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妥善保管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层门钥匙、机房钥匙;
3.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编制并实施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监督、确认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5.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起重机械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6.组织实施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7.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2篇 如何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因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危险性大而被列为危险性较大设备,因此,它必须由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化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 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完善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建档是起重机械设备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达到对起重机械设备监控的一种有效手段。
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把每台起重机械设备都逐一立卷归档。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地点;起用时间记录; 日常使用、保养、变更,检查和实验记录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及评价,使用单位还应收集设备电器原理图、设备结构图、设备易损件图,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因产权交接过程中,资料损失或不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实物测绘,尽量使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 努力提高基层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
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是起重机械设备最紧密的一级管理者,也是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设备运行状况和有关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因此,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直接影响着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该设备的重大决策.基层设备管理人员要对直接能解决的问题要尽量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奖惩制度,每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自所拥有的起重微型机械设备综合评定一次,确定相应的等级,然后确定对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奖罚,对那些优秀的负责任的设备管理人员应重奖,相反,则应重罚。
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设备的直接驾驭者。作为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每天的运行记录、交接记录,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只记每天的任务调派记录;操作人员应爱惜自己的设备,积极做好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健康正常的运行。
3 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力保资金到位
维修,保养是起重机械设备能否保持后续生命力,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对基层起重机械设备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各使用单位一味强调单位资金紧张,拿不出一笔费用对设备进行维修,造成许多设备该修的未修,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作为使用单位的领导,应克服这种狭隘的想法,要着眼于设备的生命,不要因为眼前的困难,从而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而应高度重视设备的维修、保养,在设备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把资金投入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中去,做到细水长流,以确保使用设备创造剩余价值。
4 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和监管力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由于该类设备的特殊性,国家规定必须开展的一项综合性技术评定工作,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检验资格的部门进行。通过检验更好地掌握了集团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安全状况,提高各使用单位对设备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通过检验查出隐患,立即下发检验报告书和整改通知书,使整改率大大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使用单位也都充分利用开展检验工作的开展,积极筹措资金,进行维修,确保检验一次过关。检验工作的开展,增强集团公司对各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增强了他们对设备维护、保养、维修的自觉性,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了事故发生率。
5 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隐患整改的力度
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部门,对每台起重机械设备的隐患进行分类,确定必须立即整改的关键性项目,限期予以完成,并实行跟踪服务促整改,对于一时确实难以整改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负责,一方面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该停止使用的就停止使用,决不姑息迁就。
