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职责
2.1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内容
3.1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技术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现场站位
a)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现场管理要求
3.3.1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 〈11-35 60 110 154 220 330 |
最小距离(m) | 1.53 3.1 3.6 1.1 1.7 5.3 |
3.3.11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钢板卡钳
3.4.2.1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钢板夹钳
3.4.3.1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扬机
3.5.1.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顶
3.5.2.1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滑轮
3.5.3.1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电动葫芦
3.5.4.1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手动葫芦
3.5.5.1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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