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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9

煤矿调度管理规定

第1篇 煤矿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充分发挥调度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值带班制度、生产调度会议制度、生产协调会议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调度业务学习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调度资料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度信息体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调度汇报要及时、真实,杜绝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现象。

第六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调度工作人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

第一节 事故汇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生重大事故(冒顶埋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24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图

第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当班汇报:

(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3小时以上(包括3小时)的。

(二)影响范围为一个采区且影响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的。

(三)影响范围为整个井下生产且影响时间为30分钟及其以上的。

(四)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其以上的。

(五)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5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

(七)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机发生放大滑,过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坠物、断尾绳、尾绳相互缠绕的。

(十)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四小时以上的。

(十一)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四小时以上的。

(十二)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

(十三)矿车坠井以及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

(十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地面生产系统、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3小时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以上的。

(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六) 地面铁路运输,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而影响煤炭外运长达2小时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井下发生重伤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

(四)放炮崩人、炮烟熏人的。

(五)垮棚、冒顶、冒顶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 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误透老峒、老塘的。

(九)坠眼,车辆放大滑的。

(十)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尘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四)全矿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五)井上下触电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节 抢险处理

第十六条 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清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火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灾区通风、瓦斯、煤尘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现场灭火情况,火势情况,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矿)值班调度员接事故汇报后,立即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和安排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矿)值班调度员负责将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反馈到矿调度所(基层单位)并督促执行。

(三)由矿调度所负责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传公司调度中心备查。

第十九条 各矿医院(所)在接到抢救工伤的调度通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伤抢救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初诊结束后,2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伤进行抢救。

第二十条 各矿医院(所)要将工伤治疗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抢救调度命令后,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定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矿)值班领导负责当日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处理工作。发生下列事故时,由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

(一)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机电事故,公司机运管理部(矿机电科)负责。

(二)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顶板事故,公司生产技术部(矿技术科)负责。

(三)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测责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测部(矿地测科)负责。

(四)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监察局(矿安监处)负责。

第三章 生产调度及汇报

第一节 生产调度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时必须将上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领导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条 接班后及时跟踪调度上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班中全面调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系统运转状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领导交办事项要重点调度。重点调度应做到:

(一)高瓦斯区域

1.每次通风排查会议所提出的重点头面,必须进行跟踪调度。

2.遇瓦斯超限时,必须调清瓦斯超限的时间、地点、范围,瓦斯浓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3.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调清现场实际情况、进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记录。

(二)水文异常区域

1.临近采空区、断层破碎带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区和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调清工作面的进度、采高、顶板和地质变化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2.出现水患(异常)时,必须要求现场停止作业、撤出威胁区人员,调清出水的时间、地点、出水量、水温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时汇报处理,做好记录。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装时,必须调清切眼顶板、支护、隐蔽工程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间,推进度、顶板冒落情况、特殊支护和采取的措施等。

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间,必须调清工作面支护、顶板、出口、通风、瓦斯、水

4.掘进工作面开工拨门期间,必须调清支护、顶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进巷道贯通施工期间,要调清贯通剩余距离、每班进尺情况、被贯通巷道的瓦斯、水、顶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6.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或异常带时,必须调清断层或异常带的实际情况、顶板情况、水和瓦斯变化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矿井停产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制度,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防汛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和组织抢险队伍。

第三节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条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财力“三落实”。

第五十六条 结冰期前,矿井要对地面生产系统、排矸系统、主副井口、绞车房、变电所、压风机房等岗位,车辆、管道、通道等设备设施,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 必须确保在结冰期前安装或检修好取暖锅炉,整修和保护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厂、出煤系统、排矸系统、浴室等岗位的供气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等要害地点的墙壁和门窗。

第五十八条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结冰。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用火、用电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用火、用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认真安排好治安保卫人员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实做好矿区的防火、防盗和综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条 运送职工上下班大客车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和车内保暖。

第六十一条 结冰期前对矿内、外的低压供电线路要进行全面整理,杜绝乱拉乱挂现象。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度防寒、防冻情况。

第五章 下井汇报

第六十三条 矿领导带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应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带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情况和带班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矿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矿领导带班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

第六十四条 矿井重点头面跟、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一班三汇报”,即每班开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下井须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所到矿井、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安排解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调度管理规定》(**煤电生技﹝2010﹞12号附件8)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

第2篇 煤矿调度装备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通知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被列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煤矿重点监察项目。为确保我矿调度装备灵敏可靠、安全稳定运行,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的服务安全生产,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本着“谁使用、谁安装、谁维护”的原则,我矿的调度装备系统在调度室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使用单位全面负责安装及维护。