第3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4篇 机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机运公司厂三队、维修车间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厂三队、维修车间的起重机械、吊车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每年参加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的年审,并具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全科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定期维护保养使用的起重机械,保证不违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设备部门报告。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使用单位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厂三队、维修车间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协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物流中心负责检查其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对证件进行复印备案并存档,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否则发生后果由物流中心承担。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大臂、支架、支腿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车辆安全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设备科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全科,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八)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设备科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安全科、设备科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5篇 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项目方法要求
1、设计文件
检查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是否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2022)的要求。
2、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备
检查起重机械的出厂配套件清单中是否有gb/t 28264-2022所要求的信号采集单元、信号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数据存储单元、信号显示单元、信息导出接口单元等硬件设施,并核查。
3、管理权限的设定
现场核实系统管理员的授权,进入系统后,需要有登录密码或更高级的身份识别方式。系统管理员输入正确的密码或其它识别方式后,能够顺利进入系统。
4、故障自诊断
开机进入系统后,现场核实系统有运行自检的程序,并显示自检结果,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系统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5、报警装置
在空载的条件下,通过按急停或系统设计的报警信号现场验证起重机械的各种报警装置的动作。
系统的报警装置能向起重机械操作者和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发出清晰的声光报警信号。
当发生故障时,系统不但要报警,还应能根据设置要求对设备止停。
6、文字表达形式
现场目测系统显示的所有界面的文字表达形式为简体中文。
7、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1)现场检查系统有对外开放的硬件接口,查阅相关说明书中通信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modbus、tcp/ip、串口等对外开放的协议;
(2)现场验证系统通过以太网或usb接口能方便地将记录数据导出。
8、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在司机座位上,斜视45°可清晰完整的观察到整个监控画面,包括视频系统的画面,画面上显示的信息不刺目、不干扰视线,清晰可辨。
9、系统信息采集源
对应gb/t 28264-2022中表1检查信息采集源。
10、监控参数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对应gb/t 28264-2022中表2验证具体产品的参数。
(1)起重量
现场起升载荷,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显示计量单位为“t”,并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起重力矩
现场起升载荷,并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和相应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分别为“t”和“m”,均应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显示屏幕上,能实时显示所吊运的物体高度和下降深度。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吊具起升到一定的位置,记录此时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为g1,将激光测距仪垂直架设到吊具的正下方,测试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1,起升机构缓慢运行一定的的高度,观察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应实时变化,待稳定后记录为h2,测量此时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2,通过公式h=h2-h1计算出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变化值h,通过公式h=h2-h1, 计算出吊具实际测量上升的高度h,以上操作至少重复三次,h与h的数值应该一致。
(4)运行行程
起重机械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小车运行、大车运行等运行行程可实时显示。
①计算起重机吊具由地面起升至最大高度过程中,起升卷筒转动圈数,换算至钢丝绳起升高度值,与监控系统显示值对比;
②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小车运行到某一位置,记录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为s0,并在小车运行的轨道上相应位置做标记,缓慢开动小车,移动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0mm),观察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应实时变化,待小车稳定后记录显示屏幕上行程数值为s1,并在运行的轨道上做标记。用卷尺测量两处标记的距离为s,计算出系统显示的距离s=/s1-s0/,s与s数值应该一致;
③大车运行的行程验证方法同第二条所述。
(5)风速
检查系统应实时显示风速值,记录当前风速值,查看计量合格证;测量与起重机风速计同一位置的风速,与显示值比较。现场验证时调低试验报警门槛值,察看其有效性,系统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在司机室和起重机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停止运行。
(6)回转角度
系统应实时记录并显示起重机械的回转角度,与监控系统显示值进行对比,验证其有效性和准确度。
(7)幅度
