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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 第2篇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切实做好采掘修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防止顶板事故,搞好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顶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xx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及矿井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分析事故案例,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措施工程中,必须安排一定的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手段。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矿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定期组织开展顶板管理安全检查,听取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矿长及生产、地测、安全部门的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和资金、隐患整改、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第三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矿分管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分管副矿长是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现场顶板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制定(或修改)各级干部和机构安全岗位责任制。矿分管副矿长要重点抓好采煤工作面切眼支护、初次放顶、切眼安装、切眼扩帮、上下端头支护和放结束顶以及掘进工作面迎头临时支护、贯通、开口、过构造以及斜巷防架棚倾倒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编制审批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订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局长、矿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按监察条例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程和本规定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督促隐患整改。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分析顶板事故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及矿井各职能部门在加强业务保安的同时,要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公司、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作为顶板管理的两级主管部门,应配备顶板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技术业务,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问题。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按要求对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的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坚持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
第七条 施工区队是顶板管理的现场责任单位,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区队质量验收员负现场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
第八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巷道维修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并有记录及个人签字可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掘修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落实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 采掘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的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修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和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的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人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的结构与性能,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xx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专业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的顶板管理
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回采推进到直接顶开始冒落,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1.5-2 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地测、安监部门和采煤队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的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其炮眼位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已垮落,工作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2篇 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切实做好采掘修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防止顶板事故,搞好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顶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及矿井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分析事故案例,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措施工程中,必须安排一定的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手段。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矿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定期组织开展顶板管理安全检查,听取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矿长及生产、地测、安全部门的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和资金、隐患整改、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第三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矿分管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分管副矿长是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现场顶板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制定(或修改)各级干部和机构安全岗位责任制。矿分管副矿长要重点抓好采煤工作面切眼支护、初次放顶、切眼安装、切眼扩帮、上下端头支护和放结束顶以及掘进工作面迎头临时支护、贯通、开口、过构造以及斜巷防架棚倾倒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编制审批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订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局长、矿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按监察条例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程和本规定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督促隐患整改。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分析顶板事故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及矿井各职能部门在加强业务保安的同时,要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公司、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作为顶板管理的两级主管部门,应配备顶板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技术业务,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问题。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按要求对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的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坚持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
第七条 施工区队是顶板管理的现场责任单位,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区队质量验收员负现场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
第八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巷道维修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并有记录及个人签字可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掘修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落实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 采掘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的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修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和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的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人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的结构与性能,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专业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的顶板管理
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回采推进到直接顶开始冒落,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1.5-2 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地测、安监部门和采煤队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的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其炮眼位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已垮落,工作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八条 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崩翻的棚梁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液压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程要求或钻底时,必须穿柱鞋和加强二次补液管理。
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分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底分层工作面老塘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三条 顶分层开采工作面严禁局部托顶煤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顶煤时,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顶煤生产。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四对八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并至少按一梁三柱架设。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 m范围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 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 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加强支护使用的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实,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八条 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 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冒顶时候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条 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和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
第三章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靠近工作面10 m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砌碹、架棚巷道支护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及时填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三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掘进过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开石门和巷道贯通等事故多发部位,矿技术部门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在掘进过程中,由分管掘进的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部门、技术部门的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三十六条 掘进巷道开口必须有开口卡片并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开口。专项技术措施中对抬棚及支架架设、抬棚及其穿梁规格、柱腿长度、背帮背顶、放炮等都要有明确要求,并附施工示意图。
第三十七条 巷道开口必须架设双暗抬棚,抬棚梁长度要比基本棚梁长200 mm。抬棚穿梁要专门加工制作,梁长至少要比基本棚梁长500 mm,梁爪距梁头距离不小于300 mm。
第三十八条 架设抬棚前,靠近开口处要先架临时抬棚,后架正式抬棚。开口完毕,正式抬棚安全可靠方可拆掉临时抬棚。
第三十九条 架设抬棚时,柱腿要栽在硬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200 mm。帮顶必须背紧刹牢。
第四十条 抬棚架好继续掘进时,只准先用手镐或放小震动炮掘进。第一架棚必须贴穿梁端架设,以保证抬棚和第一架棚稳定可靠。
第四十一条 巷道掘进的顶网铺设,必须合理搭接、铺平铺展、扣扣相联。
第四十二条 巷道冒顶流矸处必须背严刹牢,并在其下方增设抬棚加固支架。不准在冒顶流矸处开口。
第四十三条 坚持使用前探梁超前临时支护,金属拉杆必须紧跟窝头,每棚6根(梁及两帮腿各2根),使用长度不小于5 m。架抬棚处穿梁及帮也必须使用,并打齐打牢。
第四十四条 煤层倾角较大的巷道,掘进时支架要接顶架设,严禁留三角顶煤。巷底要平、直,不许留台阶。
第四十五条 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设抬棚,禁止在支架上再架设支架。
第四章 巷道维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四十八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50 mm,严防支柱蹬空。
第五十条 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维修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五十一条 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建设,保证巷修人员配备充足,满足矿井巷道维护要求。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