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22)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森防( 2022〕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 区和农林交错地 区的森林火险情况 ,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 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 内,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 火行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灾隐患 ;在森林 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 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要督促 以森林资源为载体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 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 落实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 防火进林 区、进社 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 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 林 业主管部 门和 气象机构要加 强森林火险监测 和预报工作 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 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 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 出用火 申请,报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线(带) ;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 以外并具备适合
(四) 明确现场责任人 ;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
(七) 明确用 火蔓延应对措施 ;
(八)落实专人看守 ,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 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内, 因防治林防火区用 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 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 防火 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 内 的住宅、厂房 、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 ,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 电力和 电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地段应 当开设 防火隔 离带, 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 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 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 民风民俗、传 统习俗和 宗教等活动 ,必须设立 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 中做 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2篇 施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b、仓库
工地仓库根据材料分别设置物资仓库、易燃易爆材料专库及有毒材料专库。
保证仓库的干燥通风,做好防鼠工作,重点防止仓库内材料自燃与电气起火。仓库内严禁明火与吸烟,并设置禁令标牌;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定时检验、换药。
c、易燃易爆材料管理
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及《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布置示意图》。
a)、气瓶
各种气瓶应有明显标和震圈,并不得在露天曝晒。
乙炔表和氧气表应经标准计量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乙炔气瓶和氧气瓶距离应大于5m。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有效上岗证操作。
专门设气瓶房,放在偏僻地方,加门上锁,专人管理。
b)其它防火防爆管理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需进行审批,动火场所设置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定专人作业与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期为7天。
钢材电焊气割场地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火星乱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消防器材。
木材堆放在木工棚内,设专人管理,分厚度堆放整齐,离木工房10m内不得有明火,并设置灭火器与“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做好电气防火防爆工作。在总配电室中,设置干粉灭火器与干砂备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线路的完好,严禁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线或电缆;应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完好,严禁以铜丝代替保险丝。
c)、工地吸烟处
项目部在施工场所禁止吸烟,在建筑物内楼梯附近每三层设置吸烟处,并配置烟灰盒,防止烟蒂乱扔而失火。在吸烟处设置木椅以方便职工的稍微歇息。
d)、生活区防火
1)职工宿舍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电器,如使用燃气灶等应经项目部审批后设专用厨房方可使用;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线,防止电气失火;冬季采暖严禁在宿舍内烧火。
2)食堂防火工作重点做好木柴的防火。木柴堆放要有隔离措施,并配置消防器材。
e)、有毒材料
有专门库房堆放,专人保管,建立保管制度。有明显的有毒标志。材料使用、移放有专人管理。需要通风有的毒材料库房应设在生活区、办公区的下风口带。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4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消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保证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施工生产生活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公安保卫部职责
3.1.1公安保卫部是公司防火防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做好全公司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对公司各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1.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备检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1.3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1.4负责义务消防队及义务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3.1.5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3.1.6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处理 3.1.7会同安监部组织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2公司各单位职责
3.2.1生产的安全与消防安全是一项不可分割的同一项问题的两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即是本单位的消防负责人又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2.2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3.2.3 负责组织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3.2.4 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安监部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
3.2.5 严格对列管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范责任落实到人
3.2.6对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2.7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写出事故报告并制定今后的防范措施报公安保卫部
4 程序
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消防管理程序及其他有关消防规程规定
4.2 成立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教育消防人员应熟知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4.3 定期或不定期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及灭火作战能力
4.4 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消防演习工作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5 消防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仓库及生活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消防档案