现场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相应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为 “m”,应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大车运行偏斜
在空载的条件下,慢速、点动操作起重机两侧支腿电动机,模拟大车运行偏斜状态,观察系统是否显示并能发出报警信号。
(9)水平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整体水平度的数值并记录,用水准仪测量起重机主体结构前后支腿的高低差,验证起重机的整体水平度。
(10)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系统应设置安全距离不小于d;当系统的安全距离小于d时,系统有正确响应。现场设置信号反射器具,检验起重机械同一或不同一轨道存在碰撞危险时,在司机室和起重机械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械停止运行。
(11)操作指令
在空载的条件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的动作进行操作验证,各种动作在显示器上应实时显示。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记录,信息能保存和回放。
(12)支腿垂直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的支腿垂直度的数据并记录,将数字式角度仪架设到支腿的下横梁上测量支腿的横向垂直度并记录,再将数字式角度仪放置于支腿的垂直面上,根据支腿不同的形式,选取相应位置测量纵向的垂直度并记录。验证起重机械的支腿垂直度。
(13)工作时间
系统应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时间,计量起重机械各机构动作时间点、时间段,与监控系统对应值比较。
(14)累计工作时间
连续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现场验证已完成的工作循环的时间系统应全部累加、记录和存储。
(15)每次工作循环
查看显示屏幕上应该有工作循环的次数。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记录每个工作循环的次数。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系统已完成的工作循环应全部记录和存储。
11、监控状态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对应gb/t 28264-2022中表3验证具体产品的状态。
(1)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
在空载的条件下,进行起升机构动作的操作,对于两个及以上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分别验证其制动状态,检查在系统的显示屏上应实时显示制动状态的信号。
(2)抗风防滑状态
现场查看抗风防滑装置的形式,进行夹轨器、锚定等抗风防滑装置的闭合性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的防风装置状态是否一致。
(3)联锁保护(门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①门限位
进行门限位开关闭合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与门限位状态是否一致。
②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于有联锁要求的起重机械,在空载的条件下,分别进行两机构的动作,其联锁应满足规定要求,显示屏应实时显示联锁状态;对于架桥机,当进行过孔状态的动作时,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操作应无动作。
(4)工况设置状态
系统中应有对所有工况进行监控设置、显示和存储功能,现场查看显示、调阅工况资料,验证其有效性。
(5)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①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过紧或过松)的动作状态;现场操作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或闭合,观察系统是否能识别供电电缆卷筒的状态;
②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和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的联锁状态;当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时,操作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启动,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发出报警信号并禁止大车运行机构运动。
(6)过孔状态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系统应实时显示过孔的状态,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过孔状态记录,系统应该记录过孔时的操作命令和状态。
(7)视频系统
现场查看视频系统的构成:安装摄像头数量、安装位置、所监控的范围。在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在视频系统的屏幕上应观察到起重机械主要机构各主要工况实时工作的监控画面。
整个视频系统应该全程监控起重机械工作的过程,能做到实时监控。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相关视频的信息,查看这些状态的信息应完整保存。
注:对于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行走区域;对于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对于架桥机至少观察到过孔状态、架梁状态、运梁车同步状态;对于升船机至少需观察到机房、承船箱。
12、系统综合误差试验验证
起重量、幅度和起重力矩的误差不大于5%。
(1)起重量综合误差试验
根据试验工况将小车停放在相应位置,起升机构按100%额定起重量加载,载荷离地100~200mm高度,悬空时间不少于10min。整个过程中观察系统应反映起重机械载荷的实时变化,待载荷稳定后观察显示屏上的载荷数值作为系统显示的数据并记录为qa;将现场经过标定的试验载荷作为检验载荷的实际数据记录为qb。选取在30%额定起重量与100%额定起重量之间其他两点的载荷继续进行重复上述的试验。
做三次载荷试验后,按照gb/t28264-2022中7.1的要求计算起重量综合误差。
(2)幅度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t28264-2022中7.2的要求计算幅度综合误差。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在上述试验的基础上增加额定载荷下的试验。
(3)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t28264-2022中7.3的要求计算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
13、连续作业试验验证
系统按照其工作循环能连续作业16小时或工作循环次数不少于20次,并能实时记录。通过调取试验后的记录,查看相关的记录,验证系统的连续作业能力。
14、信息采集和储存验证
(1)实时性
在做空载实验时,现场验证系统具有起重机械作业状态的实时显示功能,能以图形、图像、图标和文字的方式显示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参数。待试验结束后,调取保存的记录,验证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故障信息有实时记录功能。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一致。
(2)扫描周期
查看系统实际程序的扫描周期应不大于100ms。
