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只适用于xxxxxxxx项目。执行部门为混凝土搅拌站承包方。
3.0定义
无。
4.0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bj08-227)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
《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5.0规定内容
5.1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5.1.1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组织进货
5.1.2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5.1.3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5.1.4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a)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b)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c)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d)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5.1.5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5.2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为使施工单位熟悉有关的设计图纸,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特点、设计意图和工艺与质量要求,施工分部质量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原设计者(或委托人)在施工前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交底工作。
5.2.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a)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b)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
c)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d)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5.2.2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a)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25、c30、c35;
b)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c)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d)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e)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5.2.3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5.2.4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5.3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5.3.1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5.3.2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集料
水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3
±2
±2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注:(a)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b)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3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5.4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5.4.1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5.4.2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5.4.3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b)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c)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d)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5.4.4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4.5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5.5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5.5.1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5.2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5.5.3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5.5.4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5.5.5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5.5.6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5.5.7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a)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b)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5.5.8 混凝土的运输必须保证:
a)时间不超过30分钟
b)混凝土均匀、不离析
c)运送频率应保证连续施工
5.5.9 混凝土出厂检查应包括:
特制品:a)进行强度、塌落度检验
b)按合同规定检验如: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温度、初凝时间等;
5.5.10 交货检验:a)塌落度检验;b)强度检验
5.5.11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a)原材料检验合格证
b)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c)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d)发货单、搅拌配合比
5.6搅拌站人员岗位职责
5.6.1 项目经理在拌站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a)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项目要求;
b)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目标;
c)确保获得质量及安全要求所必需的资源;
d)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5.6.2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a)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b)确定项目需求和期望;
c)确定实现我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d)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e) 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f)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5.6.3 材料管理人员职责:
a)质量检验
按照项目需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成品混凝土进行送检
b) 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5.7 hse管理办法
5.7.1 现场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5.7.2 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5.7.3 现场搅拌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5.7.4 混凝土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
5.7.5 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为噪声源;
5.7.6 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二级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清理。
第2篇 混凝土搅拌站柴油使用管理规定
一、 各站柴油库房由专人管理,按公司要求进行柴油入库、领用管理,并根据入库、领用票据编制柴油台账。南站油库由专职库管负责,分站油库由分站收料员负责。
二、 柴油领用分为自有罐车、外租罐车、自有车泵、外租车泵、装载机、发电机、修理用油和其他加油。
三、 自有罐车、自有车泵:库管按核油人员(南站由内业计算、分站由站长或内调计算)填写的加油单加油,若因故需借油的,经柴油管理员同意后可以借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00升,次日必须及时冲抵加油单,否则按司机借款处理。核油人员根据驾驶员提交的商砼票单如实计算加油量,并标注工地、计算公式、算票区间。因工地超时需补时的,由生产站内调签字确认,但内调应及时复核外调及gps数据,以确保补时准确。核油人员应保证驾驶员所交票单同加油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票两算;库管应保证加油单同柴油领料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单两加。
四、 外租罐车、外租车泵:经各站站长或内调填写外租设备加油名单后,库管方可加油,临租设备应填写加油量(原则上不超过预计方量产生的柴油量)。
五、 装载机、发电机:库管根据各站实际需求加油。
六、 修理用油:库管根据修理班实际需求领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20升。
七、 其他加油:经公司材料部、财务部同意的加油。
八、 以上所有加油,各站库管均应开具柴油领料单,定期将领料单及与之对应的加油单上传至南站库管处。南站库管复核入账后,上交统计组存档。
九、 生产部、材料部不定期复核加油单、柴油领料单,若核油人员计算不清、无故多核、一票两算,则按50元/次考核;若库管不按加油单加油,擅自借油,一单两加,则按50元/次考核。
十、 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柴油数量负责,材料部不定期盘点各站油库库存,若柴油损耗超过合理范畴,亏损部分由库管负责。
十一、 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安全负责,按公司标准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注意防火安全及油库电路安全,确保各站油库零事故。
三联材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