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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培训考核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1 12:00:11 查看人数:56

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培训考核规定

第1篇 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培训考核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培训和考核

人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物业管理的经营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往来,企业中人力资源反映了企业竞争力的强弱,而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把培训人才作为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和可靠保证。

一、培训目标

规范员工培训考核工作,使员工培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员工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管理处全体员工的专业水平以及服务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的精神,增强队伍的凝聚力、稳定性,为管好小区提供人力资源保证,确保管理人员合格上岗。

二、培训方式

(一)外派培训:

积极开展行业交流,每年组织一次市优、示范小区参观,引进新观念、新理论、新思维,达到实践和理论的结合;

选送业务骨干参加行业主管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班,接受新事物,学习好方法,提高业务能力。

(二)岗位培训

针对不同岗位集中授课进行岗前培训,实地跟班,以老带新进行岗中培训。

(三)会议讨论

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组织管理处各类人员进行讨论,提高员工实际工作能力。

三、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注重分阶段培训,分为接管前集中强化培训、日常管理培训。

培训阶段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目标及效果 培训时间

接管前培训 全体员工小区 概况、岗位制度、工作流程、服务质量、服务技巧、物业管理知识等 通过岗前培训,使小区各类管理人员基本具备上岗能力 接管前

日常管理培训 新进员工 管理处概况、管理处规章制度、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岗位基本技能培训等 具备上岗基本能力 进入管理处一周内

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法规文件、岗位技能技巧培训等 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水平常年进行

操作层培训岗位技能技巧、服务意识、沟通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常年进行

全体员工仪容仪表、文明礼貌用语、服务行为规范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氛围常年进行

第2篇 x小区物业管理处资料室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处资料室管理规定

管理处收发文件、资料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由资料室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确保文件、资料、档案的完整、安全,便于查找、借阅,特制定以下规定:

1、资料室除资料管理员以外,其他人士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资料室钥匙由资料管理员、控制中心各持一套,行政后勤主办持资料室门钥匙一把,其他人员不得持有资料室钥匙;

3、资料室内存放的物品须放置在合理的位置,资料室管理员须定期对文件、资料、物品进行整理,保持室内环境干净、整洁;

4、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吸烟、乱丢纸屑,吃东西等;

5、资料管理员下班后要将所有文件柜及资料室门上锁,避免文件、资料及物品遗失;

6、文件、资料本着便于查找、借阅的原则,分类摆放,标识清晰、明显;

7、任何人员到资料室借阅文件,须由资料室管理员负责查找提供,其他人员不得自行取阅,文件资料须经经理或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8、资料员负责催促借阅人及时归还文件或资料,检查归还文件、资料是否与借出文件内容相符,并登记归还人及归还时间等,归还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归档;

9、属保密级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放于桌面或抽屉内,不得散播其内容,未经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翻看、借阅,不得复印和带离资料室。

10、文件、资料要定期归档,对过期文件、资料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报废、销毁等处理;

11、对破损、装订不牢固的文件、资料要及时修补,并做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等措施,以防档案损坏,确保档案的完整;

12、使用复印机、打印机时,注意节约成本,杜绝浪费行为,并自觉做好登记。

第3篇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信息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中心信息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及时上传下达,使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达到及时、准确、流畅、有序、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职责

3.1部门负责人:负责上报信息的最后审批;运营平台工作验证、审核。

3.2部门信息员:公司负责部门内部信息运营管理平台推广和对接;上报公司;报刊、互联网信息收集;各类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

3.3各业务主管/主办(班组长):负责班组内的信息上报信息员;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信息传达到本班组内的所有员工;运营平台工作完成情况反馈。

3.4每一位员工有义务就本班组发生的各类信息及时主动向主管/主办(班组长)反映。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每位员工均有就服务中心工作及本职工作相关而收集、反馈、发布信息的权利与义务。

4.1.2所有信息均要做到真实、及时、详细。

4.1.3以公司体系文件《信息传递管理程序》为基准,所有对公司、对住户、对外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相应的审批方可发布。

4.1.4物业服务中心自行收集顾客信息:即物业服务中心因各种需要采用书面调查、口头访问、召开顾客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到的客户服务信息。