(3)存储时间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系统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调取之前存储的文件,查看文件的原始完整性和存储情况;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对于系统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查阅存储的文件,计算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储存文件大小,推算出是否能达到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72小时。
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数据,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的日期应按照年/月/日/时/分/秒的格式进行存储。
(4)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首先检查系统应有独立的电源即ups电源或电瓶等装置。现场验证,当起重机械主机电源断电后,系统能持续工作。调取连续作业的时间内存储的数据,起重机械数据应完整保存。
(5)历史追溯性
调取连续工作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存储的所有信息,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一致。能追溯到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息。
第6篇 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
1一般要求
(1)司机应持证(或挂牌)上岗,无证(或不能证明本机司机身份)严禁上机操作。
(2)身体不适(患病、头晕、视力模糊等)、精神萎蘼,严禁上机操作。
(3)严禁酒后驾驶;操作期间应精力集中,操作中不得与他人聊天,吃喝东西。
(4)非本机人员不得登机(特殊情况事先通知)。
(5)司机(或机组人员)应按要求穿工作服,必须在规定的梯子、通道登机、下机,不得握持任何物件。
(6)禁止塔机上各部位乱放工具、零件和杂物、易燃物,严禁从塔机上向下抛扔物品。
(7)司机工作前应及时打扫、擦洗,保持机容机貌整洁、干净,窗户必须平整干净不影响视线。
(8)司机应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一般故障消除记录,遇不能处理的严重故障和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领导,派人处理。消除故障后司机也应记录,严禁塔机带病运行。
(9)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服从指定指挥人员的指挥,可拒绝司机认为影响安全的指挥,拒绝非指挥人员指挥和多人指挥。
(10)司机应按规定要求执行保养润滑任务,并作好记录。保养维修、消除缺陷时,应切断主电源,电源箱柜应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1)塔机正常工作温度为+40~-200c,超出此范围不得工作;遇到大风(6级及以上)、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工作,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随风转动,动臂变幅塔机应落臂增大到最大幅度;小车变幅按说明书规定位置,将吊钩升至最高点,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
(12)司机接班时,交班司机必须向接班司机当面交代塔机有无异常情况或处理结果,交班司机并陪同接班司机进行机械检查和试验,检查试验情况良好,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在运行记录中填写交接班时间和交接时的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等,双方确认签字);严禁他人转告交班或接班。如有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尽快处理的较大故障应上报领导,派专人处理,直至消除故障,并记入交接班运行记录中。
(13)司机接班时应(如需要,松开夹轨器)检查轨道连接有无松动、有无沉降、有无损坏、有无障碍物(有要清理)、坡度、高低差、接头、固定碰尺、止挡有无异常等;提起并固定好夹轨器,保证大车行走不卡、磨轨道。
(14)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各部润滑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接零、接地线是否良好,检查各减速器、制动器等油量和油质是否符合要求,油路管件有无破损泄露等。
(15)司机接班时应检查接地线和各控制手柄位置是否处在零位,试各操纵手柄是否灵活,电气各接头是否松动或接触不良,导线有无松散和裸露,有罩盖的器件是否丢失或未装罩盖等。
(16)司机接班时应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限位开关是否齐全、灵活、可靠;检查试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17)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吊钩、滑轮有无破损、卡涩以及钢丝绳有无严重变形、断丝等。
(18)司机接班时检查主要螺栓连接是否松动、脱落;主要焊缝有无开裂和裂纹;受力构件有无塑性变形和损坏等。
(19)固定式塔机司机接班时应对基础和附着连接进行检查,基础有无异常裂缝、变形,附着杆和附着连接(塔身和构筑物)有无松动、变形、损坏,各部连接牢靠。
(20)司机接班前应空载一个循环和试吊重物,配合上述检查和试验。
(21)超载(特批情况例外)或重量不清不吊;埋在地下物件不吊;斜拉、斜拽不吊;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不平衡不吊;吊物上有浮置物不吊;重物棱角未加护垫不吊;视线不清不吊;无指挥信号不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特殊措施不吊。
(22)起吊重物必须平稳升降,不得旋转和摆动,吊运体积大和易晃动的部件应拉溜绳。
(2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吊钩下不得有人。
(24)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严禁吊钩直接吊挂重物,细长件必须捆扎两处、有两个吊点。
2通用技术要求
(1)司机必须熟悉本塔机性能,了解起吊重物的重量,视察起吊物件捆扎牢靠,起吊绳长度、吊点、夹角(一般宜小于1200,即与重物夹角宜45~600,不得小于300)适宜,周围无障碍时才能开始作业。
(2)塔机开始作业时,指挥应站在起重臂侧面,司机首先发出音响信号(铃声或笛声),以提醒作业现场人员注意。
(3)起吊时,必须从零位开始,可变速多挡塔机,必须先用低挡慢速,吊起物件离地200~500mm时,制动停止,确认制动可靠,捆扎牢靠,起吊绳吊点、长度、角度适宜,吊物平衡,再继续起吊,并逐级推到所需的速度挡位。
(4)传动装置作反方向运动时,不得正向动作未停稳,立刻进行反向操作,控制手柄必须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挡反向操作。
(5)吊运重物不得猛起猛落和急开、急停,回转、变幅、行走也应平稳操作,禁止越挡野蛮操作。
(6)严禁重物长时间吊挂在空中,不得带载自由下降,当重物下降离就位点1m处,必须采用慢速或微速就位。
(7)在起升过程中当吊钩滑轮组离起重臂5m时,应用低速起升,严防与起重臂碰撞。
(8)塔机行走离碰尺约3m处,应提前减速停车。
(9)作业中平移起吊重物时,重物高出其跨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m。
(10)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运行作业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过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严格遵守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11)作业中司机不得离开操作操作岗位;不得利用极限限位装置停车;不得在作业时进行检查调整和保养维修。
