主动”的预防措施和容错措施,必要时辅以护栏等“被动”的防护措施;在深入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有条件时,可采用改进线形等土建工程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方案设计,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做为项目计划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该安防工程项目所在公路等级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合理选取处置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实施路段设计速度及技术标准、现有安全生命防护设施状况及列表、分路线实施工程数量汇总表、安保设施设置桩号、设施类别、数量、造价等内容。不同类别安防工程设施应分别编制设计图纸。

考虑到波形护栏刚柔相兼,相较于钢筋砼护栏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较强,且损坏处容易更换,并具有一定的通透性,各地在设计审查审批中应大力引导护栏型式采用波形护栏,并注意加强波形护栏基础设计,提升防撞能力。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管养职责分工相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确认。

设计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起讫点、实施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及各项设施的实施工程量、工程造价;多条路线设计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汇总表。

安防工程设施类型、设置地点、实施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报原确认部门变更认定后实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做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采取“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管控体系,强化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实施质量。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对施工质量、设计方案与交通实际适应程度进行审验。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逐条实施,且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线,包含危险等级高路段的路线,现有三、四级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自然辆(含农用车但不含摩托车)的路线优先安排。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同步实施;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核销后不再重新安排计划。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规定执行,计划以隐患路段为单位并按以下流程编制:

1、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部门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项目在上一年8月底将完成方案设计的拟列次年计划项目报省公路局。

2、每年3月份省级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及部、省资金总体情况,预安排各地市年度任务规模。

3、各地市根据预安排规模梳理项目及开展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于4月份将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省公路局汇总,省厅按交通部要求的时间将其中满足条件的项目报部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同时,由省公路局将报部项目告知各地市,督促抓紧前期、抓紧开工,并及时收集设计工程量。

4、交通部一般在8月份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及车购税资金。省厅按部要求转下达部补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其余省级计划(指未纳入部计划但属年度预安排规模内的计划)。此外,在省级部门预算或中央车购税资金到位省厅时,按预安排规模预拨下达60%补助资金。

5、列入部补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置换变更。部、省计划项目的最终补助资金以完工核销实际工程量计,并在核销时足额拨付兑现。

计划执行过程中,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3日前将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省公路局;并在12月底一并报送本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当年7月、12月分两批核销,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对地方上报的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将审核后的完工项目及资金核销申请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销兑现完工省补资金。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省级补助范围为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未列入排查库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区)自行安排。

省级补助按各隐患路段的实施长度定额补助,同时对护栏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经济发达县
1、定额补助(万元/公里,隐患点长度)21.51
专项补助:

护栏(元/延米)

混凝土护栏230200160
波形护栏13011090

备注:

实施长度为隐患项目库中隐患路段长度。

专项补助指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对护栏给予的额外补助。

老、苏区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再提高5%和10%。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含专养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安防工程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一级的安防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厅,省厅将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项目库内隐患路段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或列入部投资年度计划调整超过10%的设区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考核不得分,并扣罚年度该市省补养护增量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在扣回项目省补资金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省公路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交建〔2012〕99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7篇 冬季农村违章用电表现安全管理措施

(一)违章用电表现

(1) 高低压线路导线受严寒冰冻气候影响,热胀冷缩,加之雪压冰冻容易造成断线事故。

(2) 春节前后,各种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增多,容易造成电器设备超载损坏。

(3) 私拉临时电器设备,使用不规则材料代替电杆,或用破股铝线、铁丝代替导线,使用挂钩线、地埋线、拦腰线、碰头线及一线一地照明。

(4) 节日期间走亲访友,厂矿、学校回乡人员多,增加用电不申请,私拉乱接电器造成事故。

(5) 燃放焰火花炮、爆竹引起断线触电。

(6) 擅自拆除和退出低压触电保安器,发生漏电伤害事故。

(7) 用铜丝和铅丝代替熔丝或过粗或细熔丝、三相粗细不一致,失去保护作用。

(8) 带电移动电器设备,造成接线松动或接脱,引起触电事故。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组织电工对所属范围内高低压线路突击大检查,及时排除险情及隐患。

(2) 经常注意电动机负荷及响声,不得超过额定电流,以免损坏电器设备。

(3) 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控制和管理,坚持安装质量标准,开展春节前安全用电大检查。

(4) 严格用电制度,不管你是七级工、八级工,不是本乡电工,就不能动。

(5) 结合文娱活动,排演安全用电节目,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6) 低压触电保安器要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和损坏,要立即找电工维修和更换,以保证安全用电。

(7) 熔丝要选配适当,不能随意用铝丝等代替熔丝,安装不可过紧、过松。

(8) 电气设备及其元件、导线等,在未判明是否带电之前,应视为有电,不准人体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从事电气设备的装拆、检修和接线时,应先断开电源,并由电工操作。

