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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5 07:01:29 查看人数:45

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1篇 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

1.3 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4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1.5 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6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7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8 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9 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0 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

2 职责与分工

2.1 安全环保处职责

2.1.1 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1.2 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1.3 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2.1.4 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

2.1.5 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2 人力资源处职责

2.2.1 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

2.2.2 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

2.2.3 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

2.2.4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2.5 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3 钻井工程处职责

2.3.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3.2 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3.3 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4 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

2.4.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4.2 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4.3 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5 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

2.6 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

2.7 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

2.9 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2.10 培训中心职责

2.10.1 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

2.10.2 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11 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11.2 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

2.11.3 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2.11.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

2.12 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2.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2.2 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2.3 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2.12.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管理内容

3.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1.1 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

3.1.2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3.1.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3.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3.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1.3.3 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1.3.4 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3.1.3.5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3.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4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4.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4.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1.4.3 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

3.1.4.4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1.4.5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4.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4.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4.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5 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1.6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1.6.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1.6.2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1.6.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6.4 典型事故案例;

3.1.6.5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2.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3.2.1.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

3.2.1.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3.2.1.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

3.2.1.4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2.1.5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2.1.6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3.2.1.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2.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3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2.4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

3.2.4.1 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2.4.2 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3.2.4.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

3.2.4.4 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

3.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6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3.2.7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8 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等培训。

3.3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3.1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2.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油田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3.2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厂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3.3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油田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可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培训中心在入厂教育中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3.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3.3.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3.3.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3.3.4 油田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3.3.3.5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3.3.3.6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3.4 二级(车间级)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由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4.1 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3.4.2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措施;

3.3.4.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3.4.4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3.4.5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3.4.6 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3.4.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3.4.8 有关事故案例;

3.3.4.9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3.5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5.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3.5.2 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3.5.3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5.4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3.6 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3.7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8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4 hse培训

3.4.1 油田的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2 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4.2.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4.2.3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3.4.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3.4.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3.4.4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3.4.5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3.5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3.5.1 油田所属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5.2 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7-10天;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5.3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5.4 油田领导在进行关键要害部位检查时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5.5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5.6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 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 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 其他安全活动。

3.6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6.1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6.2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教育答卷并保存。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2.1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6.2.2 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3 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6.2.4 典型事故案例。

3.6.3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3.1 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6.3.2 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6.3.3 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6.3.4 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6.3.5 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6.3.6 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6.4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 奖 惩

4.1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及所属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核。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油田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行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室(组)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评价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6.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质考核及安全员岗位资格年检工作;

7.负责对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和定期年检工作。

8.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9.协调黑龙江省及大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监督室(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核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监督站审批;

2.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

3.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信息,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督站;

6.负责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第八条 监督站按照以下监督模式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1.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行业安全监督模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其宏观指导和管理;

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制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到监督站办理审查手续;

3.监督室(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经监督站审批后,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开展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4.监督室(组)负责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确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督室(组)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室(组)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审批;

2.监督(室)组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安全措施费用到位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二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安(拆)前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监督站颁发的备案卡方可进行安(拆)活动,在取得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报告及监督站签发的备案卡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流程如下:

1.监督站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持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监督站受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对起重机械安(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静态检查表》、《大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核验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拆)合同、专项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

3.监督站针对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卡,施工单位持备案卡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装使用检测;

5.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外埠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使用手续按照外埠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措施费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站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现场评价,其评价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评价申请,监督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评价打分;

2.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措施现场评价表,并出具安全措施费用评价联络单,作为施工单位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

2.监督站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量化评分;

3.监督站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对项目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结论,作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依据。

第八章 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情况;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2.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与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和监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3.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要求的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向监督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情况。

4.对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5.对其他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监督的重点包括: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塔吊、施工机具、拆除作业、焊割作业和装卸搬运等。

1.脚手架搭设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批、搭设前的交底、搭设完毕验收;钢管、扣件材质;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防护栏杆以及架体内的封闭;卸料平台、通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使用等内容;

2.基坑支护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按规定审批情况;坑壁支护及其监测、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排水措施;土方开挖及作业环境;

3.模板工程模板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审批及验收手续;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搭设;施工荷载情况;模板搭设的验收;模板的存放及拆除等内容;

4.“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重点监督检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正确使用情况;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临边)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等内容;

5.施工临时用电重点监督检查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安全电压、开关箱、现场照明、电气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内容;

