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2篇 某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