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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起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公司的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与分工
3.1 安全监察部是起重机械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升降机以及电梯等。
4.3 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分册中第十四章有关内容。
4.4 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4.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华电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4.6 选型与购置
4.6.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6.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6.3 各单位领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4.6.4 领用起重机械需经检修副总工程师(检修部主任)签字。
4.7 安装与修理
4.7.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7.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4.7.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7.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4.7.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8 使用和管理
第2篇 起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与分工
3.1 安全监察部是起重机械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升降机以及电梯等。
4.3 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分册中第十四章有关内容。
4.4 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4.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华电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4.6 选型与购置
4.6.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6.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6.3 各单位领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4.6.4 领用起重机械需经检修副总工程师(检修部主任)签字。
4.7 安装与修理
4.7.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7.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4.7.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7.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4.7.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8 使用和管理
4.8.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建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出《起
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检查、检测制度》。并定期对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8.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8.2.1 设备出厂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4.8.2.2 安装修理和验收资料。
4.8.2.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8.2.4 安全技术监督验收报告。
4.8.2.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8.2.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8.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该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4.8.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8.5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消除缺陷,严禁带病运行。
4.8.6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按有关规定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日检查:
4.8.6.1 年度检查的规定: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4.8.6.2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该做全面检查。
4.8.6.3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3.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4.8.6.3.3 纲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8.6.3.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4.8.6.4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4.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4.8.6.4.2 轨道的安全技术状况。
4.8.6.4.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9 监督检验
4.9.1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市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进行,一般检验周期为三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4.9.2 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向市劳动局联系,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4.9.3 购入的起重机械或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由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专责人的责任。
4.10 报告和记录
4.10.1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的报告、记录应当向安全监察部传递。
4.10.2 本标准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报告、记录等,应按日常行政工作规定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公司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例会、安全简报上公布,各部门、班组应由专人负责进行统计、记录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有关记录本中,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考核均应由专人负责立卷和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各专业领导、安全员和安全监察部进行检查。
5.2 本标准按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经济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