第8篇 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管理

长期以来,农村排灌用电因季节性强、时间短、地点不固定、用电设备质量差,以及短时间大面积低压农村排灌用电不但造成装表收费难、电能量损失大,而且违章用电严重,安全隐患多,用电纠纷不断,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等特点,不但给供电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而且因用电不规范极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诸多威胁。笔者现结合分析农村排灌用电制约因素,就强化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1 影响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的制约因素

1.1 农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与知识缺乏

由于农民缺乏相应的电气安全知识,对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在购买用电设施时往往以“便宜”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购买使用“假冒”与“伪劣”的产品。一些人甚至使用破旧的电话线替代电线,接头处简单的用透明胶带、食品袋缠裹,更有甚者不作任何保护处理随意扔在地上,极易引发短路、过负荷、漏电等。这种因用电意识淡薄、缺乏用电常识的现象,最容易滋生事故,特别是触电事故,从近年来农村地区人身触电伤亡案例统计分析情况来看,因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案例占首位。

1.2 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每到夏季农忙时期,排灌用电相当频繁,造成了临时用电点多、线长、面广,特别是在抗旱时期,有的农民利用家用小型抽水泵不分昼夜在田间地头抽水,没有固定的地点和时间,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挂钩搭火用电,私拉乱接现象严重。而这种临时性用电,大多使用的电线、插座、水泵等基本不合格,绝缘性能差,很少安装保护装置,往往容易由于用电设备漏电造成整个台区跳闸停电,不但造成电能量损失,影响到正常的用电秩序,更容易引发人身事故。

1.3 农村自有产权设备隐患多

由于部分没有改造的农业排灌专用线路有的是多年前群众集资架设的,年久失修,存在着高度不够、线路老化、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农忙季节,农民急需用电,有的既不到供电所申请用电,也不对线路设备检查维护,强行接电。加上部分供电所员工产权意识不强,在没签订用电协议、明确产权关系和维护管理责任,也未对线路设备进行检验的情况下给予通电,为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1.4 线路架设标准低

农村排灌因为属于季节性使用,电力线路与设备因缺少必须的日常维护,加之缺乏合理保管与常年重复使用,部分线路与设备发生损坏。有的新建线路,为了节省投资,因而自行降低了线路架设标准,购置廉价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难以满足用电负荷需求,给排灌用电安全带来隐患。

1.5 电力设施破坏与盗窃严重

一些地方由于盲目施工作业,如在电杆基础处取土、破坏拉线等,极易造成倒杆事故,不仅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还对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同时,农村排灌缺少专人看管,一些不法之徒唯利是图,盗窃电力设施,影响到正常的用电。有的排灌线路被盗后,农民无钱架设,利用老旧线路临时架设用电。

2 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管理的对策

2.1 做好“宣”字文章,在增强农村安全用电意识上下功夫

不少农民对安全用电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思想上的麻痹,行为上的盲目,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为此,要加大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安全用电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一是要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派发宣传单、张贴海报、出动宣传车、播放安全用电宣传影片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触电事故防范措施、触电紧急救护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保护等知识。二是要在村组建立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协助开展好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在人员密集和主要地点开辟安全用电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用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说日常用电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三是要在排灌用电高峰期,供电所要组织服务队深入到田间地头,现场“手把手”教如何安全使用设备,帮助农民解决用电过程中的疑问难题。

2.2 做好“管”字文章,在消除电力设施威胁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线路管理、业扩报装、用电服务等工作,开展好季节性用电普查,建立相应季节性用电档案;另一方面要抓好农村安全用电常态化管理,当好农民安全用电的“保护伞”,切实做到内外“两手抓、两手硬”。一是要方便农村季节性排灌用电申请报装,要专门制订相应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建立“快速通道”,简化用电申请审批程序,将农村临时性用电审批权下放到基层供电所,缩短用电报装流程,减少审批时间。二是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提高农民安全用电意识,要求临时用电客户严格履行临时用电办理手续,签订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供用电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告知客户临时用电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高安全用电意识。三是要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农村排灌用电管理,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进行抄表、收费、服务管理,对属于村集体、个体等的排灌设备,要主动上门服务,为其排忧解难;四是要进一步深化供电所专业化管理,要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空当,严格落实农村用电营业抄核收分离制度,切实杜绝包村管理现象。

2.3 做好“查”字文章,在强化用电管理上下功夫

“三高”季节,农村大量排灌用电设备的投入,部分不合格的线路、设备必然会造成安全隐患,挂钩搭火、违章用电、不正确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将会造成安全事故,农村用电事故也大多发生在这个季节。供电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安全用电的“配套工作”,确保既用电又安全。一是供电所要定期开展“特巡”工作,对农村排灌线路设备“把脉问诊”,及时掌握线路设备运行状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供电可靠性。二是在农忙前期,要组织专人对农村排灌线路设备进行拉网式巡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农业排灌用电安全。三是要加强对配电设备、线路巡视,发现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对无表用电或窃电的严厉查处。四是要加大对供电服务和行风建设的稽查力度,要对抗旱保电期间的服务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五是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管理,农忙季节最好派专人“一对一”服务,每天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农忙季节农民的用电安全。

