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施工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保证施工区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1、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的公安机关颁发的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3)安全员由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4)仓管员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仓管员证的人员担任。
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和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仓管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
(2)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并做好记录;
(3)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火工品;
(4)及时统计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产品;
(5)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回爆破器材库。
7、安全员职责
(1)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2)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场所;
(5)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8、人员管理教育
爆破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对参与爆破施工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减少麻痹思想,防止事故。
9、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日晨会(由工地爆破负责人主持),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
二.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使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爆破器材发放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仓管员按规定发放;
(3)爆破器材运送到工地后,应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及器材管理员共同清点确认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并做好登记记录,共同签字确认;
(4)运至工地使用的炸药、雷管应放在加锁的保管箱内保管,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5)做好爆破器材的领用、清退登记工作,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不流失,不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三.爆破施工规定
爆破施工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次施爆前都要对爆点的地质、地形、岩性、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等情况做好堪查,为爆破装药提供依据。
(2)爆区(炮孔)抵抗线方向应尽可能朝向空地方向,防止飞石造成危害。
(4)爆破装药联线人员严禁烟火,闲杂人员禁止随意出入爆区。
(5)装药联线施工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爆破员。
(6)遇有雷雨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施爆。
(7)露天爆破起爆后应等待5-15分钟,由爆破员先进入爆点,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确认无任何险情后,才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警戒人员方可撤离警戒哨卡。
(8)爆破施工中若出现盲炮或其它险情,应由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9)盲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②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③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境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④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⑤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电爆网路短路。
⑥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⑦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② 距盲炮孔口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③ 用木质、竹质等不发生火星的工具,轻轻将眼内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 在安全距离外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要回收雷管。
⑤ 盲炮应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2篇 爆破施工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1、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的公安机关颁发的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3)安全员由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4)仓管员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仓管员证的人员担任。
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和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仓管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
(2)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并做好记录;
(3)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火工品;
(4)及时统计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产品;
(5)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回爆破器材库。
7、安全员职责
(1)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2)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场所;
(5)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8、人员管理教育
爆破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对参与爆破施工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减少麻痹思想,防止事故。
9、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日晨会(由工地爆破负责人主持),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
二.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使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爆破器材发放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仓管员按规定发放;
(3)爆破器材运送到工地后,应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及器材管理员共同清点确认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并做好登记记录,共同签字确认;
(4)运至工地使用的炸药、雷管应放在加锁的保管箱内保管,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5)做好爆破器材的领用、清退登记工作,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不流失,不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三.爆破施工规定
爆破施工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次施爆前都要对爆点的地质、地形、岩性、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等情况做好堪查,为爆破装药提供依据。
(2)爆区(炮孔)抵抗线方向应尽可能朝向空地方向,防止飞石造成危害。
(4)爆破装药联线人员严禁烟火,闲杂人员禁止随意出入爆区。
(5)装药联线施工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爆破员。
(6)遇有雷雨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施爆。
(7)露天爆破起爆后应等待5-15分钟,由爆破员先进入爆点,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确认无任何险情后,才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警戒人员方可撤离警戒哨卡。
(8)爆破施工中若出现盲炮或其它险情,应由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9)盲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②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③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境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④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⑤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电爆网路短路。
⑥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⑦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② 距盲炮孔口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③ 用木质、竹质等不发生火星的工具,轻轻将眼内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 在安全距离外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要回收雷管。
⑤ 盲炮应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3篇 爆破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4篇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帐,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5篇 民爆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2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帐,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6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爆破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发放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对火工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第五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运输、使用等手续。
第七条 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办理。
第三章 露天爆破
第八条 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第九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第十条 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进行爆破器材加工作业时,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 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的许可,严禁任意施放。
第十三条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第十五条 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十七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或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意丢放或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 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二十条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二十一条 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二条 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20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第二十三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第二十四条 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第二十五条 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二十六条 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二十八条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条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孔桩爆破前必须按松动爆破进行药量计算,下放爆破器材应用木、竹、橡胶质的盛具并覆盖好防止受潮或水淋。有水时要采用防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起爆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至少15分钟)后方可下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桥涵基础坑爆破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爆破飞石伤人或损坏附近机具、民房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