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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1 18:35:02 查看人数:36

船舶管理规定

第1篇 船舶管理规定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船东应配合公司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第2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3篇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 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 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 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 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统-指挥。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须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 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15.叠堆物件要稳妥,不能过高;堆放圆管等类物件要垫妥,防止倾斜、滚动而倒塌。船上堆放物件不得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防止坠落。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6.使用一切把杆、浪风绳索与桩头时,应与架空或地下高压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抨底要紧固牢靠;绳索的数量和位置要适当,浪风绳应有专人负责收放,昕从指挥,统一行动。把杆使用前,必须经过试吊,严禁超负荷使用。

17.使用滚杠搬运物件时,攘杠直径要统一,应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不得过快,地面必须平正结实,滚杠不得用手一把抓,手指应放在管口内,防止滚杠轧伤手。

18.摇绞车时,必须听从指挥。绞车停止时必须将刹车刹紧,以免发生倒车摔坏机件和伤人。

19.使用三角架时,必须选择适当位置,杆架脚要固定扎牢,以防倾斜倒塌。

20.使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牢固,一人撤拉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撤。使用千斤顶必须衬垫平稳,使用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同步平稳升降。千斤顶禁止长时间地作为支撑之用。

21.使用卷扬机要固定牢固,开车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操纵者应昕从指挥和看清指挥信号,不 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开车后,钢丝绳两侧不准有人。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应留有不得少于3至 5圈。

22.要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第4篇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跨管辖区域或对管辖有争议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直属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辖或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人员与装备

第六条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组织实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应经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定期举办。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执法人员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知识更新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装备配备要求》(见附件)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配备调查装备。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有责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信息。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时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应尽快将相关的信息按照内部程序报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第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负责人,尽快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与海事调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等。

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尽可能对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关处所,按照采样程序进行样品采集、封存,以备检验。

油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进行。其他污染物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关船舶配合调查。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来源不明、污染范围不确定或船方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应尽快将样品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化验鉴定。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

(五)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须遵循以下义务:

(一)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被调查人员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和其享有的权利;

(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开展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污染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误。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察记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十七条 物证包括:

(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机舱污油、燃油、润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样品;

(二)事故现场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设备、器材(如软管、拆开后残存油污的管件、阀门、渗漏物等)的照片;

(三)污染现场、受损资源的录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关物证时,应要求船长指定一位负责人在场,并对有关物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搜集的书证资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船东和经营人、船舶保险情况及原始建造资料等;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原始记录;

(三)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相关记录;

(四)港口日志或装、卸货作业的相关记录;

(五)船舶机舱、货舱污油水管系图;

(六)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七)天气预报或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水文气象记录;

(八)理货、港调等相关部门的作业记录;

(九)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资料。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定。

第四章 事故协查

第十九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下列情况时,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事故协查:

(一)肇事船舶在本辖区发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协查时,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被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嫌疑船舶查找。

经调查发现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应保全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调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配合。

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向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反馈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协查工作结束后,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协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需要国内海事管理机构协查的,应由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国外相关机构协查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组织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确保调查报告完善、证据确凿,并按照事故调查记录,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的处理,遵循调查与处理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调查完毕并提供足够的财务保证后,方可允许其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写出结案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结案后应编写船舶污染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的水文气象、事故经过、污染造成的损害及影响、应急处置措施及过程、污染损害索赔、调查处理情况和管理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请,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凡当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仲裁的,调解自行终止。

调解成功的,由当事人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功的,受理调解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下达《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调查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船舶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 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气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 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

2、 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 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

3、 手动点火是,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

4、 锅炉供气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气阀时,应先将泄气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气。

5、 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装置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他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

6、 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

7、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才能再次点火使用。

8、 锅炉停炉是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停炉后如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

9、 在拆卸锅炉的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

10、 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封闭舱室作业的安全规定》。

11、 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

12、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13、 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第6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的单项重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

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

3.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牵头制定。

3.3单项重点工程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制定结束后,必须经企业生产部门和安监部审定批准后下发实施。

4 管理要求

4.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

企业施工部门进行单项安全策划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4.1.1工程安全分析

a. 分析施工中的危险部位和危险过程;

b. 分析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使用设备、作业环境、施工对象应具备的安全状态。

4.1.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a. 确定施工所需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数量;

b. 确定施工的作业程序、工艺、方法;

c. 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

d. 确定施工应采取的控制手段和安全技术措施;

e. 确定冬季、雨季、雪天和夜间施工时的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温措施;

f. 确定因工程项目的特殊需求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安全措施;

g. 确定施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h. 制定施工的应急预案;

i.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编制要求

4.2.1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结合下列内容,合理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a. 企业的方针和目标;

b. 法律法规要求;

c. 合同要求;

d. 本项目的危险和风险程度;

e. 经营和成本控制要求;

f. 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g. 以往类似项目的目标及项目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4.2.2安全控制机构和职责

a. 建立单船安全管理网络

b.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项目组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4.2.3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a. 进行必要的危险分析,识别重要危险施工项目。

b. 按照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进行工程安全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4.2.4单船安全策划项目包括

a. 船舶消防设施、设备布置。

b. 船舶安全通道布置。

c. 船舶(加油后)油舱分布和标识。

d. 密闭舱室告示牌的策划与布置。

e. 设备设施摆放和管线布置的策划。

f. 布置危险部位和危险动作的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g. 策划“船舶安全生产告示牌”。

h. 根据危险分析,确定重点危险施工项目的单项策划。

4.2.5重要的和补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 《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中相关工作文件的要求。

b. 各类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点安全控制指引。

c. 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艺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风工艺、油漆工艺、脚手架搭设工艺、大型构件吊装吊运工艺等)。