4.1.5以调查表、顾客恳谈会的形式所获取的顾客意见和建议,由客户服务部协调落实并回复顾客。

4.1.6部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控制中心需一小时内电话报送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第一联系人,涉及公司员工的突发事件还需电话报送人力资源部;部门信息员或承办人员需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事件及现场处理情况,主送部门负责人审核,抄送品质管理部负责人、品质部主管、安委会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运营主管、公司信息管理员。

4.1.7物业服务中心收到业主对员工的表扬信,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是否在小区宣传栏和公司网站公布。交由人事登记并保存复印件,原件交由资料室存档

4.2电子显示屏

4.2.1 电子显示屏用于向业主发送日常信息(如天气预报、节日问候等),以及非正式的通知通告。

4.2.2 除信息员和中心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

4.2.3 由信息申报人领取并填写《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之后由该班组负责人修改审核,再交由客户服务负责人审批,即可交中心当值人员发布,发布后统一存档。

4.2.4 所发布信息均用首发日期(六位数字)作文件名保存在电脑里,天气预报统一只用一个文件,每日更新内容即可,由中心值班人员定期整理所有文件并于每月5日将上月发布信息电子文档发送资料室存档。

4.2.5 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每天早上七点发布当日天气预报信息,以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为准,无需审批,当天十点前撤下天气预报,换上日常信息或关闭电子显示屏。

4.2.6 若有重要通知通告急需发布经审批后交中心当值人员发布,可与天气预报一同滚动发布。

4.3小区广播

4.3.1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的通知通告,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不通知客户服务负责人的情况下播出;如果情况允许,需取得客户服务负责人的口头同意。

4.3.2 小区广播必须在情况解除后及时向住户发出通知,做出相应的解释。

4.4小区宣传栏

4.4.1小区宣传栏用于张贴服务中心向业主发布的通知、通告等,所有内容及版面设计,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盖公章后由当班安全班长统一张贴,以及回收归档。

4.4.2 信息员需对每次发布及张贴的通知、通告等,针对张贴的美观度和及时性进行适时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并通报情况。

4.4.3其他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宣传栏内张贴和撕毁通知、通告。

4.5公司内部网站实时公告

公司职能部门发布在内网中的信息,发送的重要邮件,物业服务中心信息员应根据网上所注明的传送级别,分别以邮件、打印、张贴、传阅或是会议等形式传达到部门内相应级别并进行跟踪反馈,直至信息落实到位。对于完成时间在24小时以内或重大节假日前一天的重要邮件,须口头或电话提醒相关责任人。如向公司内部网站发布实时公告,由部门信息员直接发布。

4.6公司内部网站网页

部门信息员负责对部门内网页面进行修改和维护,将各功能板块充分利用起来,对各功能板块可以提出删除或增加的要求,总办it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司内部网站网页主要发布内容:信息月报、管理服务报告、业务信息等按公司规定时间上报。信息月报、管理报告由各班组负责人交信息管理员汇总、整理录入,经客户服务负责人审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发布;业务信息由信息员记录、整理报客户服务负责人审阅后发布,业务信息主要发布服务中心重大活动信息,由各活动负责人自行组织、编辑,并尽可能做到及时和附有图片,信息员负责发布。

4.7对内信息发布

4.7.1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服务中心内部发布相关信息,采用口头通知、电子邮件,也可在以下地点张贴:办公室公共信息栏、员工活动室、培训室、技术员值班室、各员工宿舍等;

4.7.2 公司发布信息,如通知通告等,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在服务中心内部发布;

4.7.3 公司和服务中心内部的重要通知通告,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在内部进行传阅并签名,完毕后交资料管理员存档;

4.7.4 服务中心对内发布的信息,须经行政主办许可,方可发布。

4.8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公司体系文件**wy5.5.3-z02《信息传递管理程序》和**wy6.3-z01-02《电脑及网络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4.9公司运营平台信息管理

4.9.1 部门信息员为公司运营管理平台推广对接人。运营管理平台主要发布内容:年度计划、例常工作、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反馈、会议纪要等按公司规定时间报批发布。信息员每月及时建立、填写并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填写月度计划,各班组负责人及时在运营管理平台里填写每月工作计划及反馈工作完成情况。信息员及时关注运营平台内部门任务执行情况,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及时完成任务,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反馈信息;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信息员记录、整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运营管理平台发布;每月对部门运营平台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反馈到责任主管处。