4.6 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的配备应充足按照不同的要求分类配置
4.7 消防人员应定期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已使用过期或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更换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配置保管工作
4.8 特殊及重点防火部位发电机充氢油循环油泵注油氧乙炔站及油库近处动火等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4.9 接到报警消防人员应尽快赶到火灾现场准确迅速地将火灾消除使火灾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4.10 所有严禁动火的区域及部位必须悬挂明显的严禁动火标志牌
4.11施工人员必须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挪作它用妥善管理合理使用严禁在有防火标志的区域及部位动火吸烟
4.12 办公场所生活区及施工现场不准存放雷管炸药
4.13 制氧站乙炔站及液化气库内照明器材应采用防爆型
4.14现场气割人员必须做到先关气源后收工具严禁不断气源带头打结或直接将工具放入工具箱内
4.15使用电气焊工作前必须采取好可靠的防火措施严禁任意焊割火种四处飞溅
4.16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别存放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4.17对从事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发现火情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扑救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4.18 冬季应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工作发现火情随即可用
4.19冬季采用火炉取暖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季节性消防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反馈落实做好检查记录
4.20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重在检查措施的实施
4.21 办理动火工作票的范围
a.受热面开始安装后的锅炉房
b.土建交付后的汽机房除氧煤仓间磨煤机房集控室附属厂房
c.电缆敷设后的电除尘
d.输煤皮带运至现场或电缆开始敷设后的输煤系统
e.油区油处理区变压器电缆夹层及隧道易燃易爆物品和贵重精密设备存放场所
f.消防部门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4.22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4.23 材料堆放场所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
4.24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其他消防规定执行公司消防管理程序
5 记录表格
表s70-1:基建动火工作票
动火部门
班组
工作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动火具体部位
动火方式
申请动火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应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
检查落实情况
消防监护人签字
审批人
签字
消防人员
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
班长或技术员
6相关文件清单
《消防管理程序》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第5篇 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 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 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 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6篇 工程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职工人身、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有序进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请各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有工程,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材料设备库、办公区域、宿舍区域等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3.1.5《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
3.2 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协助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并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价本部门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或反馈,提出实施和完善本标准的建议和报告。
5.2*******项目公司安监部和各个施工单位主管安全施工的领导
5.2.1 消防工作必须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2.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5.2.3 将消防工作与施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5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2.6 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审核本标准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
5.3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和施工单位消防部门负责人
5.3.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及时向*******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标准执行人汇报。
5.3.2 各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区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对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5.3.3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4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5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3.6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生产组织保障方案。
5.3.7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9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5.3.10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变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12 制定重点区域的紧急应变预案,并组织消防演习。
5.4 *******热电有限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消防联络员
5.4.1 掌握消防知识,有火情发生时能够正确的使用消防用具,执行公司《消防规程》
5.4.2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管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4.3 消防专责人员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保证消防水压力满足要求。
6 执行标准
6.1 组织机构设置
6.1.1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防火安全组织机构设置见附录1。
6.1.2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3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6.1.4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下设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1.5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工程部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班级设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6.2 消防安全管理
6.2.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含:办公区域、临建宿舍区等)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法报送消防职能部门。
6.2.2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6.2.3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6.2.4 各个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2.5 监理单位、工程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6.2.6 施工现场应装设独立充足的消防设施。