6.塔吊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合格证及登记备案情况;安全装置、附墙装置;指挥、操作及联络信号;安装、拆卸方案、验收、检查及维修记录等内容;

7.施工机具重点监督检查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等内容;

8.油田专业工程拆除作业重点监督检查拆除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施工前施工许可证和动土、动火证的办理情况;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除作业和安全防护情况;

9.油田专业工程焊割作业重点监督检查作业前焊割设备、工器具和各类防护用品的完好状况;焊工资质情况;焊割作业前,动火手续办理情况;焊割作业及安全状况;

10.油田专业工程装卸搬运作业重点监督检查装卸作业防护用品和作业机具配备情况;装卸指挥、作业及安全情况。

第九章 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

7.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8.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9.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10.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

11.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第十八条中5-11的有关内容形成监督档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监督站发现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督站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书面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监督站,对迟报、瞒报或漏报的,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督站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

第3篇 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e)破土作业点是否按照施工区域划线明确区域。

4.2.3 批准作业

4.2.3.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均应在破土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2.3.2 大型破土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管辖单位或场所主管责任人初审,油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4.2.3.3 其它《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3 作业实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清楚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4.3.2 系统及人员保护

4.3.2.1 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防护系统,

4.3.2.3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缘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物。

4.3.2.6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4.3.2.7 人工挖土工具应坚实可靠,施工人员应保持在2m以上的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4.3.2.8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车辆或挖掘设备穿越地面油气、水管线、电信及电缆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在油气场所破土作业时排气管应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4.3.2.13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4.3.3 进、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4.3.3.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4.3.3.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4.3.4监督监护与安全观察

4.3.4.1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等油气聚集区、危险区施工,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3.4.2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护和作业过程hse观察。

4.3.4.3 监护人应经hse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应按照《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随时监控作业现场情况;破土过程中应按要求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破土作业现场。

4.3.4.4 监护人发现破土作业过程中与《破土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异常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有权停止破土作业。

4.3.4.5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4.3.4.6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4.3.5 变更与应急

4.3.5.1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5.2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暴露出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4.3.5.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b)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c)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d) 需要进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业;

b)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c)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d)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e)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4.4 作业关闭

4.4.1 破土作业结束后,破土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解除相关隔离措施。

4.4.2 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4.4.3 记录管理

4.4.3.1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4.4.3.2 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文件

5.2 记录

hn/hse6.2.5.01-2022《破土作业许可证》

hn/hse6.2.5.02-2022《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

第4篇 石油天然气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第十九条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宜选择半定量风险矩阵法或lec法。半定量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法)见附录d。

第二十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

第二十一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三条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现场监控

第二十五条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6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第7篇 油田冬季安全管理规范

1.油井开关井:关井必须冲管线,开井试管线,修后井及时开井,取全取准资料,做好保温工作,冬季录取好回压,压力升高时,先检查压力表再冲拉管线,压力不降再及时安排扫线,电路故障及时汇报,电工及时处理开井。

2.水井开关井:开关闸门应站在侧面,平稳操作,关井要放长流水。

3.抽油机加强巡检,对于长冲程快冲次及更换零部件的井要多检查,对抽油机有异响的井及时汇报整改。

4.边探区块气压控制在0.3mpa左右,分离器定期排液。

5.电磁加热器要加强管理,油位低于1.5m要及时断电。

6.值班室电暖气人走就断电,计量间电暖气要把盖子打开。

7.带压水套炉要严格做好四定,常压水套炉控制好水位,水套炉点火要先通风30min,再按三不点要求点火。

第8篇 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严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一)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二)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五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六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八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负责人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9篇 油田电力系统高压安全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多年来,由于油田持续滚动开发,原有电力系统高压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高压电气设备、设施已不能适应发展需求,电力高压系统不完善;设备设施陈旧、破损严重,绝缘水平下降,可靠性差;线路杆塔锈蚀、破损严重,存在倒杆风险等安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运行,成为制约油田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如果继续“带病”运行,事故风险概率会更高,发生设备损毁、停电、火灾事故甚至人身触电风险加大,将给油田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威胁。

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 结合油田公司电力系统高压的安全生产现状,用安全管理理论中有关方法,分析系统各部分中存在问题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并找出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1.2. 对电力系统高压问题潜在的危险、危害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系统发生各种危险危害事故的可能性。