4.9.2各业务负责人需经常查阅内

网运营平台,及时反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工作如实填写,并跟踪反馈。

五、支持性文件

**wy5.5.3-z02 《信息传递管理程序》

**wy6.3-z01-02 《电脑及网络系统管理规定》

六、质量记录表格

第4篇 z小区物业巡查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巡查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小区内各区域的巡查管理工作,保证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住户中心区域管家对物业的巡查管理工作

3.0相关说明

4.0职责

4.1住户中心主任负责小区巡查的统筹工作。

4.2住户中心主管负责分配小区管家的巡查区域,对《小区巡查报表》的审核工作

4.3区域管家、保安、清洁工执行小区巡查工作。

5.0内容

5.1小区内的物业巡查工作主要由区域管家负责,保安和清洁人员协助。要求区域管家对所管辖的区域内常住户、非常住户、出租户、营业中的商铺、公司内部使用的商铺、闲置商铺的数量及使用状况非常熟悉。

5.2 多层、中、高层楼宇巡查

5.2.1检查水电表是否正常,记录水电表运转异常或配件损坏的单位,并联系业主进行跟进。当水表在该单位无人居住的情况下运转时,首先关上该单位的水闸阀,预防水浸事故,通知住户中心前台物业助理查实,并及时电话知会业主。若无该单位钥匙,又无法联系业主,需在该单位门口或信箱放置相关通知;当发现电表异常运转时,应及时报告主任/主管,并跟进处理结果和在《小区巡查报表》中进行记录。

5.2.2巡查梯间。检查楼宇大闸门、走廊灯、楼梯灯是否正常,单位门、公共窗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梯间墙身、天花批荡是否出现脱落、开裂;墙、地面瓷片是否完整无缺或空鼓,并在《小区巡查报表》中记录需改善的项目;

5.2.3对于业主/住户乱放垃圾、杂物的行为,区域管家应礼貌说服业主/住户,并劝其改正,若发现梯间有异常气味,应立即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当原因不明时,应立刻上报主管或主任协助进行处理;

5.2.4检查天台排水管/通气管配套是否完好,避雷装置是否被锈蚀,天台面是否整洁,并在《小区巡查报表》记录需改善的项目。

5.2.5 巡查中、高层楼宇时,当发现施工人员使用电梯运载禁载物时,要没收相关施工人员的施工出入证,并交装修组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5.2.6保持各防火门处于关闭但不能上锁的状态。

5.2.7在各楼宇天台屋设置的《巡查签到本》中记录好每次巡查的时间并签到。

5.3别墅区的巡查

5.3.1检查水电表是否正常,记录水电表运转异常或配件损坏的单位,并联系业主进行跟进。当水表在该单位无人居住的情况下运转时,首先关上该单位的水闸阀,预防水浸事故,通知住户中心前台物业助理查实,并及时电话知会业主。若无该单位钥匙,又无法联系业主,需在该单位门口或信箱放置相关通知;当发现电表异常运转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或主任,并跟进处理结果和在《小区巡查报表》中进行记录。

5.3.2检查别墅区庭院的围栏、围墙、铁门是否完好。

5.3.3检查别墅区是否有业主加建影响花园整体美观的构筑物,并对此进行制止和通知装修管理人员跟进处理,将此情况上报主管或主任。

5.4商铺巡查

5.4.1检查水电表是否正常,记录水电表运转异常或配件损坏的单位,并联系商户进行跟进。当水表在该商铺无人使用的情况下运转时,应首先关上该商铺的水闸阀,预防水浸事故,通知住户服务中心前台物业助理查匙,并及时电话知会商户。若无该商铺钥匙,又无法联系商户,需在该商铺门口或信箱放置相关通知;当发现电表异常运转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或主任,并跟进处理结果和在《小区巡查报表》中进行记录。

5.4.2区域管家应遵照相关商铺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礼貌地给予劝告,并劝其纠正。

5.4.3当商户不服从劝告时,应将情况如实向主管或主任反映。

5.4.4检查商铺是否恰当处理垃圾,有无卫生死角。

5.5公共场所巡查

5.5.1检查道路、广场的相关设施是否完好;

5.5.2儿童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5.3小区内的标识是否有损坏现象;

5.5.4公共场所是否整洁,有无卫生死角,园林绿化是否完好;

5.6检查辖区内的装修施工单位

5.6.1有无违章装修作业及无施工证人员进入小区施工;

