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管理。
工队(班组)必须全面服从集团公司和所在煤矿的管理,遵守集团公司和煤矿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抗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和违反本禁令规定。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对责任工队(班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煤矿与之中止所有管理协议。
二、严禁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积极组织务工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并报送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工伤保险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三、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班前会,对打眼工等不定时入井人员,必须由副矿级以上干部或工队(班组)第一负责人召开班前会,并有记录可查,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四、严禁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不下井带班作业。
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必须达到15个班次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在矿井总管的监督下与其确定的委托人签订全权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管理权限、权利、义务及下井带班等内容。
五、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加强作业地点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六、严禁破坏通风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施工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并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严禁所有从业人员破坏通风设施。
七、严禁打假孔错孔。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规定的开孔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个数施工探水钻孔或瓦斯抽采钻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钻孔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措施重新补打,严禁打假孔。
八、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超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必须加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最小预测超前距、超前钻孔最小控制距离等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九、严禁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冒险作业。
工队(班组)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探放水司钻过程中出现钻眼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者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严禁冒险作业。
十、严禁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和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顶板管理,基本柱、戗柱、丛柱、铰接梁、π型梁、长钢梁等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严禁在控顶的区域内提前摘柱;控顶距离符合《采煤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作业;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以及无措施巷修。
工队(班组)巷道掘进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前探支护措施,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先加固临近支护,严禁无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巷道危岩活石。
十二、严禁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和远距离放炮制度。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装药量等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严禁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远距离放炮”等制度;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严禁进行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未布置专人警戒进行爆破作业。
十三、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在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设备使用满足防爆、防雷、安全防护、阻燃、环境保护、安全保护、安全警示等要求,欠压、短路、过负荷、选择性接地等保护齐全,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运行维护、维修机电管理
十四、严禁在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的情况下进行倾斜井巷提升。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平巷机车的闸、灯、撒砂装置等的管理,并经常检查检修;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必须按规定打牢绞车、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的固定设施;倾斜井巷提升时,必须按规定安设挡车栏、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严禁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时进行提升操作;严禁蹬、乘、坐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矿车等材料运输设备。
十五、严禁破坏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严禁破坏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六、严禁破坏安全生产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做好抽放、采掘、机电、运输、通风、排水、防火、地测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破坏劳动工具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十七、严禁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内部安全培训工作,利用班前会等时间定期对员工进行“三大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考核不合格者严禁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积极推进“师带徒”工作,新工人入井作业未满三个月者,严禁独自进行生产作业。
十八、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睡觉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劳动纪律教育,督促本队(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在矿区内酗酒、赌博,不得在住宿区大声喧哗,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睡觉;工队(班组)必须积极化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不团结等方面的问题,严禁煽动、纵容员工出现围攻办公场所等群体性事件。
十九、严禁蓄意不遵守各类管理协议并损害煤矿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工队(班组)必须认真履行各类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加强成本管理,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确保应回收材料满足规定回收率的要求;遵守工程量(工作量)验收规定,积极配合煤矿及公司组织的工程量(工作量)验收;严禁以提高单价、报酬、多开杂工等为目的的蓄意违约、消极怠工等损害煤矿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十、严禁固步自封、骄傲自满、恃众要挟等行为。
工队(班组)要本着与煤矿(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严管理、真落实,警钟长鸣,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要加强生产组织,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提升单进单产水平,提高正规循环率;要加强工队(班组)自我管理能力建设,持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进取,严禁固步自封、骄傲自满、恃众要挟等行为。
第2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管理。
工队(班组)必须全面服从集团公司和所在煤矿的管理,遵守集团公司和煤矿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抗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和违反本禁令规定。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对责任工队(班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煤矿与之中止所有管理协议。
二、 严禁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积极组织务工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并报送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工伤保险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三、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班前会,对打眼工等不定时入井人员,必须由副矿级以上干部或工队(班组)第一负责人召开班前会,并有记录可查,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四、 严禁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不下井带班作业。
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必须达到15个班次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在矿井总管的监督下与其确定的委托人签订全权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管理权限、权利、义务及下井带班等内容。
五、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加强作业地点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六、严禁破坏通风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施工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并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严禁所有从业人员破坏通风设施。
七、严禁打假孔错孔。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规定的开孔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个数施工探水钻孔或瓦斯抽采钻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钻孔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措施重新补打,严禁打假孔。
八、 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超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必须加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最小预测超前距、超前钻孔最小控制距离等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九、 严禁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冒险作业。
工队(班组)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探放水司钻过程中出现钻眼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者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严禁冒险作业。
十、 严禁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和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顶板管理,基本柱、戗柱、丛柱、铰接梁、π型梁、长钢梁等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严禁在控顶的区域内提前摘柱;控顶距离符合《采煤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作业;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 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以及无措施巷修。
工队(班组)巷道掘进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前探支护措施,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先加固临近支护,严禁无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巷道危岩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