1.3. 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找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安全制度的高压安全问题,提出消除隐患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措施及建议,确保油田电力高压系统的持续安全生产。

2.高压安全管理问题的辨识与分析

2.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危险因素是指系统(人、机械、材料、设施、工艺、环境)中存 在的,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根据危险源理论可知,由于受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完全消除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只要有危险存在就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2. 区域位置及平面布置危险性识别和分析

2.2.1. 区域位置

从供电、建筑、安全的基本原则等安全角度考虑,应避开易燃、易爆容易沉积粉尘和纤维的环境;位置宜设在企业的上风侧,应考虑防污、防水、灭火、防雪、防振、防雨的要求;应有满足消防要求的通道。

2.2.2. 总平面布置危险性分析

变电所其平面布置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各构筑物之间不会相互影响,且油田道路与变电所连通方便,变电所内有消防车道为消防提供便利交通,且有2.2m 高实体围墙保护,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3. 电气设备及系统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2.3.1. 变压器火灾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油浸式变压器运行存在着火灾、爆炸的可能性,原因有:绕组绝缘损毁产生短路(如老化、变质、绝缘强度降低、焊渣或铁磁物质进入变压器、制造质量不良等)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变压器绝缘油在储存、运输或运行维护中不慎而使水分、杂质或其他油污等混入油中而进入变压器内,会造成变压器内绝缘油的绝缘强度大幅度降低。当其绝缘强度降低到一定值时就会发生短路。

2.3.2. 断路器缺陷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断路器连接部分发热、闪弧,引起弧光接地过电压,使其相间、对地短路,甚至爆炸着火;操作电源电压降低,熔断器熔断,辅助接点接触不良,引起断路器故障时拒动;断路器内部绝缘强度降低引起短路事故;小动物、金属杂物跨接或单相接地,引起闪弧、过电压、相间短路,使断路器爆炸。

2.3.3.过电压保护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变电站设备及建筑物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避雷装置,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由于避雷器老化受潮,在雷雨天气产生雷击电位,使雷击电流增加,可能导致设备爆炸、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2.3.4. 绝缘配合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目前,设备绝缘子的爬电比距满足相应的污秽等级要求,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且维护的难度、成本越来越高,导致污闪、短路等事故的风险加大。

2.3.5. 变电站的控制和保护系统危险因素辨识分析

站内控制系统采用手动控制,控制系统落后,已经不能满足安全、可靠要求。保护和控制元件采用电磁继电器,灵敏度低,可靠性差,技术和性能落后,运行维护不方便,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发展对安全可靠供电的要求。

2.4. 安全管理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合理,并经过培训上岗,能够满足管理要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了操作合格证;日常管理规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各类安全记录、台账齐全。总之,安全管理规范、到位,符合法规,满足日常管理要求。

2.5. 供电线路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5.1. 架空线路倒杆、塔事故

输电线路杆、塔受到特殊地形、气象条件的影响(尽量避开可能引起导线、地线严重覆冰或导线舞动的特殊地区),杆、塔选型不合理或强度不够,引起倒杆、塔事故。

2.5.2. 雷电危险性分析

雷电可能会引起过电压,造成电力线路或电气设备绝缘击穿损坏,不仅中断供电,甚至引起火灾。具体形式有直接雷击过电压,雷电反击过电压,感应雷过电压和雷电侵入波。一次设备落雷还可能会对二次设备造成危害,造成保护,远动,通信等装置损坏。

3.高压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3.1. 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2. 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制订严谨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投入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体系、安全管理应急体系、安全培训体系、安全管理奖惩体系、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等,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水平。

3.3.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结束语

鉴于存在上述诸多方面的严重安全隐患,如果继续带病运行,发生停电、火灾事故或人身触电风险很大,而且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事故风险概率会成倍增加,事故不仅会造成设备损毁,而且将影响到吉林油田供电可靠性,将给吉林油田生产供应和矿区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建议应尽快对现有系统设备及、线路进行全面的改造或重建。

第10篇 河南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11篇 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及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为全面实行全员安全上岗证制度,规范岗位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与复审工作,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防险避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上岗证采用a证和b证两种。