5.6.2有无乱堆乱放装修垃圾;

5.6.3有无因装修而破坏公共设施设备;

5.6.4有无消防隐患;

5.6.5装修施工人员有无串岗现象;

6.0 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称

7.0质量记录

记录编号记录表格

《巡查表》

《巡查签到本》

8.0修改记录

日期 版本 修改人 修改原因

第5篇 某小区物业部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部管理规定

根据物业部的性质和任务,制订本规定:

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按公司指令、制度,督导、推进各项目标计划的实施,逐步树立公司接待服务高档次的社会形象。

2.以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对违纪员工、违纪事件进行督导、记录和处理。

3.对重大投诉和问题,根据总经理指令追踪调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呈报总经理。

4.24小时值班,负责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行,为住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收费做好铺垫。

5.做好各种收费表格及标准,完成小区内供暖、物业管理费(产权人、使用人)、水、天然气的收费工作。

6.征求、处理和解决客户提出的意见、问题和投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7.回访住户,负责住户入住期间验房、登记工作,对住户提出的问题在验房单上做好记录,并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8.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为住户创造良好的生活空间。

第6篇 x小区物业管理处电脑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处电脑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明确计算机设备的日常养护责任,规范部门网上信息有效传递,延长计算机的寿命,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2、范围:

**管理处所有计算机。

3、内容:

1)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ups、打印机、调制调解器及其他外设和网络线缆;

2)计算机设备为管理处资产,每位员工有责任维护计算机安全,计算机负责人需定期对所属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清洁、检查和保养,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处理,不得擅自拆装;

3)管理处电脑设定设备责任人,上班时间为电脑使用时间;

4)行政后勤人员负责对计算机日常使用及完好程度监督,并为损坏的设备联系维修,在非电脑使用时间内使用电脑需经行政后勤人员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手续,擅自使用并损害计算机者,负责赔偿和维修费用;

5)严禁在电脑、网络设备上堆放杂物,特别是细小易导电物品、茶杯等,所有计算机设备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均由该设备责任人负责;

6)严格按照开关机程序进行操作,对违反有关使用规范者,设备责任人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7)各使用人使用软盘时需进行查毒,确认软盘无病毒后方可使用,对计算机内的自己的文件、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对重要的文件需设权限密码进行管理;

8)非本机责任人,需经得设备责任人同意方可使用该计算机,同时要注意清理使用中发现的文档记录,不得拷贝机中的资料及随意修改、删除他人文件或共享资源;

9)各计算机责任人需将设备设置开机密码以及屏幕保护密码,须报部门经理备案;

10)未经公司电脑室专业人员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主机箱维修或进行程序修改等;

11)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上其他网站,绝对不允许浏览不健康网站,上班期间严禁玩游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员工娱乐室的计算机专供员工日常学习之用,须严格按照培训室管理规定执行。

第7篇 小区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九)

1.0目的规范城消防安全管理。

2. 0适用范围适用于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0职责服务中心义务消防队及全体员工根据本规定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0程序要点

4.1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作自己的日常职责,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

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必须事先通知服务中心,在服务中心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服务中心应派人随时检查监督,待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对施工单位除责成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外,还要对施工个人及负责人处以罚款:一旦造成事故,除加重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和裙楼办公室等处)必须经服务中心经理批准方能动火;

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

4.3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发火灾。

4.4动火前'七不'

4.4.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4.4.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4.4.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4.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

4.4.5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4.4.6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4.4.7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4.5动火中'四要'

4.5.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4.5.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5.3 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

4.5.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5.5 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火种全部完全熄灭后,方离开现场。

4.6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7各走道、楼梯间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住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4.8小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4.9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5.0支持性文件无6.0

第8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1】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 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2】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

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

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

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 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 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 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 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

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

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

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

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

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 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

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负责。

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

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

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

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小区物业保安值勤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保安值勤管理规定

为了培养一支纪律严明,声誉良好的保安队伍,制定本规定:

a、值勤语言规定

(1)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可亲。

(2)主动向业主/住户或其他人员打招呼时,说:'先生(小姐)您好、再见等。'

(3)别人主动向你打招呼或请求帮助时,说:'先生(小姐)有什么需要我帮忙'