4.2.6单船应急准备和响应

a. 建立《单船消防应急部署表》。

b. 执行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人身伤害、防台等)的相关要求。

c. 必要的应急告示(包括标识)。

d. 定期的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

4.2.7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

a. 生产环境的检测。

b. 现场健康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常规测量和监视。

c. 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视。

d. 日常的巡视。

e. 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跟踪。

f. 事故、事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

g. 跟踪来自外部如船东、政府、集团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处理

执行企业体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

4.2.9文件和记录

企业可参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10 其他要求,如沟通交流、培训等。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

第8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搭载定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技术部门应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封焊工艺,提出分段封焊技术要求,包括封焊的具体位置、外板临时支撑安装图及必备工装图。

3.2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确定船舶建造分段搭载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分段搭载施工,并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工作。

3.3分段搭载定位施工部门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落实施工安全责任,规范施工队伍作业行为,做好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准备和安全管理工作。

3.4各企业应制定分段搭载吊装摘钩确认表,明确摘钩条件,落实摘钩安全检查确认责任。

3.5安监部负责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施工前的准备

4.1.1作业人员要求

a.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参与分段搭载定位的人员必须掌握定位工艺方案的要求。

b.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c.提前准备好性能完好的搭载定位工具和材料,包括:千斤顶、手拉葫芦、花篮螺丝、码板、测量仪器、吊装工具、封焊材料等。

4.1.2安全检查与安全措施要求

a.根据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要求,做好分段搭载吊装作业的审批工作。

b.搭载定位施工区域的下方和周边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应提前拆除。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栏杆必须在分段吊装临近时,方可安排拆除。栏杆拆除后要落实必要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d.搭载施工的作业平台应安全可靠。对于甲板、底部等四周无遮挡和带有孔洞的立体分段要在吊装前事先搭好护栏。

e.搭载封固用的钢丝绳和手拉葫芦应在平面或低处提前安装到位。

f.对于需要修割的有余量分段应尽量在地面提前修割完毕,降低修割作业的难度和风险。

4.2施工过程中

4.2.1起重指挥人员作业安全要求

a.严格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指挥,准确起吊,并做好现场的人员疏导和监护工作,吊装定位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死角位置或在分段间隙中穿行。

b.起重指挥人员要根据装配定位的需求来判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吊车进行适当调整。

c.当分段搭载作业出现偏差无法装配到位时,应停止作业,将分段降低到距地面300mm以下的高度,并进行适当固定,设置警戒区,做好现场监护,尽快联系相关人员到场,研究解决方案。

4.2.2分段定位装配、电焊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a.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b.搭载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稳固的放置在工作平台上。

c.上下分段进行作业时,应确保工作平台安全或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d.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对切割下的材料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做好现场监护。

e.装配工负责按定位工艺要求对搭载分段封固的加焊位置、焊角大小等进行明确标划,并对焊工加焊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电焊工负责根据装配工的要求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焊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f.定位用临时辅助吊耳、支撑的装配和焊接施工应实行实名制,装配工、电焊工及检验人员应进行签名确认。

4.2.3其他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4.2.3.1脚手架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岗位作业安全要求和脚手架搭设标准以及施工需求,做好脚手架的搭设工作。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禁止其他作业人员进入。

4.2.3.2生产技术人员要求

a.项目负责人、作业长应根据搭载吊装分段的等级,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和现场监控。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物(场所和分段)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b.技术人员应监督检测重要分段搭载施工精度和安全,现场分析解决施工疑难问题。

4.3施工结束后

4.3.1摘钩检查确认

企业结合《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分段吊装摘钩要求,落实好摘钩前的检查和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摘钩指令。摘钩确认项目应至少包括:

a.搭载定位分段已按封焊工艺要求进行封焊和固定。

b.摘钩人员所需施工通道或高空作业车已设置到位且安全可靠。

c.已对重量较大的钢丝绳吊索及卸扣采取措施进行固定,摘钩后不会造成钢丝绳吊索晃动或卸扣坠落。

d.摘钩区域下方5米范围内无其它作业人员。

4.3.2其它安全要求

a.分段搭载到位后应立即安装和恢复临时栏杆。

b.各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c.千斤顶和手拉葫芦仅作为分段搭载的临时工具,搭载定位结束后应适时拆除,避免长期受力。

d.分段搭载使用活络墩(砂箱)进行承重时,应每周对活络墩的沉降情况进行检查和加固,避免因活络墩内填充物沉降而发生意外。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9篇 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 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  避让原则

(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船舶应靠泊符合本船种类、吨位、尺度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停泊时,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进行供油、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外,禁止它船并靠。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内锚泊;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000吨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风、临时待靠泊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港池附近水域锚泊的,应当选择37#航标与38#航标连线以北水域;或36#航标与牛头码头北侧连线以西水域。

(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b9、b10锚地锚泊。

(三)禁止船舶在桥梁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内停泊或者锚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遇有需要对航道或助航设施、航标等进行修复等紧急情况,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施工单位及作业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20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7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完成通航安全评估和防污染论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需更换或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应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在作业期间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九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配备并有效使用vhf和ais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航行设备。

第三十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

未配备警戒船和维护人员的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签订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协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管理,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报告施工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经核查发现存在着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六章  危险品运输与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对外公布的码头、装卸站(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四条  码头、装卸站(点)以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标准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装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11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 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 ,挖泥砂有242万m3 ,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 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12篇 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第14篇 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 **********************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 保险证明书

l 年检合格证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 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 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 其他

(2)船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 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 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 施工许可证书

l 船舶保险单

l 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 驾驶证

l 行驶证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 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 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 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 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 - c -v(t / c / 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  (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 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第15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 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 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 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 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 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 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 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 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 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 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航务公司

船舶管理规定(15篇范文)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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