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2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3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4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