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 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 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作业危害识别(jsa)
3.1.1 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3.2.2.3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3.2.2.4 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
3.2.2.5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3 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2.4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5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6 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3 作业过程管理
3.3.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
3.3.2 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 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3.3.5 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3.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3.6.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3.6.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3.6.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3.6.4 需要进行爆破的。
3.3.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3.7.1 立即停止作业。
3.3.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3.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3.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3.7.5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3.8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3.4 许可证管理
3.4.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4.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4.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4.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
3.6 中国石化队伍在系统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时,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