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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2篇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3
第1篇 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各部门、区域要认真保管维护好对讲机及其设备,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对讲系统,以确保小区内通信信息的畅通。
2.对讲机由管理处及保安部领用保管,遵守“谁领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3.对讲机由管理处统一编号管理,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各部门必须设立对讲机使用登记薄,由部门每天统一发放、验收,并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
5.验收对讲机发现有损坏或故障,必须立即向使用人了解清楚情况,要求使用人提供书面报告,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属于人力损坏或遗失须负赔偿责任,对蓄意损坏对讲机者,视作严重违纪处分。
6.领用对讲机后必须保持对讲机处于开机状态,并注意及时更换电池,更换电池时,必须先关机后再更换电池,以保护和延长对讲机使用寿命。
7.对讲机仅供工作上的联系,不准用对讲机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用对讲机讲影响管理处形象的说话或泄漏管理处秘密。
8.在公众场合注意控制对讲机音量,避免对客人或业主造成滋扰。
9.对讲机按区域分频道使用,各部门需与其它部门联系工作,可调到被呼叫部门的频道(工程部)。
10.必须严格按对讲机的操作规范使用,发话时,按信发话按钮,发话完毕后松开发话按钮接听,严禁长时间按住发话按钮或发出干扰声,影响正常通话,如被发现视作违纪处分。
11.使用对讲机时应先报岗位,然后讲要找岗位,再说具体事情;使用对讲机时应礼貌用语,要求别人办事时应多用“请”字;接收人收到后应回复“收到”或不清楚时说“请重复”,检查后回复所查情况,呼叫人回复:“谢谢”。严禁用对讲机讲粗言。
12.对讲机须随身携带,小心爱护,使用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手提对讲机天线,严禁用对讲机敲击硬物,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需赔偿。
1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如确有需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14.对讲机使用过程因接收信号不好,接收双方听不清楚时,呼叫三次无反应,其他同事立即转呼并及时代为转告。
15.员工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责任。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加以处理。
第2篇 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3
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部门、管理处对讲机的管理,正确使用对讲机和提高对讲机的使用质量,延长使用年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各部门、管理处。
第三条职责
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讲机的采购、发放、调换、维修。
第二章对讲机使用管理
第四条保安人员使用对讲机仅限于在值班执勤时携带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
第五条班组长须每半小时或1小时对本班组各岗位进行联络,以确保通信畅通和各项安全。
第六条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做好对讲机的移交、验收工作并签字确认。如未按交接班制度要求,出现故障无法确认责任方时,由交接双方班组或全体队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现使用故障必须及时上报。
第七条使用方法
(一)按下发射键(也叫ptt键)并开始讲话,讲话完毕松开ptt键。
(二)对讲机发射时,距离头部或身体至少2.5厘米。
(三)讲话时不必大声,只需在距对讲机5―10厘米处以正常音量讲话即可
第八条操作行为管理
(一)严禁私自乱拆、乱调、抛扔、敲打等行为。
(二)不可将对讲机放在极度多尘、潮湿环境。
(三)不可让对讲机受长时间的阳光直射及放置在加热装置附近。
(四)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对讲机。
(五)如果发现对讲机发生异常气味和冒烟,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取出电池,然后送保安部维修处理。
第三章对讲机通话规范用语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
呼叫方:**岗位或**呼叫**岗位或**人,听到请回答(重复一次或数次)结束时用“完毕”。
被叫方:**岗位或**人听到,请讲。结束用“完毕”。
呼叫方:语气平稳把呼叫内容讲清(尽量简明扼要),结束用“完毕”。
被叫方:**岗位**人明白,结束用完毕。
第十条紧急情况或紧急集合:
呼叫方:各岗位听到请回答,**地方出现紧急情况,请马上支援,(除固定岗外所有巡逻岗立即支援)。重复呼叫结束用“完毕”。
被叫方:**岗**人收到,马上到达,完毕。(听到后立即跑步赶往现场,以最快方法并相互用对讲机联络,以免有其他人员未听清,距离远通信不便时,要用接力方式传达到位)。
1、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调乱按其他频率、将天线拆下来或随意拆卸。
2、严格按对讲机程序关电、更换电池,以保障对讲机的性能,寿命和使用效果。
3、电池不能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小时)轮换使用,电池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5小时。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上班无关的事情和不文明的言语。
5、接班时,交机人要讲明对讲机当班使用状况,接班者当场查验,发现损坏或通讯失灵立即报告组长或管理处主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