(12)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无论任何人发出停止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止作业动作。
(13)夜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照明。
(14)多机作业应避免各起重机回转半径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应有具体安全措施,司机应严格按措施中的要求和听从指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操作。
(15)作业中临时停电或突发故障时,必须将重物卸下,放到地面安全地方,起升吊钩,将各操作手柄置于零位,切断总电源开关;如无法降下重物,应与有关人员研究,采取适当措施。
(16)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塔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
(17)作业中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钢丝绳严重磨损、扭曲、断股、打结、打转、出槽;安全装置失效;各机构发出异响和有异常现象;金属结构发生变形;机身抖动振动较大;卷筒上钢丝绳爬绳、乱绳、啃绳、各层绳互相塞挤;起重机发生其他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等,司机应停止作业。
(18)用双机或多机抬吊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各起重机的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应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起重能力。抬吊前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作业项目内容,抬吊的吊次,抬吊各起重机的实际最大起重量和幅度,协调方案和指挥方案,确定指挥人员,安全措施,抬吊计算和示意图等),经过机械、安全、工程技术等部门会签,总工批准,专人监护实施。
(19)作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除或调整起重机安全装置,在特殊情况需要超载起吊作业,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10%,并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包括作业项目、超载作业次数和超载值、超载计算书及超载试验程序、安全措施、示意图等),经安全、工程技术、机械等部门会签,总工批准,专人监护实施。
(20)作业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解除高度限位装置,应报告安全、机械等部门批准,履行有关手续,专人监护作业,作业后应及时恢复高度限位装置。
(21)凡是塔机底架以上无栏杆和平台的各个部位进行检查、调整、维修、保养等工作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22)有登机电梯的塔机、严禁超载,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操作,乘座人员必须置身于笼内,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所持物伸到笼外,禁止运送不明重量的重物,在升降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并禁止使用,对故障电梯维修时,必须采取措施将梯笼可靠固定,不能产生升降运动。
(23)作业后,应填写好运行记录和交班记录;无交班时,司机应将塔机停到不妨碍回转的顺风位置,吊钩提升到最高位置(或无障碍高度),动臂变幅应落放到最大幅度,小车变幅按说明书要求位置,松开回转制动器,各操作手柄推到零位,断开总电源,锁好司机室内门窗并检查电气室和电源箱是否锁好,夹好夹轨器;有交班时履行交班手续。
第7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并检查督促安装拆卸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①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施工条件;②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③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④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⑥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互碰的安全措施;
3、 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证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管理时,总包单位应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施工作业。
5、进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②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完成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土建基础的专项验收;③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④组织安全作业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⑤检查安装、拆卸操作个人是否全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验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原始资料、运行资料和历次安装原始资料等。
9、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初次登记、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把起重机械登记号喷涂在机身上,把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9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二三事
1989年,由于工作需要,我从机械分厂技术科调到公司机动处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专业是负责设备润滑及几个生产车间的区域管理。第二年3月份,新成立的淄博市劳动保护检验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首次对公司所属的50余台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可能是考虑到管理组中其他几位同志年龄都比较大的缘故,处长对我说:“你陪他们到车间去检查吧。”没想到,几天的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多达270条,最多的一台竟达十几条之多。将检查情况汇报后,处长又说:“起重机械管理这项工作也很重要,以后就你管吧”。从此,我的工作中又多了一个专业——起重机械管理。回顾十几年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历程,其间,所见所闻及消除的大大小小故障隐患已很难统计,有些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淡忘了,可有几件事,却深印在我的脑海中,至今难忘……
快停下!