(4)需要别人配合你工作时,说:'先生(小姐),麻烦你'、'谢谢'、'对不起'等。

(5)遇到别人向你感谢时,说:'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6)遇到有不配合工作或违反规定的人,纠正时先敬礼,然后再客气的做好纠正或宣传解释工作。

(7)任何时候,不得以不礼貌或生硬的语气向别人讲话,如'喂!哎!'等。

b、值勤行动规定

(1)坐姿: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上身正直、挺胸、双手握拳,平放于桌面上。

(2)立姿:按军姿或跨立标准站立。

(3)走姿:行走时,用正规的齐步(军训要求)去做,二人成排,三人成行。

第10篇 小区物业工程维修部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工程维修部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0目的为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2. 0适用范围适用城服务中心工程维修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程。

3. 0职责3.1服务中心经理负责安全操作的教育、检查、考核工作;3.2工程维修主任负责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3.3工程维修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4.0程序要点

4.1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

4.2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二次回路必须有一个明显的断口点。

4.3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械部分需要修理时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在停车后切断设备电源,取下熔断器,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验明无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4.4在配电总盘及母线上进行工作时,在验明无电后应挂临时接地线;

装拆接地线都必需由值班电工进行。

4.5临时工作中断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确已断开,并验明无电。

4.6每次维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4.7低压设备上必须进行带电工作时,要经过负责人批准,并要有专人监护。

工作时要穿长袖衣服、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进行,临近有带电部分和接地金属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钢尺等进行工作。

4.8动力配电箱的闸刀,禁止带负荷拉开。

4.9带电装卸熔断器管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4.10熔断器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

4.1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

接地线要符合标准(不小于0.5∏m)。

有电设备不准断开外壳接地线。

4.12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来电的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4.13安装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

4.14使用梯子时与地面之间角度60度为宜,不准垫高使用,在滑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要有防滑措施。

没有搭钩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住梯子,使用人字梯时有拉绳必须牢固。

4.15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4.16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二氧化碳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4.17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0支持性文件无6.0

第11篇 小区物业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环境整洁,实现通过物业管理使物业保值、增值,延长物业使用期限的目的,不降低原物业设计时对防风、防震、防雷暴等自然灾害的防御能力,保证物业的正常和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房屋外观应完好、整洁、不妨碍市容和观瞻。

(2)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美观,只允许安装在已设计好的固定位置,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安装。

(3)室外商业区域的招牌、广告、霓虹灯应整洁统一美观,安装牢固,无安全隐患,电线按安全标准敷设,没有破损。小区内外墙、窗台上禁止竖立广告牌或标志。

(4)改变房屋用途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

(5)室内装修时,楼房的承重结构(承重墙、柱、梁、板等)不得随意凿打,更不能开洞或开门。阳台不能封闭,小区一律不允许安装防盗窗。

(6)楼房原设计的电、水、空调、消防设施、管道等,不得私自改动。

(7)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等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乱搭建、乱张贴。屋面平顶不准安装空调室外机和锅炉、卫星天线等设施。

(8)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无证家犬。

(9)房屋自交付使用时起(以竣工验收日为准),根据有关规定,凡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包括人为的损坏),由发展商负责对房屋建筑、水电等公共设施实施保修。物业公司可代为业主进行联系维修。

(10)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11)由于属自然灾害、自然损耗,或为业主使用不当所致的质量问题需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物管公司将尽力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12)保修期之后的日常房屋维修,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业主室内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业主负责,毗邻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共用部位费用由维修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列支。

(13)房屋的公共部位及设备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承担有关费用。

(14)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若导致楼下人员受到伤害的,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15)禁止将垃圾、布条、塑料包装袋、油漆剩余物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管,如导致堵塞、损坏,住户应负担修理费。

第12篇 小区物业清洁工具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清洁工具管理规定

1.0目的防止清洁工具丢失,并确保清洁工具领用有序。

2. 0适用范围清洁工具的管理。

3. 0内容3.1发放给各岗位、人员的工具必须责任到人。

3. 2对各岗位的清洁工具实行统一编号。

3. 3公用清洁工具应放置于工具房,摆放整齐;

发给个人的清洁工具各自保管。

3. 4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或因保管不妥而造成丢失清洁工具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 5清洁工具受自然损坏或因使用时间过长,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旧换新。

