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选矿厂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培养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员工队伍整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矿厂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节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
第五条 遵守公司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第六条 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爱护公司财产。
第八条 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三节 违反考勤纪律的处罚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开除出选厂,停职辞退。
第十条 对旷工的处罚:
(一)员工不得无故矿工,矿工一天,罚款200元;
(二)员工无故矿工超过5天者,停职辞退。
(三)如遇在岗员工请假,下一班必须替班,如若不服从安排,按矿工处理,一天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辞退。
第十一条 对虚假考勤和出具假病事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每月请假不得4天,同一岗位不能两人同时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长假者需向领导申请批准。
第四节 违反岗位纪律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上班期间若脱岗、串岗,一经发现,罚款50元,睡岗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3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四条 在厂员工不得酒后上岗、岗上饮酒,一经发现罚款500元;第二次停职辞退。
第十五条 在厂员工不得喝酒闹事、打架斗殴、谩骂他人,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六条 在厂员工必须讲究卫生,个人卫生及住房卫生不清洁者罚20元,岗位设备卫生不清洁者罚30元,班组区域卫生不清洁者罚50元并由当班人及班组成员共同清洁当班卫生。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当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故障或损毁,视实际情况,按设备修理价或更换价的30%-50%赔偿。
第十八条 在厂员工如故意损坏设备设施、盗窃公司财物者,一经发现按原价10倍处罚,情节严重着给予辞退。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生罚款200元,如有不服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未尽管理责任,将按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 主任、班长调度不当、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违章指挥造成损失者,根据实际情况处罚,严重者调离岗位交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 锅炉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如有违规操作和不听指挥,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球磨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给料数量、钢球配比、矿浆浓度、设备油量等均按规定要求作业,如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药台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油酸、纯碱、水玻璃等均按规定要求操作,不得有撒、漏。如有违规违章,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浮选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跑槽、压矿、尾矿泵等严格按操作要求操作,认真学习,提高技能。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如有违章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过滤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给矿要均匀,不得忽大忽小,以免发生出湿料、烫料,如有违章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干燥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开车前检查干燥机的托棍、挡轮是否正常,润滑系统油料是否充足,油质是否良好;检查引风机,鼓风机系统是否正常;掌握好窑温温度,不得出现湿料、烫料,如有违章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钳工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要爱护配件、节约材料、认真细心、细致查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做好记录工作,如未按要求操作,造成配件损坏或者发生事故,配件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尾矿坝看护人员,做好抽水和坝、池的看护任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如未及时上报造成事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化验员要准确分析,如化验数据不准、弄虚作假、不按时抽样,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如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未尽管理责任,将按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公司负责解释说明。
第2篇 选矿厂硝酸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盐酸、硝酸出、入库必须做好登记记录,形成报表报有关部门。
二、 装卸、使用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三、 装卸工、操作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装卸及稀释时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搞好互保联保工作,必须监守在现场,不准离岗。
五、 严禁用手或者身体任何部位触摩盐酸、硝酸,以防止被烧伤。
六、 盐酸、 硝酸储罐区、使用点必须悬挂有安全标志,以示警示,非工作人员严禁靠近。
七、 硝酸储罐存放点必须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震动。
八、 硝酸保管单位,使用单位加强对硝酸罐、硝酸输送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作好整改。
九、浓硝酸稀释操作规程:
1.一定要做好人的防护措施:应该穿防酸服,带防酸碱手套。
2.稀释一定是浓硝酸倒入水中,不可以将水注入酸中
3.硝酸稀释放入,一定要少量的倒入,然后慢慢搅拌,待冷却后再加入硝酸。
4.搅拌的时候要小心,不要过猛,以免将硝酸溅出。
5.如果硝酸溅到身上,立即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碳酸氢钠或者碳酸钠的稀溶液洗。
十、盐酸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烟雾时,佩戴防毒口罩。
眼睛防护: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耐酸碱工作服
手防护: 高浓度接触时,戴耐酸碱防护手套。
