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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吊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2

行吊安全管理规定

行吊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条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三条 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第四条 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第五条 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第六条 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条 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十二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第十三条 处罚

(1)违反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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