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