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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油库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正确、合理地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条油库的防雷设施、设备及防雷接地点应进行编号、登记,绘制平面布置图并建立台帐。
第三条防雷设施、设备每半年申请专业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取得合格证,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条防雷设施、设备及其接地电阻油库每季度检测一次,其中每年雷季前应检测一次。检测应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接地电阻应<10欧姆),必须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第五条油库对防雷设施、设备宜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方法,由专业人员按预定路线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要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第六条雷雨来临前应及时停止收、发、输转油品作业,使设备复位;登高作业人员应立即清理现场、返回地面。
第2篇 钻井专业防雷防静电管理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井场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井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安防喷器,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防雷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本单位防雷安全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防雷安全检查,对本单位防雷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组织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落实防雷隐患整改;
四、在员工中组织开展防雷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的演练;
五、及时上报雷灾,配合雷灾调查和鉴定工作;
六、及时报告其它涉及防雷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防雷安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4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sh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aq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术语
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 职责
4.1 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4.2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4.3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4.4 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公司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
5.2 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
5.4 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电仪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环保部。
5.5 安全环保部应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防雷检测单位所做检测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副本做备案。
5.6 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5.7 雷雨期间电仪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5.8 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9 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
5.10 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
5.11 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5.12 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电仪车间负责。
5.13 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5.14 未经工程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
5.15 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考核管理
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
第5篇 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地中,尤其是高耸建筑物的建造中,常常会出现施工人员因为雷击而出现身体遭受损害的情况,因此我们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的时候,需要将建筑物上避雷针的安装也作为重点工程的一部分。同时还要做好接地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雷电在形成的时候,巨大的能量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排出,防治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遭遇雷击现象。
1、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用专用接地线连接。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用大地作地线或零线。接地线由箱式变压器零线引出,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以保证接地电阻值达到要求。
2、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的截面积采用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芯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现场埋地电缆与设备连接时严格按要求接线、相线分别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为浅兰色,接地线为绿/黄双色线。
4、箱式变压器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其他接地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钱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橡皮电缆。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线。
5、施工现场内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脚手架等,除做好工作接地外,还必须按规定做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采用-40×4镀锌扁钢与大楼接地体相连,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结构之间应保证可靠电气连接。施工现场内塔吊、室外电梯、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以外,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6、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良好电气连接。
第6篇 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管理须知
在建筑工地中,尤其是高耸建筑物的建造中,常常会出现施工人员因为雷击而出现身体遭受损害的情况,因此我们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的时候,需要将建筑物上避雷针的安装也作为重点工程的一部分。同时还要做好接地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雷电在形成的时候,巨大的能量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排出,防治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遭遇雷击现象。1、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用专用接地线连接。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用大地作地线或零线。接地线由箱式变压器零线引出,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以保证接地电阻值达到要求。2、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的截面积采用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芯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3、现场埋地电缆与设备连接时严格按要求接线、相线分别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为浅兰色,接地线为绿/黄双色线。4、箱式变压器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其他接地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钱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橡皮电缆。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线。5、施工现场内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脚手架等,除做好工作接地外,还必须按规定做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采用-40×4镀锌扁钢与大楼接地体相连,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结构之间应保证可靠电气连接。施工现场内塔吊、室外电梯、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以外,则应安装防雷装置。6、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良好电气连接。第7篇 供电设施防雷的安全管理
供电设施遭雷击时,上百万伏的高压会沿着导线传播,击穿供电线路上的供电和用电设备,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防雷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的防雷标准安装好防雷器具。二是管好防雷器具,保证雷雨季节防雷器具正常工作。
1、变配电所的防雷器具
变配电所属于一级防雷建筑物,按照规定变配电所应装避雷针。避雷针由三部分组成:伸向高空的金属物叫接闪器,埋入大地的金属物体叫接地体,连接接闪器和接地体的是引下线。遭雷击时,避雷针可将雷电流迅速引入地下,避免其他设备受损。为防止雷电波沿导线传入配电所,在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上安装阀式避雷器。阀式避雷器在正常电压时呈现很高的电阻对电路工作无影响,当遇雷电的高压时呈现低阻,通过引下线和接地体将雷电流引入大地。
2、变配电所防雷器具的管理
避雷器具的管理较简单。每年雷雨季节前由变配电室的值班电工,进行一次避雷针、避雷器和接地体装置的试验、测量和维修,保证避雷器具良好运行。
第8篇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雷安全规定范文
第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第二条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2米。
第三条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
第四条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米,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第五条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要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5米,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2米,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3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2处,间距不大于30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第六条 避雷针与5000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5米。
第七条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20-25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第八条 凡贮存闪点45℃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1、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2、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3、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4、雷雨时严禁工人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工作。