十一、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第3篇 车河选矿厂硝酸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盐酸、硝酸出、入库必须做好登记记录,形成报表报有关部门。
二、 装卸、使用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三、 装卸工、操作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装卸及稀释时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搞好互保联保工作,必须监守在现场,不准离岗。
五、 严禁用手或者身体任何部位触摩盐酸、硝酸,以防止被烧伤。
六、 盐酸、 硝酸储罐区、使用点必须悬挂有安全标志,以示警示,非工作人员严禁靠近。
七、 硝酸储罐存放点必须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震动。
八、 硝酸保管单位,使用单位加强对硝酸罐、硝酸输送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作好整改。
九、浓硝酸稀释操作规程:
1.一定要做好人的防护措施:应该穿防酸服,带防酸碱手套。
2.稀释一定是浓硝酸倒入水中,不可以将水注入酸中
3.硝酸稀释放入,一定要少量的倒入,然后慢慢搅拌,待冷却后再加入硝酸。
4.搅拌的时候要小心,不要过猛,以免将硝酸溅出。
5.如果硝酸溅到身上,立即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碳酸氢钠或者碳酸钠的稀溶液洗。
十、盐酸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烟雾时,佩戴防毒口罩。
眼睛防护: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耐酸碱工作服
手防护: 高浓度接触时,戴耐酸碱防护手套。
十一、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第4篇 选矿厂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培养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员工队伍整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矿厂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节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
第五条 遵守公司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第六条 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爱护公司财产。
第八条 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三节 违反考勤纪律的处罚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开除出选厂,停职辞退。
第十条 对旷工的处罚:
(一)员工不得无故矿工,矿工一天,罚款200元;
(二)员工无故矿工超过5天者,停职辞退。
(三)如遇在岗员工请假,下一班必须替班,如若不服从安排,按矿工处理,一天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辞退。
第十一条 对虚假考勤和出具假病事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每月请假不得4天,同一岗位不能两人同时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长假者需向领导申请批准。
第四节 违反岗位纪律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上班期间若脱岗、串岗,一经发现,罚款50元,睡岗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3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四条 在厂员工不得酒后上岗、岗上饮酒,一经发现罚款500元;第二次停职辞退。
第十五条 在厂员工不得喝酒闹事、打架斗殴、谩骂他人,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六条 在厂员工必须讲究卫生,个人卫生及住房卫生不清洁者罚20元,岗位设备卫生不清洁者罚30元,班组区域卫生不清洁者罚50元并由当班人及班组成员共同清洁当班卫生。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当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故障或损毁,视实际情况,按设备修理价或更换价的30%-50%赔偿。
第十八条 在厂员工如故意损坏设备设施、盗窃公司财物者,一经发现按原价10倍处罚,情节严重着给予辞退。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生罚款200元,如有不服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未尽管理责任,将按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 主任、班长调度不当、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违章指挥造成损失者,根据实际情况处罚,严重者调离岗位交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 锅炉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如有违规操作和不听指挥,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球磨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给料数量、钢球配比、矿浆浓度、设备油量等均按规定要求作业,如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药台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油酸、纯碱、水玻璃等均按规定要求操作,不得有撒、漏。如有违规违章,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浮选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跑槽、压矿、尾矿泵等严格按操作要求操作,认真学习,提高技能。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如有违章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过滤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给矿要均匀,不得忽大忽小,以免发生出湿料、烫料,如有违章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干燥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开车前检查干燥机的托棍、挡轮是否正常,润滑系统油料是否充足,油质是否良好;检查引风机,鼓风机系统是否正常;掌握好窑温温度,不得出现湿料、烫料,如有违章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钳工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要爱护配件、节约材料、认真细心、细致查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做好记录工作,如未按要求操作,造成配件损坏或者发生事故,配件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尾矿坝看护人员,做好抽水和坝、池的看护任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如未及时上报造成事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化验员要准确分析,如化验数据不准、弄虚作假、不按时抽样,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如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未尽管理责任,将按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公司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