生产岗位操作层员工持a证上岗。包括:采油、采气、油气集输、炼油化工、辅助生产岗位及三级以下站库的班站长等操作岗位人员。

基层生产组织、指挥管理层员工持b证上岗。包括:三级以上(含三级)站库的站长、井区长等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 安全上岗证是岗位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技能、符合单独上岗条件的基本证明,员工必须持安全上岗证上岗,随身携带,一人一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基层管理、操作岗位的各类用工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公司安全上岗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取证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牵头,人事教育部门配合。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制定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取证管理办法、确定试题范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考核及复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上岗证的取证培训及发证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培训对象: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对象为a证和b证的所有待取证人员。

第九条 培训内容: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分理论培训(包括熟悉了解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等)与实际操作培训两个方面。

理论培训:以岗位应知应会、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源辩识、工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理等为重点内容。

实际操作培训:以规范操作、危险源辩识、正确处理各类险情及相邻作业、关联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等为重点内容。

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以熟练掌握hse“两书一表一卡”基本要素、风险识别方法、应急预案、应知应会和安全管理技能等为重点。

第十条 培训时间:理论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实际操作培训应根据岗位及现场熟悉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4学时。

第十一条 培训形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岗位、班站为单元,采取分期分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由各二级单位合理、统一组织实施。

基层管理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作业区、车间为单位,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档案,培训计划、教员资格、考试答卷、考核成绩等资料要存档、备案。

第四章 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分为安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理论考试题由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部门按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两个层面,分专业、类别、工种、工艺特点建立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题库,考核、复审时从题库中随机抽题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要结合岗位特点与现场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发证:岗位操作人员理论考试70分以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签发“安全上岗证(a)”。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有一项不及格或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基层管理人员经过理论考试70分以上并能熟练辩识和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能正确判断伤害(危害)方式,危害因素原因分析准确、预防措施切实可行、应急措施得当、应知应会清楚的,由本单位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签发“安全上岗证(b)”,准予单独顶岗组织指挥生产。

凡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经重新培训后允许补考1次,补考合格后予以发证。没有取得安全上岗证的员工不得单独上岗操作或组织指挥生产。

第十六条 复审

(一)复审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

(二)复审确认。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部门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则安全上岗证失效。

(三)复审周期。安全上岗证一年复审1次。由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部门在复审栏填写“至某年某月有效”条形印章。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持安全上岗证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对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安全环保处、人事处报送本年度本单位有关安全上岗证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员工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安全上岗证,并及时组织进行培训、考核和复审。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上岗证的;

(四)拒绝出示安全上岗证或拒绝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私自涂改证件内容或撕毁证件的;

(六)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七)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作业的。

第二十条 离开本岗位达3个月以上的岗位人员、转岗、并岗、调整岗位人员或安全上岗证丢失的岗位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安全上岗证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13篇 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 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 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 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 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 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 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 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14篇 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的要求,油田公司决定推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为规范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jsa的管理要求。适用于长庆油田所属单位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并对方法的应用提供咨询、支持和专项审核。

工艺技术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工艺技术支持。

生产运行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生产调度信息支持。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支持。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jsa相关人员的培训。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应用本方法,并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适用作业范围

第五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用于下列作业活动:

--新的作业(以前没有实施过的作业);

--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情况不适用jsa,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危害/风险明确且已被清楚了解的工作;

--已经有岗位标准操作程序的工作;

--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进行危害分析的工作;

--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四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jsa管理流程图参见(附录 a)。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jsa。

第八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jsa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jsa,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初始的jsa 可以作在办公室以桌面练习的形式进行。其关键是jsa 应由熟悉现场作业和设备的、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

第九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jsa。

第十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骤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需要进行jsa的计划,并指定jsa小组组长,通常是由完成工作任务的班组长担任,必要时由技术或设备负责人担任;jsa小组组长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小组成员,选择熟悉jsa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全程参加人数可根据jsa的需要和目的来确定,一般以3-5人为宜。工作组成员应具备:

-- 接受过jsa方法的培训,应熟练掌握jsa过程中的相关专业知识;

--了解工作任务、区域环境和设备,并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

--具有一定生产、工艺系统实际操作、检维修经验;

--具有一定设备操作有关基础知识和技能,并了解工艺设备设计依据;

--具备一定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为完成分析所需的其它相关知识或专业技术。

第十二条 工作组组长应有jsa的经验,且每次jsa之前应考虑接受选择和应用的jsa方法的培训。必要时,其他成员应接受jsa步骤以及方法应用的培训。

第15篇 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严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一)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二)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五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六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八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负责人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第十九条 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采用风险矩阵法。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

第二十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d。

第二十一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是否全面有效地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票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现场监控

第二十五条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e。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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