第九条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构)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第十条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第十一条 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建(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第十二条 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1、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2、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3、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4、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被破坏情况。
6、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7、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8、检查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现象。
9、检查接地装置周围土地有无沉陷现象。
10、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11、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它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第十三条 雷暴时,非工作急需,应尽量少在户外逗留。在户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干8米远。
第十四条 雷暴时,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尽量离开池旁、水边,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和旗杆、烟囱、孤独树木附近。还应尽量离开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和其它设施。
第十五条 雷暴时,在户外应注意雷电浸入波的危险。应离开动力线、照明线、电话线、广播线、收音机和电视机电源线,引入室内的电视机天线及其相连的各种导体,以防止这些线路或导体对人体的二次放电,雷暴时,人体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浸入波的线路和导体1、5米以上。应当指出,仅仅关上开关对防止雷击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第十六条 雷暴时,应注意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室内造成危害。
第9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10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部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的管理;牵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检测及其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2.2hse管理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的监督检查工作。
2.3分厂、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防雷防静电措施
3.1.1防雷措施
3.1.1.1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3.1.1.2以避雷针作为接闪器的防雷电措施,安装的避雷针和导线通体要有良好的导电性,接地网一定要保证尽量小的阻抗值。
3.1.1.3以避雷线作为防雷电措施,避雷线的截面积应满足要求。
3.1.1.4为防止雷电感应产生火花,生产场所的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设备(炉、塔、贮罐等)、管道、构架、钢窗等金属物,均应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作可靠的连接,以便将雷云放电后在建筑上残留的电荷迅速引入大地,避免雷害。
3.1.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均须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3.1.1.6新建筑使用前,应进行防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7雷电发生时,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l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入有避雷设施的场所,不要在孤立的电杆、房檐、烟囱下躲避;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如暖气片、水管、天线、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l在雷暴天气巡检中,穿防护鞋,这样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
l雷暴天气时,人体离开可能传来雷电侵入波的线路和设备1.5米以上。
l雷暴天气时,严禁在气化装置100米及以上处停留,禁止站立于楼顶上或其它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厂房的避雷针或高大的塔器设备)。
l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l在雷雨中,若感到头、颈、身体有麻木的感觉,这是即将遭受雷击的先兆,应立即躺下。
l如遇到被雷电击昏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脏挤压按摩,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1.2防静电措施
3.1.2.1对易燃介质,尽可能采用不可燃介质代替易燃液体和有机溶剂。
3.1.2.2为消除人体静电,在储罐、火车汽车装卸站台的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3.1.2.3设备部在选用生产设备与配件时,应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并对管道、储罐、过滤器、离心机、机械真空泵等能产生静电的设备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以保证所产生的静电能迅速导入地下。
3.1.2.4应正确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在生产区域内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
3.1.2.5新安装设施,经接地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管理
3.2.1检测管理
3.2.1.1每年,设备部组织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单位应具备检测资质,并将测试结果反馈到hse管理部及相应的分厂、车间。
3.2.1.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由设备部组织进行维修、整改。
3.2.2日常检查内容
3.2.2.1接地体和接地线检查。
3.2.2.2防静电接地检查。
3.2.2.3防雷接地检查。
3.2.2.4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检查。
3.2.2.5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检查。
3.2.2.6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检查等。
3.3施工中所拆除或损坏的接地装置,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恢复后的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的规定要求。
4相关文件
4.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
4.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记录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单(外来)
6术语和定义
6.1雷电冲击全波:一种非周期瞬态电压波。
6.2放电:液体或气体介质中的介质击穿现象。
6.3接地: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体。
6.4固体静电
固体材料通过接触起电而带电,此类固体材料绝缘性能较好,主要危害是化工工业生产环境中存在有可燃气体的场合,静电放电可成为引燃、引爆的点火源。
6.5液体静电
液体静电产生的原因是液体在运动状态下产生电荷,主要方式有:
l单相液体在管道中流动;
l液体和液体混合物或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在管道中的流动;
l液体穿过滤网和过滤器的流动;
l固体或液体向液体内的注入;
l液注的飞溅;
l喷嘴的液滴喷射;
l搅拌和混合,液体物质电导率越少,产生的电量越大,就越危险。
6.6粉体静电
粉体与不同的表面相接触,例如在搅拌、研磨、筛滤、倒入过程中,以及空气输送过程中,都可能起电,粉粒较小的粉体能携带较大的电荷量。
6.7气体静电
纯净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运动,产生静电的量较小,但气体中夹带液体或固体颗粒能产生和携带较多的静电电荷。
6.8人体静电
合成纤维衣服摩擦,衣服与人体摩擦,将可能发生放电。
7附则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王彦海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32-2022。
本规定自2023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32-2010)同时废止。
第11篇 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 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 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 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 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 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 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 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12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t 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术语
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职责
4.1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4.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4.4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公司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
5.2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
5.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电仪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环保部。
5.5安全环保部应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防雷检测单位所做检测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副本做备案。
5.6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5.7雷雨期间电仪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5.8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9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
5.10 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5.12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电仪车间负责。
5.13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5.14未经工程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
5.15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考核管理
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
第13篇 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 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 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 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 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 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 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 圆钢直径的6倍;
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 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 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 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 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 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 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 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 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 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 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 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 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 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7.1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