一、 安全监控系统

(一)、安装

(1)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及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连接电缆、供电电源等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井下监控系统的主电缆和分站由调度室负责,被服务单位协助敷设。监控系统的电源线及关联的控制线均由使用单位专业电工接入相关设备内。

(3)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应安设监控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在未安装之前严禁施工,特殊情况下须由调度室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4)应安设监控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安装系统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提前一星期送调度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中应该注明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5)调度室接到《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使用单位领取设备并指导完成安装及调试。

(二)、 使用

(1)由分站到工作地点的电缆及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生产单位的机电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由当班电工处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悬挂整齐,严禁乱扔乱放、擅自停用等。

(2)掘进工区向前延伸所需电缆报调度室领用并负责敷设及管理。采煤工作面随着推进,监控电缆由采煤工区负责吊挂管理。所有多余电缆必须盘在专用电缆架上,固定整齐,必须到有接线盒的地方方可截断并交至调度室。所有延伸回撤电缆全部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结束后,监控系统的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回撤后交还调度室汇总,发现丢失应按原价赔偿并加罚200元。

(3)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将监控系统的电缆截断或挪作他用。发现人为截断或破坏电缆者,按电缆原价2倍处罚,损坏一根加罚200元。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电缆或设备损坏的,除按设备的原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的轻重另行加罚200元。

(4)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故意不使用断电仪、不按标准安装使用的、不按规定悬挂传感器等,发现一次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三)、 维护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必须每10天对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每次调校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正。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自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将井下部分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以上工作由调度室负责。

(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由使用单位维修人员及时处理,在现场条件允许下未及时处理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罚款200元,确因设备损坏现场无法解决时,及时报调度室维修人员下井维修,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3)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并同专职人员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或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调度室,并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 系统运行程序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的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实施监测各类数据变化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接到报警后,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3)调度室值班监控员要认真监视各测点数据信息变化情况,发现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无数据,应立即向相应地点了解情况及时安排处理,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作详细记录备案。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查明原因,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二、 人员定位系统

(一)使用管理:

1、调度室负责人员定位设备的安装管理,定期检修等工作。

2、井下所有人员定位设备及传输电缆、接线盒等按照所属管辖区域范围划分至各相关单位管理、使用和维护。

3、使用单位对人员定位设备和传输电缆要严格保护,避免尘遮、水淋、物撞、炮崩等。

4、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定位设备及电缆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

5、人员定位的发射天线,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否则影响定位精度,特殊情况须汇报调度室,经调度室同意,方可变动。

6、标识卡正面的红色按钮为求救按钮,不能随意触按。工作指示灯30秒闪烁一下为工作正常,2-4秒闪烁一下为电量不足或处以求救状态。工作不正常时应及时送到调度室进行检查,以免不能正常考勤。

(二)、处罚规定: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标识卡,妥善保管,防水防震,严禁私自拆卸,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对使用人罚款200元。

2、标识卡作为人员考勤和安全定位的终端,必须由本人随身携带,不得漏带、捎带,否则按“三违”处理。

3、员工不得无故按红色求救按钮,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对本矿造成其它影响的要加大处理力度。

4、使用单位对人员定位设备和传输电缆因水淋、物撞、炮崩等造成的人为损坏,按设备购价进行加倍处罚!

5、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挪动读卡器等设备位置,否者罚款200-1000元,造成其他影响的加倍处罚!

三、通信联络系统

我矿通讯系统包括调度电话、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语音广播系统。

(一)、使用管理:

1、调度室负责通讯系统的统一管理,定期调校、检修等工作。通讯系统中心站管理员应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做好故障记录。

2、通讯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等情况,调度通讯管理员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联系厂家技术人员来矿处理。

3、井下所有通讯设备及传输电缆、接线盒等按照所属管辖区域范围划分至所在生产单位的机电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使用单位对通讯设备和传输电缆要严格保护,避免尘遮、水淋、物撞、炮崩等。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通讯设备及通讯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由当班电工处理,若问题无法解决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对需要经常移动的通讯设备、电缆等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悬挂整齐,严禁乱扔乱放。

4、,小灵通基站、广播音箱需要延伸及回撤时,应提前一星期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监管指导,使用单位协助完成。

5、掘进工区向前延伸所需通讯电缆报调度室领用并负责敷设及管理。采煤工作面随着推进,通讯电缆由采煤工区负责吊挂管理。所有多余通讯电缆必须盘在专用电缆架上,固定整齐,必须到有接线盒的地方方可截断并交至调度室。所有延伸回撤通讯电缆全部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结束后,通讯系统的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回撤后交还调度室汇总,发现丢失应按原价赔偿

二、处罚规定:

1、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将通讯系统的电缆截断或挪作他用。发现人为截断或破坏电缆者,按电缆原价2倍处罚并加罚200元。保管使用不当造成通讯设施损坏或丢失的,除按设备的原价赔偿及维修费用全额处罚外并视情节的轻重另行加罚。

2、故意破坏、盗窃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对井下所属范围内的传输电缆出现损坏(破皮、断开)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篇 s煤矿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充分发挥调度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值带班制度、生产调度会议制度、生产协调会议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调度业务学习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调度资料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度信息体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调度汇报要及时、真实,杜绝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现象。

第六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调度工作人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

第一节 事故汇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生重大事故(冒顶埋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24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图

第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当班汇报:

(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3小时以上(包括3小时)的。

(二)影响范围为一个采区且影响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的。

(三)影响范围为整个井下生产且影响时间为30分钟及其以上的。

(四)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其以上的。

(五)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5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

(七)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机发生放大滑,过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坠物、断尾绳、尾绳相互缠绕的。

(十)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四小时以上的。

(十一)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四小时以上的。

(十二)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

(十三)矿车坠井以及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

(十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地面生产系统、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3小时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以上的。

(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六) 地面铁路运输,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而影响煤炭外运长达2小时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井下发生重伤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

(四)放炮崩人、炮烟熏人的。

(五)垮棚、冒顶、冒顶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 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误透老峒、老塘的。

(九)坠眼,车辆放大滑的。

(十)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尘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四)全矿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五)井上下触电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节 抢险处理

第十六条 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清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火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灾区通风、瓦斯、煤尘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现场灭火情况,火势情况,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矿)值班调度员接事故汇报后,立即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和安排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矿)值班调度员负责将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反馈到矿调度所(基层单位)并督促执行。

(三)由矿调度所负责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传公司调度中心备查。

第十九条 各矿医院(所)在接到抢救工伤的调度通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伤抢救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初诊结束后,2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伤进行抢救。

第二十条 各矿医院(所)要将工伤治疗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抢救调度命令后,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定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矿)值班领导负责当日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处理工作。发生下列事故时,由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

(一)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机电事故,公司机运管理部(矿机电科)负责。

(二)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顶板事故,公司生产技术部(矿技术科)负责。

(三)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测责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测部(矿地测科)负责。

(四)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监察局(矿安监处)负责。

第三章 生产调度及汇报

第一节 生产调度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时必须将上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领导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条 接班后及时跟踪调度上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班中全面调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系统运转状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领导交办事项要重点调度。重点调度应做到:

(一)高瓦斯区域

1.每次通风排查会议所提出的重点头面,必须进行跟踪调度。

2.遇瓦斯超限时,必须调清瓦斯超限的时间、地点、范围,瓦斯浓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3.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调清现场实际情况、进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记录。

(二)水文异常区域

1.临近采空区、断层破碎带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区和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调清工作面的进度、采高、顶板和地质变化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2.出现水患(异常)时,必须要求现场停止作业、撤出威胁区人员,调清出水的时间、地点、出水量、水温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时汇报处理,做好记录。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装时,必须调清切眼顶板、支护、隐蔽工程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间,推进度、顶板冒落情况、特殊支护和采取的措施等。

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间,必须调清工作面支护、顶板、出口、通风、瓦斯、水

4.掘进工作面开工拨门期间,必须调清支护、顶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进巷道贯通施工期间,要调清贯通剩余距离、每班进尺情况、被贯通巷道的瓦斯、水、顶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6.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或异常带时,必须调清断层或异常带的实际情况、顶板情况、水和瓦斯变化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矿井停产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制度,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防汛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和组织抢险队伍。

第三节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条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财力“三落实”。

第五十六条 结冰期前,矿井要对地面生产系统、排矸系统、主副井口、绞车房、变电所、压风机房等岗位,车辆、管道、通道等设备设施,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 必须确保在结冰期前安装或检修好取暖锅炉,整修和保护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厂、出煤系统、排矸系统、浴室等岗位的供气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等要害地点的墙壁和门窗。

第五十八条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结冰。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用火、用电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用火、用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认真安排好治安保卫人员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实做好矿区的防火、防盗和综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条 运送职工上下班大客车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和车内保暖。

第六十一条 结冰期前对矿内、外的低压供电线路要进行全面整理,杜绝乱拉乱挂现象。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度防寒、防冻情况。

第五章 下井汇报

第六十三条 矿领导带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应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带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情况和带班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矿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矿领导带班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

第六十四条 矿井重点头面跟、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一班三汇报”,即每班开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下井须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所到矿井、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安排解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调度管理规定》(**煤电生技﹝2010﹞12号附件8)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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