3. 6清洁工具每次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

发现工具有脏,不整齐现象,清洁员有清洁,摆放整齐的义务。

3. 7严禁某岗位或某一个人私自收藏公用清洁工具。

第13篇 x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

一、新工作服:凡新到岗人员均发放两套工作服,工作满两年后,可更换新工作服。

二、不得在上班时间以外着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转借给其他人。

三、如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作服损坏,需由当事人写明损坏原因,书面报告管理处主任,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换。

四、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作服损坏,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购买工作服的费用。

五、冬、夏之交需更换工作服时,需由领用人将工作服清洗干净,交还管理处后,由管理处统一发放。

六、如员工办理离、辞手续时,需将工作服洗净后交回管理处,并作为离、辞人员完善手续之一。

第14篇 兴泰小区物业安全部工作例会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安全部工作例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zz花城服务中心安全部的内部管理,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保证各类会议的正常、高效进行,特制定服务中心工作例会制度。

2.范围:

适用于zz花城服务中心。

3.职责

3.1由安全主管负责主持安全部月度工作例会,传达公司及服务中心重要的精神,安排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标准,收集反馈意见。

3.3由安全督察负责主持安全部周工作例会,安全主管监管并准时参加,传达公司及服务中心重要的精神,安排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标准,收集反馈意见。

3.4安全督察负责临时会议的协调和通知,监督并考核会议参加人员的出勤情况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安全部月度工作例会

4.1.1每月初召开一次,地点为服务中心培训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4.1.2参加人员:安全主管、安全督察、安全中队长、安全班长、不当班安全员(记录会议纪要)。

4.1.3安全主管讲评上月安全工作、传达公司有关精神,确定本月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部门间工作配合问题,明确责任人;4.1.4各班组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就班组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解决。

4.2安全部周工作例会

4.2.1每周一19:00-21:00召开一次,地点为服务中心会议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4.2.2参加人员:安全主管、安全督察、安全中队长、安全班长、安全骨干。

4.2.3安全主管传达公司有关精神,确定本周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班组间工作配合问题,明确责任人;各班组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就班组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解决。

4.2.4时间、地点由部门主管选定,保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指定记录人编写会议纪要。

4.3班组周例会

4.3.1各班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地点为服务中心培训室。

4.3.2参加人员为:片区安全主办、安全督察、中队长、所在班安全班长及安全员。

4.3.3 由安全班长传达公司有关精神,讲评上周工作确定本周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班组间工作配合问题,明确责任人;听取班员的意见或建议。

4.4会议纪律

4.4.1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十五分钟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按缺席处理;会议期间手机、寻呼机关机或打到振动档;中途不得无故离开。

4.4.2会议迟到五分钟以内者,罚款拾元;迟到五分钟以上者,罚款伍拾元;无故缺席者,罚款壹佰元,一月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2次或以上迟到者按照所在比例扣分。由安全督察开具《奖惩通知单》,并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4.4.3统一着工装,严禁穿拖鞋、短衣短裤及未按规定着装的员工进入会议现场。

5.质量记录表格

《奖惩通知单》

《培训(会议)签到表》

第15篇 x小区物业管理处文档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处文档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文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文档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管理处文档管理员负责管理处所有文件(通知、规定、公函、总结、报告、通报、会议纪要等)及资料(技术图纸、说明书、手册、声像、员工档案、市府法律法规等)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做到系统、准确、完整;

2、任何人员借阅文件资料,须经管理处经理批准,文档管理员须将借阅人姓名、文件名称、借阅用途、借阅期限、经手人、借阅时间等予以详细记录;

3、属秘密文件的要妥善保管,不准散播其内容,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给任何人员翻阅,不准复印,不准带离办公室;

4、员工个人档案材料属秘密材料,他人无机翻阅,保管人员也不准将这些资料擅自给他人过目;

5、文件资料等要进行合理归档,归档前先把资料分灯,按字田顺序或按内容、按时间等形式分类,且须在档案夹上标识;

6、要经常进行清理归档,以免资料堆积混乱,对过期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无保存必要的材料,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可做销毁处理;

7、积极实行档案现代化管理,应用计算机检索手段,做到文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8、管理处购置的重要设备到货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说明材料等,并及时归档;

9、各部门拍摄的记录管理处各项活动的照片、声像材料,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好,注明时间、地点、来宾姓名、活动内容,交文档管理员及时归档。

小区物业管理处员工培训考核规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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