1992年3月的一个早晨,公司的4台8t、1台25t汽车起重机已整齐排列在公司厂区南边的灯光球场上。平时难得一聚的司机、司索人员互相围在一起,交谈议论,平时安静的场地一下子热闹起来了……
约9时许,随着检测站检验人员一声口令,两年一次的起重机械的年检工作正式开始了。检验工作进行顺利,到10时左右,已有2部车检验结束。
当轮到供销处的8t汽车起重机检验的时候,只见年龄约50余岁,在一旁已等候多时的司机张师傅进入驾驭室中。随着汽车发动机的嗡嗡几声吼叫,车尾部排气管一阵颤动,喷出一股青烟,汽车发动了起来。凭着他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熟练地将车开到指定的检验位置。几个常规检验项目过后,即将开始作载荷试验,只见放支腿、摘钩、起升吊臂、落钩、挂试重……动作既准确又熟练,一切准备就绪。此时,我正与检测站范站长站在汽车起重机的左侧,随着一位检验人员的一声“好,注意,起钩”的口令,只听得汽车发动机的声音猛然加大。随着卷筒的转动,吊臂上松垂的钢丝绳被拉紧了。突然,范站长惊喊一声:“快停下!快停下!哎,快看!”我顺着他手指的方向一看,啊!……禁不住心中倒吸一口冷气,只见汽车起重部分与底盘大架的连接板由于长期重复载荷的作用发生疲劳,呈锯齿状完全断裂分为上下两截。我们又绕到右侧看了看,连接板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吊物接近临界起重量时,极有可能发生起重部分与底盘大架分离倾翻的重大恶性事故。正当我与检测站人员一起议论此事的时候,司机张师傅也闻声下了车。当他看了这种情况以后,口中连声说道:“太危险了,真是太危险了!幸亏发现早,不然……”记得当时在场的另一位检测站的同志开玩笑说:“张师傅,刚才不知道这种情况,你作业非常自信,可现在知道了,你还敢起重作业吗?” 张师傅忙又说:“不敢,当然不敢!……”
当时令我迷惑不解的是,张师傅是一位工作多年的老起重司机,工作一向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可是这么大的性命攸关的事故隐患为什么却没有发现呢?当卸载收放好起重臂后,我又回到汽车旁,看了一眼连接板,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每当汽车起重机不工作时,由于在汽车起重部分自重的作用下,连接板断裂处都是严丝合缝紧靠在一起,再加上厚厚的尘土的遮挡,如果不是特意检查,你几乎无法发现连接板已经断裂了。
一场可能就在下一次或不久之后的某次起重作业中车毁人亡的重大恶性事故隐患就这样被消除了。
安全讲解的课堂
1994年4月份上旬,机动处决定在全公司开展一次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几天的时间过去了,公司生产区内各车间的起重机械检验完毕,对机械分厂的起重机械检验开始了。我首先与设备员联系,叫上车间电工一起进行检查。当来到5吨桥式起重机旁时,又通知了起重司机,让其打开司机室。首先我询问了桥式起重机最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异常现象,有无问题等。在询问的同时,又进行了紧急断电开关、警告电铃、零位保护、大小车限位开关工作的灵敏试验。当我要打开电气控制柜时,无意中抬头看了一眼操作室的照明灯。忽然,照明灯异常的接线方式引起了我的注意,只见一根电线从照明灯座的上端引出,通向上方桥架。一根电线从灯座的下端引出,通向控制柜。我便问了陪同的电工一句:“这照明线是怎么回事?”谁知,电工的回答让我吃惊:“这部桥式起重机由于没有照明变压器,220v照明电源是用380v三相动力电源线的其中一相与大车接地线相接获得的。”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把起重机金属结构、大车轨道作为零线使用当成电源回路了。这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采用三根滑线供电的起重机上没有专用零线时,严禁采用金属结构做电源回路。”这是因为当起重机接地干线意外损坏或导轨上有尘土,大车车轮与轨道接触不良时,大车相对于地面将带220v的电压。当地面工人使用吊具抓取重物时或司机上下车时,将会发生触电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马上将国家有关标准讲给电工听,这样接线是非常危险的,很容易发生事故,曾经就有一单位这样做,发生了吊车司机触电死亡的事故案例,并讲明了如何进行整改。此时,狭小的司机操作室变成了安全讲解课堂,司机和电工都在认真听着,并不时进行询问……