6.3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6.3.1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6.3.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3.3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等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6.3.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器材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6.3.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6.3.6 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6.3.7 在油库及其他易燃易爆品仓库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6.3.8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项目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庆当及时清除。
6.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标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6.3.10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3.11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3.12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6.3.13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6.3.14各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报告保卫部门并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3.15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6.3.1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标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3.17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区域内设置宿舍。在施工区域外设置宿舍的,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6.3.18施工现场专用消防通道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如应施工需占用,在占用前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3.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作业工程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6.3.20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6.3.21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报警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火势等。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扑救火灾。
6.3.22对于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不听劝告的;未经许可使用明火生产、私自动火作业的;谎报火警,造成消防部门按警出动的;干扰消防监督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6.3.23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易物不得小于10米,严禁在室内进行。
6.3.24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6.3.25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仓库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室外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7篇 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探讨——防火防爆3
汽油蒸气的闪点非常低,一般定为-28℃,引燃温度为260℃,爆炸极限为1.4%—7.6%,点火能量仅仅需0.15mj。汽油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油气遇明火、静电火花就会发生燃烧爆炸,而且会以非常快的速度传播,火势迅速蔓延整个加油站。因此消除各类点火源和防止油气集聚是关键。
1 防油气集聚
1.1 由于站房内使用了非防爆电源,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地面标高的0.2m;加油场地所设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1.2 加油站油罐应采用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采用不小于0.3m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回填;油罐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1.3 加油站油罐至加油机的管线应埋地敷设,如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防止油气进入;加油机下的空间应用砂子填实。
1.4 西方国家在加油机、油罐上方已普遍采用了油气回收系统,可以更好地防止油气集聚,并减少损失。
2 防止明火
2.1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和违章用火,因工作需要确需用火,应做好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开具合格的用火作业证,动火人有用火资格证,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方能动火。地方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对用火有特殊规定的也必须遵守。
2.2 汽车进入加油站加油时,熄火后方能加油,同时为了客车上旅客的安全,客车必须下客进站加油。
2.3 手机、bp机本身不具备防爆功能,在爆炸危险场所拨打、接收,处于发射或接受状态的手机、bp机瞬间产生的电子摩擦就可能点燃油气,引发爆炸。因此加油站区域禁止使用手机、bp机。
3 防静电
3.1 汽车槽车在行进途中,油品不断震荡将会产生大量静电集聚,车辆必须按规定静止2min后方可卸油。
3.2 汽车槽车卸油采用密闭式液下注油,而且速度不能过快,初始速度控制在1m/s内,当油品淹没入口管后,卸油速度应控制在6m/s内。严禁从油罐上部采用喷溅式卸油。
3.3 汽车槽车卸油完毕,如需要直接测量液位时,应该过3—5分钟后再进行测量。
3.4 为消除汽车槽车卸油时产生的静电,卸油管线应设置带报警的静电接地装置,一旦接地系统不畅通,该装置就会报警提示。
3.5 加油枪的静电接地线一般通过导线连接到加油机,与加油机的电气接地装置共用,电阻值不应小于10ω。
3.6 有许多加油站为了满足少数顾客的需要,直接给塑料桶(壶)加油,油品流体产生的静电荷在桶(壶)内大量集聚,一旦对接地体放电,就会产生静电火花,导致火灾发生。
4 防雷
4.1 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得小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该接地可兼作防油罐静电接地装置。
4.2 站房和顶棚应采用避雷带保护,可防止直击雷。
罗会斌(武汉石油化工厂,湖北)
第8篇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氧气瓶要有防震胶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轻搬轻运,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气、乙炔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两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压线下使用。
3、锅炉、风包、气包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茶炉禁止充压使用,高低压蒸汽禁止连通混合使用。
4、凡属安全设施,如防爆门、人孔、切断阀、逆止阀、降压阀、放散阀等,不得随意改变捆绑,增加配重。
5、打开压力容器时,切记先放气,后打开,不得随放随打。
6、存放油类、木材、绵纱、乙炔、氧气、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须备有水管、沙子、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各电气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须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7、临时席棚、帆布棚、油毡棚,禁止靠近高温火源或搭在高压线下边。
8、焊接或开始割时,应检查周围,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严禁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危险域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9篇 某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⑴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施工现场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⑵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⑶ 一切架空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⑷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⑸ 仓库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⑺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二)施工现场防爆要求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浓度或压力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就会造成爆炸。
