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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5 09:00:07 查看人数:50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 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第五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 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 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第九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经特殊作业人员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试吊时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大型吊装必须有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经允许后方可起吊;

第十条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索具必须进行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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