第二天下午,该电工亲自给我打来电话,说照明用隔离变压器已买来,并已安装好了……
顽疾,终于被改掉了……
朋友!如果你是企业的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者,如果你所在的企业也有简易升降机,你是否曾为简易升降机的围护栏门操作时不能按要求及时关闭而感到恼火与无奈过?十几年前,岗位操作工人上下完物料后不关门,扭头便走成了简易升降机使用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多次治理无效,成为一大顽疾!
如今,简易升降机数量由过去的24台增至现在的49台,遍布公司各生产车间岗位,其围护栏门又是如何做到规定要求的,说来其中奥妙其实很简单,全是因为安装在围栏门上的一个小小的限位开关——门电联锁保护装置(串联在控制线路中,安装在简易升降机围栏门上的行程开关,预防上下完货物后不及时关好围栏门,发生人员坠落事故)作用的结果。
事情看似不大,可要说改变陋习,回想整改过程,真可谓一波三折……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个别车间主任的思想认识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简易升降机处于松散管理的状态,当时在相当一部分车间领导的思想中形成了一种惰性思维,即简易升降机自古以来就是这样使用的,也未曾发生过大的安全问题,在车间生产任务比较紧的情况下,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整改,费工费时又费料,根本没有必要。更有的人说:“增加这么多安全装置,是安全过剩……”
面对这种情况,我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取得了他们的支持。
其次,是如何对门电联锁保护装置进行整改。
由于在过去的工作中没有接触过此类问题,是第一次整改,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没有实例可参考,所以当时各车间一时都处于一种等待观望的状态。
为了让大家少走弯路,保证一次整改成功,决定先搞一两个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展开工作。
于是,我带领两个选定试点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外厂去学习门电联锁是如何安装的。
很快,试点单位的升降机按要求进行改造完毕。马上进行试运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于是其它十几个车间纷纷行动起来。不久,整改工作结束了……
可是,刚刚解决了旧问题又出来了新问题。
有几个车间反映:升降机新安装的门电联锁保护装置不好用,损坏率太高,强烈要求拆除。
刚装上去就要拆除,这是怎么回事?我马上到车间逐个调查原因。
原因很快找到了:一是操作工人在安装了门电联锁保护装置后,不了解情况,仍然按过去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上下完物料后不关门就想继续使用。这样由于安装在升降机围栏门上的行程开关未闭合,造成升降机不动作,实际上正是门电联锁保护装置起了作用的表现。二是原围栏门本身制作安装太简陋、不规范是导致行程开关容易被撞坏的主要原因。于是我们及时通知车间:一、教育岗位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二、门电联锁保护装置坚决不准拆除,如有损坏,立即修复。
这下可忙坏了当时的设备管理员和车间电工。有时,升降机比较多的车间设备员和电工一天要被通知几次,说升降机坏了,要求维修升降机。拆除是不行的,只好另想办法。于是车间就制作更换了更加规范的围栏门,这样就降低了行程开关的损坏率。
就这样,又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事情才算慢慢平静下来。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凭着管理工作的坚韧、执着,顽疾终于被改掉了……
《劳动保护杂志社》
第10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11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