2.4 做好“联”字文章,在保障电网健康运行上下功夫

做好农村高温季节抗旱工作,是政府关心群众的“民心工程”。在农排安全用电上供电企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全面加强对非农电产权线路设备的监管。要及时与当地政府紧密联系,召集各乡镇、村组召开农村安全用电专题会,层层签订农村安全用电责任书,将农村安全用电由供电企业单一的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针对乡村偏僻地区排灌线路设施被盗现象严重问题,建立“公安-供电企业-村组”三级联防体系,成立专门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组织机构,加大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与当地废品收购站签订非法收购电力器材告知书,动员乡村发挥群众联防力量,建立排灌线路、设备巡查制度,确保排灌线路、设备安全。

第9篇 加强机制管理确保农村安全用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两改”后,供电可靠性的提高,给人们生活上带来了便利,经济上带来了实惠。但是虽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方面呈现出诸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农村用电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为使农村电力事业得到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农村电力发展现状,就农村电力设施、电力管理、电力事故等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突出表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农村电力设施和保护问题。农村配电设施有一部分易损设备,如:计量箱、保护器、石板闸刀等。由于管理不善,有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经常出现人为性破坏,如:进入冬季后,经常发生高、低压线路被盗割,配电变压器被盗窃现象。而进行维护检修的费用,在农村配电设施尚未接收,但管理权已属供电所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一般不愿支出,他们认为属于供电方管理,就应该由供电方出资,但供电方未接受产权,不愿出资维修,这就容易造成因设备失修,而出现事故的情况。另一方面,在一期农网改造设计时,因资金不足,改造范围尽量压缩,同时新增用户要求新增设备或线路,这些费用给电力部门造成资金紧缺。

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的管理问题。由于农村用电点多、面广、线长,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多。有的地方电工比较少,尤其在农忙季节,出现管理空缺现象,给安全用电工作带来很大因难。

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触电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农网改造的范围属农村日常用电的户表以上,而未对农户室内用电进行改造。农业、灌溉业、工业、副业用电部分也不属于一、二期农网改造范围,其线路设备安全水平较低,是农村触电伤亡的多发区。加之农村用户安全用电意识差,安全用电知识缺乏,违规操作,致使事故多发。

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屡见不鲜。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用电的大敌和杀手,是管理的漏洞和死角,是事故的温床和祸根。在农电管理中,尽管各种“规程”、“制度”都要求安全管理要规范化。但有些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难以杜绝:作业前不认真填写操作票(工作票);不认真审核操作票(工作票);不携带操作票(工作票)到施工现场;作业前不交待注意事项;不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器具;不穿带防护用品;作业时不认真进行监护;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另外,装置性违章也普遍存在,如私自搭架拦腰线、地爬线、挂钩线等,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农村安全用电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随着农村低压电网产权性质的转变,供电企业与用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将发生变化,供电企业在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展。农电“两改”后,不论是以产权界定供用双方的民事责任,还是供电企业作为或不作为,有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标准不统一,使大量国有资金及供电企业经营成果在民事纠纷中流失。

改进措施及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认真分析,应着力从五方面入手,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提高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水平,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注重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宣传工具对安全用电的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同时要加强安全用电培训,使村民了解掌握基本安全用电常识,认识违规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加强对农电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农村安全操作规程,克服“习惯性违章”等不良习惯。同时,可通过提高农电科室人员及农电工的待遇,扩充农电人员及农电工数量,增强农电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以适应点多面广的新局面。

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配电设施移交供电方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及时提取折旧和维护费用,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同时,供电企业要做好计划,拿出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彻底消灭违章装置。要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在安全技术上要严格把关,大力推广漏电保护器,实行低压总保护、分支保护、家庭保护三级保护。在电子开关箱装设断相保护器,积极采用节能技术设备材料。通过技术上的投入,提高防范能力。

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农电管理中,安全管理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农电企业要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年底要对每位员工业务素质、工作成效等进行全面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的首要条件,对评选出的优秀员工,要提高他们的薪酬待遇给予鼓励;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的精神激励,多尊重他们,以激励员工的责任感。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以《电力法》为准绳,明确安全责任的界定标准,供用双方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用电上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产权责任,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界限。签定协议后,要发放安全用电须知,做好安全用电经常性宣传,在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牌,加强三级保护和安全用电巡查,做好民事行为或不作为记录。