2、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内容是:
⑴ 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⑵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⑷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第10篇 炭素厂成型生产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成型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管理一部重点防火部位划分:
1、天然气运行系统、热媒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沥青系统、沥青烟气净化系统、粉料收集系统。
2、热媒房、余热泵房、成型机、预热螺旋、振型给料机房、沥青净化烟道、带压油类管线等。
第三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成型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运行,分厂车间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逐级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点检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火灾易发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岗位人员按照《岗位安全点检表》中的内容进行点检,对各导热油系统、沥青系统法兰连接处、阀门、压力、温度检测点处及各管线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检查保温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导热油浸渍,各连接处有无泄漏。
第五条 班组长对岗位人员的点检监督检查,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车间对班组的防火工作及火灾敏感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班长对岗位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落实,岗位人员对所属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达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岗位人员本着问题不过班的原则进行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自己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汇报,做好记录(时间、存在的问题、汇报人、接受人、反馈意见)。如遇到突发事件按照《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条 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班长向车间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长和岗位同时认真进行交接班和详细交底。根据轻重缓急,联系检修人员,填写消缺单及工作票。当班班长必须落实防火措施,现场监护,共同处理。
第九条 车间根据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督促检修办理动火许可证及危险作业审批,并指派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完毕后,严格执行检修人员与生产人员的交接确认制度。检修结束24小时内由当班班长再次确认,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检修作业动火安全要求
1、设备运行时或油类管线带压时,严禁进行修补,更不允许与明火、电源、电焊接触。
2、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热媒管线上的所有焊接作业,必须进行灭火、降温、回油、停泵。
3、沥青储存罐、沥青管路、密闭容器,动火前必须确认已进行了放散、空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地坑、料仓、除尘箱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进入粉料储存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线不容许有破损和裸露现象,防止发生火灾或触电事故。焊接作业完毕后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现场,并在收工1-2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复查,确认无着火源存在。
第十一条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分公司、分厂、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骤进行操作,做好沟通及监护工作。
2、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私自进行火、电焊作业,严禁使用现场管道、设备等做为焊接回路线,如需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使用便携式电焊机时,地线必须搭在焊件上,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摆放明显的检修标识牌,划出区域,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监护下进行作业。
3、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严禁流动吸烟。
4、严禁在盛有高浓度粉尘的料仓或储罐中用明火观察料位。
5、高腐蚀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每个生产周期对电源电缆表皮进行检查,对有接头的电源电缆线进行每班多次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6、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电源线对接,防止过热引发着火。对动力电缆有接头的部位定期进行登记检查。电缆桥架上的粉尘应定期清理,防止粉尘自燃着火。
第十二条 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当操作人员发现初期火灾时,立即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告知当班班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通知电工将着火设备系统的电源断开。上报车间,关闭天然气总阀门,热媒停止生产。当火势严重时,可直接拨分公司火警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19、手机拨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20、手机拨打:275120),报警时必须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并在主要路口派专人进行接应。
2、根据着火物质采用相应灭火器进行灭火,油类物质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用消防水进行扑救。事故一旦发生,要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根据险情的轻重,相应安排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
3、在抢险救灾的相关人员未到之前,事故处理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和领导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11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12篇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管理安全责任制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管理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的措施、规定、条例,保证安全生产无事故,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管理制。
首先,必须逐级执行管理制,确定各部门负责人管理制工作,各施工项目应将管理制工作纳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中,使管理制工作与安全生产密切配合,以保证有效地贯彻管理制工作。其次,必须根据施工、生产操作的特点,制订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及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应逐级地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的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解决。第三,要发动和依靠职工做好管理制工作,经常向职工有计划地进行管理教育,使其自觉地遵守管理制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1 .一般要求
( 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生活、仓库等区域做出明确的平面布置规划。各区域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保持15m 一20m 的防火间距。
( 2 )除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现场的防火及防爆宣传、教育、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外,应设群众性消防组织;在消防专职部门指导下,共同负责现场防火事宜。
( 3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设置消防水道网,其管径及扬程须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火栓应根据建筑物及施工密集程度布置,一般每隔12om 应设置一具。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试验,经常保持畅通。一切防火器材不准移作它用。
