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保障施工期间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施工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是指进入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范围,分别由各施工单位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分别管理,属地责任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区域界线依据各施工项目区域界定。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责任人是指:
1、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和在本公司施工的人员及临时进入施工区的人员。
2、未履行告知、宣传义务而导致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或施工单位接待陪同人员。
3、已经被告知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
第三章 规定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料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袖章)。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每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后备档,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七条 人员进出施工区规定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由该项目员工到西门引领,驾驶车辆需停靠在来宾停车位,严禁驶入施工区(施工及送货车辆除外)并在厂区大门办理登记、接受检查、存取不安全物品等手续,其接待及陪同人员负有向其告知和宣讲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1、西门保安有权禁止不佩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区。
2、确认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时且没有佩戴安全帽时,施工单位在接人的同时带安全帽。
第八条 禁烟规定
(一)施工区内任何部位、任何时间、任何人员均严禁吸烟。
(二)除焊工、气割工等特殊工种允许携带配置的火机上岗工作以外,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带入厂区。
(三)外来人员带有与香烟有关物品的,在其进入厂区前,西大门保安应即时提醒进入厂区人员将相关物品存入厂区西大门门卫保管箱内。
第九条 劳保着装规定
(一)在施工区内的相应场所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劳保着装。
1、西门保安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赤足、裸胸、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进入施工区和在厂区内行走。
(二)进入施工区相应场所(除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门卫室、化验室、值班室等场所之外的其他区域)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严禁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
2、佩戴安全帽必须要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
3、过期及破损的的安全帽严禁使用。
第十条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 电焊机
1、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一次线必须用铜芯电缆线,二次线接头必须用螺丝压紧,在需要延长时接头处必须做好绝缘防护;
3、电焊机必须做好机壳接地;
4、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5、高空焊接或切割时,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二)气(焊)割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开闭阀门的扳手上不得沾染油脂。
3.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安全帽,不得在强阳光下暴晒。严禁用塔吊或其他吊车直接运氧气瓶或乙炔瓶。
4.乙炔胶管,氧气胶管不得错装。乙炔胶管为黑色,氧气胶管为红色。
5.氧气瓶与乙炔瓶储存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必须满、空瓶分开放置;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割炬(焊炬)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先关乙炔阀,后关闭氧气阀。
7.工作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跑尽,再进行拆卸修理。
8.氧气胶管,外径18毫米,应能承受20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0-81《氧气胶管》的规定;乙炔胶管,外径16毫米,应能承受5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1-81《乙炔胶管》的规定。
9.使用中,氧气胶管着火时不得拆弯胶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气。乙炔胶管着火时,应先熄灭炬火,可用胳膊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10.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第2篇 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保障施工期间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施工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是指进入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范围,分别由各施工单位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分别管理,属地责任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区域界线依据各施工项目区域界定。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责任人是指:
1、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和在本公司施工的人员及临时进入施工区的人员。
2、未履行告知、宣传义务而导致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或施工单位接待陪同人员。
3、已经被告知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
第三章 规定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料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袖章)。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每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后备档,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七条 人员进出施工区规定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由该项目员工到西门引领,驾驶车辆需停靠在来宾停车位,严禁驶入施工区(施工及送货车辆除外)并在厂区大门办理登记、接受检查、存取不安全物品等手续,其接待及陪同人员负有向其告知和宣讲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1、西门保安有权禁止不佩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区。
2、确认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时且没有佩戴安全帽时,施工单位在接人的同时带安全帽。
第八条 禁烟规定
(一)施工区内任何部位、任何时间、任何人员均严禁吸烟。
(二)除焊工、气割工等特殊工种允许携带配置的火机上岗工作以外,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带入厂区。
(三)外来人员带有与香烟有关物品的,在其进入厂区前,西大门保安应即时提醒进入厂区人员将相关物品存入厂区西大门门卫保管箱内。
第九条 劳保着装规定
(一)在施工区内的相应场所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劳保着装。
1、西门保安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赤足、裸胸、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进入施工区和在厂区内行走。
(二)进入施工区相应场所(除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门卫室、化验室、值班室等场所之外的其他区域)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严禁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
2、佩戴安全帽必须要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
3、过期及破损的的安全帽严禁使用。
第十条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电焊机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一次线必须用铜芯电缆线,二次线接头必须用螺丝压紧,在需要延长时接头处必须做好绝缘防护;
3、电焊机必须做好机壳接地;
4、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5、高空焊接或切割时,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二)气(焊)割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开闭阀门的扳手上不得沾染油脂。
3.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安全帽,不得在强阳光下暴晒。严禁用塔吊或其他吊车直接运氧气瓶或乙炔瓶。
4.乙炔胶管,氧气胶管不得错装。乙炔胶管为黑色,氧气胶管为红色。
5.氧气瓶与乙炔瓶储存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必须满、空瓶分开放置;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割炬(焊炬)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先关乙炔阀,后关闭氧气阀。
7.工作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跑尽,再进行拆卸修理。
8.氧气胶管,外径18毫米,应能承受20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0-81《氧气胶管》的规定;乙炔胶管,外径16毫米,应能承受5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1-81《乙炔胶管》的规定。
9.使用中,氧气胶管着火时不得拆弯胶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气。乙炔胶管着火时,应先熄灭炬火,可用胳膊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10.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1.不得将胶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胶管上,更不得将胶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胶管经过车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2、氧气瓶使用时可立放也可平放(端部枕高),乙炔瓶必须立放使用。立放的氧气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
13.不得将胶管背在背上操作。割(焊)炬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14.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拆下氧气表、乙炔表,拧上气瓶安全帽;并将胶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的地方,减压阀和气压表应放在工具箱内;认真检查操作地点及周围,确定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配电箱管理规定
1、配电箱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电工负责安装。
2、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3、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4、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5、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谭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不得放置任伺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技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一)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时,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2、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3、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时应遵循安全带高挂低用的原则,禁止在支架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并专人监护负责。
(二)交叉作业
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4、吊装与焊接作业时必须专人监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与督察处将不定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
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与安全交底备档情况检查。
3、用电安全及带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检查。
4、其他安全方面检查。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厂区内吸烟的,罚款500元/人.次,本公司员工予以开除,同时对吸烟者所在区域属地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厂区内非岗位工作需要部位发现烟头、火柴杆、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不论是否可以落实其来源,按100元/件.次扣罚发现位置所在区域属地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及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作业的,对所属施工项目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十六条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人.次;所属项目施工单位罚款50元/人.次。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者,对其罚款30元/人.次。
第十八条 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者,对其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条 违反配电箱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 非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施工区的,依据所属施工项目部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经发现从北门进出厂区的,视同偷盗,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保安人员按罚款额度的10﹪进行处罚(特殊原因必须从北门出入的必须经指挥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如外来人员在不了解制度的情况下违规,按相应的标准将违规处罚责任落实到其接待单位和陪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已经被告知安全管理制度而违反本制度的外来人员,其违规处罚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综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编制: 审批: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