建立和完善农电保险体系。要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供电企业对所属的高低压资产进行财产保险,并且要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财产保障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护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用电投保范围。

第10篇 浅谈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设的普及,农村道路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发展飞速,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但由于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情况认识不足,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没有形成稳定有效的管理机制,造成管理的相对滞后;当前交警部门警力严重不足,农村道路点多、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大,因此管理工作向乡村延伸的进度相当缓慢,而与警力不足形成强烈反差的却是农村道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的快速增长,形成人、车、路矛盾的局面,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发生无牌无证车上路、无证驾驶、货车载人、拖拉机载人、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现象,致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交警中队人员编制始终如一,使得有限的警力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上捉襟见肘,在许多边远乡镇的农村交通管理中存在盲区和死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浅谈分析。

一、   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薄弱。广大农村地域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心中根本没有交通法规理念,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不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驾驶无牌车、非客运车载客、占道经营等现象屡见不鲜。二是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缺乏:横过道路不注意观察车辆、走路不靠边走。三是乘车人不注意安全防范:不少村民为图省事贪便宜而乘坐拖拉机、农用车。四是骑车人无安全防范意识:非机动车加装动力、抢行追逐等等。

2、客运公交无法适应农村交通。农村道路建设延伸,车辆到达越来越方便,但客运公交营运成本高,导致公交车无法生存,村民出行又急需交通工具,因而摩的、货的也就应运而生,村民为了方便,见车就乘,往往引发恶性交通事故。

3、无牌无证车辆屡禁不绝。无牌摩托车在农村道路满天飞,上牌后又要年审怕麻烦,另外受警力的限制,交警主要在国道、省道、城区维护秩序,交警到村道检查还会受到群众的指责阻挠,执法工作无法开展,因而村道上无牌车辆就形成气候,屡禁不止。

4、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严重缺乏。“村村通公路”建设资金仅仅限于路面的浇筑,后续的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投入需要大量的资金,根本无法筹措,而村民对于原来的泥巴路变成水泥路已心满意足,也不会去追求这些安全设施。由于乡村道路面比较狭窄,实行的是混合式交通,人、车、路矛盾更突出,也必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面对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抓住存在问题的原因,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参与,结合本地道路实际情况,遵循交通管理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

1、实施综合治理,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逐步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道路交通包括人、车、路、环境四要素,涉及到社会各界层、各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负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因而各乡镇要切实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听取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标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之中,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包一级,将管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村委会,在村委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教育协管队伍,逐步形成“政府牵头、交警主管、部门参与、群众配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

2、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县级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内容,各乡、村要以创建交通安全示范乡、村为载体,建立健全以村委会为主体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机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播放点、宣传牌、宣传橱窗等向村民宣传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培养文明交通行为,企业要对员工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部门应设置课程,将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学计划,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就受到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交通习惯。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日常执法及驾驶员、车辆管理中,发放宣传资料,对典型案例要制作图例进行巡回展览,对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3、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改善道路环境。农村道路路面沥清化,但道路的走向都是按照原路进行,一些转弯往往是视线不清,安全隐患严重。因而要完善基础设施和标志、标线,消除安全隐患。政府及交通部门应积极筹集资金,力争取得国家道路改造专项资金的投入,提高农村道路的等级,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

4、以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力争交通安全管理延伸到农村。公安交警部门应该紧紧抓住基层基础建设的机遇,对农村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增加警力编制,对农村道路开展经常性管理,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交通环境,教育群众做一个文明交通参与者,使农村道路交通达到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实行上门服务制度,提高群众办理牌证积极性。农村存在的大量无牌、未年检车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远离城区,上牌办证、检验审验不方便,手续繁琐,群众不大愿意上牌。车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深入农村,掌握农村车辆、驾车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所需,适时派出工作人员到农村开展上门服务,为群众办理牌证,在允许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为农民提供方便,提高群众办牌的积极性,提高机动车纳管率,解决农村交通中车辆无牌、驾车人无证的突出问题,减少无牌无证现象,提高村民依法参与交通的主动性。

6、建立三级通车网络,努力实现“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的目标。只有解决了农民出行问题,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交通安全。由于农村居住分散,道路通行条件受限制,客运车辆很难在农村运行生存,因而政府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农民出行舍得投入。尽最大限度照顾减免农村公共交通的税费,促进农村公交事业发展,要逐步建立“市通县、县通乡、乡通村”的三级通车网络,实现“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的目标,使农民出行更方便更实惠更安全,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由于农村道路交通现状、因素、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低、参与交通文明素质差,极大地影响了交通安全,因而公安交警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及时开展交通管理调研,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营造交通管理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责任落实,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局面,尽快完善科学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使农村道路交通发展逐步与城市交通相协调,实现交通格局的和谐、畅通、平安。

第11篇 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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