( 4 )施工现场、仓库、加工厂、宿舍等处和重要机器设备旁边均应安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并做好防雨、防冻措施,按月进行检查。黄砂、锹、斧等消防器材,应安放在易取处。
( 5 )在仓库、器材堆置场、严禁明火场所,禁止吸烟。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别堆放,不准同库。
( 6 )宿舍内吸烟应备有烟灰缸,不准随便乱扔烟头,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 7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电源,均应采取集中控制,分区管理的办法,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
( 8 )进人厂矿油库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引火物;在厂区内动火,应遵守各厂的动火和防火管理制度,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消防和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
( 9 )临时建筑工程防火要求,在设计与规划时应按有关消防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考虑。
( 10 )严禁使用汽油、苯、丙酮等擦洗衣帽,穿有油污的衣服或有关带油器具,不准接近用火地点,以防着火。
( 11 )锅炉和各种受压容器应具有合格证和设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应确保灵敏准确,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水压试验。氧气瓶严防粘染油脂,并应设瓶盖和防震圈,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2 .施工动火与防火要求
( 1 )凡在生产厂区或不许动火的区域内动火,必须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办好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动火前,要清理工作地点及四周的易燃、易爆物,严防引起火灾。必要时要设专人看火,工作完毕要将火彻底熄灭,方准离开。
( 2 )在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离开易燃、易爆物10m 以上,否则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石油化上或危险区域动火时,必须由有关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的含量分析,符合要求后力可动火。
( 3 )在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及切断盲板等工作,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
( 4 )在高空动火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清除或采取遮盖措施,并设专人看火。各种高温管道上不许放置脚手板和其他等可燃物品。
( 5 )不准在室内熬沥青;室外熬沥青时,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距易燃物不少于10m ,并备有必需的防火设施器材。
( 6 )室内粉刷一般不准采用明火烘干。
3 .防毒、防尘
( l )禁止在散发粉尘或者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散发粉尘的作业,在生产条件许可下,应采用湿式作业。
( 2 )散发有毒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时应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设备装置。有毒物品应贮藏在专设处,并严格管理。
( 3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有冲洗设备。
( 4 )对经常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的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完毕后应进行洗涤、漱口和洗澡。
( 5 )废料和废水应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13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要求
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⑴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施工现场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⑵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⑶ 一切架空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⑷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⑸ 仓库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⑺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二)施工现场防爆要求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浓度或压力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就会造成爆炸。
2、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内容是:
⑴ 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⑵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⑷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第14篇 食堂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必须保持清洁,染有油污的抹布、纸渣等杂物应及时消除,炉灶油垢要经常清除,以免火星飞散,引起火灾。
炒菜时切勿随便离开或分神处理其它事务或与人聊天。
油锅起火时,立即用锅盖紧闭,使之缺氧而熄,锅盖不在时,就近用食盐倾入,使火熄灭,并除去热源,关闭炉火。
工作时切勿吸烟或随便放置未熄烟头。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例如酒精、汽油等,不可放置于炉具或电源插座附近,更不可靠近火源。
厨房用灯具应使用防爆灯罩,电器使用过久,常会生热起火,应注意检修。
气瓶放置应尽可能的远离灶台和易发火星的位置,并存放于通风、太阳不能直射的地点,随时检查气瓶开关和气管,防止气体泄露,引起起火、爆炸、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用电烹煮食物,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须防水份烧干起火,切勿多口插座同时使用多个电器或使用两线移动式插座。
插头损坏或电线外部绝缘破裂应立即更换或修理;发现电线起火时,迅速切断电源,切勿用水、油、清洁剂泼。
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厨房,确保电源、火种等确实关闭。
如果发生火灾,应立即求援消防中心,在消防队未到前,自己先抢救,用灭火器扑灭。
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训练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灭火器及消防水栓要经常检验,以免失效。应储备一些沙包,作为应急之需。
第15篇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范
1. 船舶在厂修船,众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业,由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占了船
舶火灾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厂修理或航修时,要特别加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2.船舶进厂时,船方应与厂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提出:船舶在厂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为防火安全责任人.
要求厂方提供消防水源.
要求厂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要求厂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审批.
要求厂方对明火作业地点指派看火人员,并在明火作业地点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通知船方作业结束.
要求厂方使用氧气、乙炔软管、焊机、焊线、电线安全可靠,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要求厂方将明火作业地点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检查防范工作.
1. 机舱内(包括油舱、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前必须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2. 明火作业前,船方应向厂讲明作业场所结构现状,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
3. 管系、相邻舱室).要求厂方在作业前应将与其它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4.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气.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
5. 要求厂方不得随意动用船方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厂、船方要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设备.
6. 船方要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