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储氨区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的鞋。
第二条 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第三条 不得把火机等火种带入氨区,严禁吸烟。
第四条 氨区检修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五条 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或运行操作时,必须使用铜制或铜合金工具。
第六条 氨区在线检漏仪发出报警后,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检查。
第七条 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且确认风向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八条 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使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
第九条 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十条 卸氨车辆进入氨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十一条 卸氨前必须确认接地线已安装好。
第二章 储氨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防止储氨区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储氨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储氨区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储氨区,必须经过氨区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储氨区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脱硫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储氨区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进入储氨区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四条 储氨区防火安全规定
(一) 氨是一种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易发生爆炸,其下限为:氨16%、空气84%,其下限:为氨25%、空气75%。
(二) 储氨区设备管道冻结,只能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
(三)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均应缓慢开关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严禁急剧操作、排放,防止因冲击、摩擦引起自燃爆炸。
(四) 液氨系统气密性检查,应使用肥皂水或氨检漏报警仪进行,严禁用火检测。
(五) 储氨区应备有正压呼吸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石棉布等消防器材,值班员负责妥善保管,并应熟知使用方法。
(六) 储氨区管路、设施不许接触油脂和油类,以防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调整维护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七) 氨区设备运行中进行操作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或渡铜工具,以防止产生火花;工作中严禁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设备。
(八) 储氨区应备有2%稀硼酸溶液、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以备卸氨时和设备出现漏氨故障时防护用。
(九) 储氨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以及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十) 工作人员不准穿合成纤维或毛料工作服,进入氨区不准穿钉子鞋。
(十一) 外来人员进入储氨区应严格执行《脱硝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十二) 未装阻火器的运送氨气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储氨区。
第十五条 储氨区动火工作规定
(一) 储氨区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必须小于25ppm。
(二) 尽量避免在氨区动火,有些设备可以拆下来拿到禁火区外动火后再送回装上。
(三) 动火设备内氨气排放应彻底,确实排放彻底后与系统的隔离措施如加堵板或法兰脱开应及时进行,不能相隔太长时间,以免氨气漏入动火设备内。
(四) 动火期间密切注意设备参数,如储氨罐压力变化等,尽量避免运行操作。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三章 供氢站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为防止供氢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供氢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供氢站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供氢站,必须经过供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供氢站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供氢站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供氢站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进入供氢站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八条 供氢站安全防火规定
(一) 氢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有发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险:
1. 容器内(如储氢罐、氢冷发电机)氢气纯度降低到96%以下时;
2. 容器内含氧量超过2%时;
3. 氢系统漏氢,漏氢地点周围有明火时;
4. 排氢速度过快,氢气流速摩擦产生着火和爆炸现象;
5. 空气中氢气含量在5%~75%范围内。
(二)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供氢站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及鞋等。
(三) 运行和检修人职工作时使用铜制工具或渡铜工具进行操作。
(四) 供氢站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 在供氢站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六) 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七) 供氢站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八)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或氮气,方可进行工作。
(九)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 储氢管道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十二)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十三) 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十四) 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规定
(一) 在离供氢管道、氢发电机、排氢管道及其周围5m范围内氢危险区域,严禁明火入内,应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需动火时,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二) 参加氢系统动火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氢的性质,氢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防火要求,要经测氢仪测定氢含量在允许动火范围内方可动火作业。
(三)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四) 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一章 油泵房安全防护规定
一、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存放于门外专用火种保管箱内,如火柴、打火机、钥匙、铁钉、可燃性物质等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时,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不准穿带铁掌、铁钉等易产生火花的鞋子进入,禁止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油区内随意脱换衣服,杜绝任何静电火花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员在进入油区之前,应触摸专用的防静电装置,以释放人体静电。
第二十五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它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油罐喷淋水装置定期试验,确保管路畅通。
二、动火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油区进行检修、消缺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八条 油区动火作业时所需物品,必须凭动火工作票和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携带入内。
第二十九条 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完好齐全,监护人到位,并保证连续监护;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并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油区前,应事先向运行值班人员申明,经运行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无引起爆炸或燃烧的可疑物时,方可办理离开登记手续。
工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 在油区内使用的所有工器具、通风机、电机、照明灯具等必须为防爆型,手动工具必须选用铜制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外来参观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油区须经安全监察部批准,由相关生产人员陪同,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接受运行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在5人以上的,须分批进入参观,每次进入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章 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经批准须进配电室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低压配电室对设备巡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大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除检修人员、操作者、监护人和电气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事毕后,在场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三十八条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按规定路线巡视,不准做与巡视无关的其它工作。
认真落实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安全措施,值班员出入各工作室要随手关好门窗,以防小动物入室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四十条 保证高低压配电室内的门窗完整,开闭灵活,普通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等。
第四十一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照明应符合要求,应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遇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管辖责任部门应及时消除。
第四十二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示齐全符合要求,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应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四十三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应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打开房门,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第四十四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有三把。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人员巡视或借给检修工作人员使用,全部钥匙由集控值班人员管理并按值移交,供紧急使用的钥匙不准挪做它用,并满足紧急情况下随时取用的要求,借出去的钥匙必须登记,用完必须立即交回,不准长期占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