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厂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范围
1.1为了加强分厂检修、施工、清理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做到安全、规范、有序、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第一氧化铝厂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分厂区域内从事检修、施工、清理等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
2.术语和定义
2.1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煤气作业等。
2.2危险作业:作业过程具有特殊危害,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作业。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机械作业、高压电作业、大型起吊作业等。
2.3外委施工单位及人员:指分厂以外的承包检修、清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其雇佣人员。
2.4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的各类容器、贮罐、槽、地窑 (沟)、下水道、箱盒、大直径管道、除尘器、煤粉仓、沥青仓、油焦仓、各种炉窑或其它狭窄等有限空间中的作业。
3.职责
3.1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承担检修项目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该项目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2项目所属生产车间对其所属资产的检修、施工、清理等项目的安全交底负直接责任,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3对于外委项目,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对其安排的项目在安全管理上负有管理及监督检查责任。
3.4安全环保科对检修等项目施工安全负有监督职责。
4.管理内容
4.1.1自检项目安全管理。
4.1.1.1时间较短的分厂日常自检项目,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车间和施工所在生产车间负责。作业前,生产车间要向施工人员进行生产现场状况安全交底,施工车间项目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并按照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机械工作票,逐项进行安全确认。
4.1.1.2工期超过七天或危险性较大的自检项目, 负责施工的车间必须制订书面的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申报表,到分厂项目主管科室及安全环保科办理安措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牵扯到重点防火区动火作业的,还必须严格按照分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4.1.1.3对于分厂自检项目,各车间要严格按照开工程序要求安排施工,对所安排的施工项目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对所涉及的安全设施、工器具、施工人员资格、安全确认负责,对施工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机械工作票上注明。
4.1.2外委项目安全管理。
4.1.2.1外委施工单位在第一氧化铝区域内进行检修施工、清理等作业,必须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而私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立即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办理相关安全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2工期在三天以下的外委项目, 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所在生产车间负责。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向项目管理单位及生产车间了解工程具体情况,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作业对象以及作业过程进行全方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报分厂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存档。
4.1.2.3三天以上的项目或业务科室有特别要求的三天以下的分厂外委项目,除做好上述要求外,施工单位还必须到分厂安全科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手续,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措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申报表》到分厂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所在生产车间、安全环保科审批登记,签字盖章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未办理以上手续的施工单位,生产车间应禁止其进入现场施工。
4.1.2.4分公司外委的施工项目,严格按分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2.5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在审批安全措施的同时,负责该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查,包括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检修等项目工程和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1.2.6施工前,项目管理单位及生产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工作,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要有安全教育登记。
4.1.2.7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办理“机械工作票”,并和生产单位一起到现场,逐项确认安全隔离措施是否到位,生产单位负责对检修设备与运行生产设备进行有效隔离,施工单位负责对检修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隔离措施包括切断检修设备电源、切断水、料、汽、风等来源;管道设施必须采用盲板封堵等彻底的隔离措施;并在现场电源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在管道断开处挂“禁止合岔,正在检修”警示牌等,对安全确认的内容,双方确认人员要进行签字。
4.1.2.8 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科及生产车间应加强检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服从分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单位,或施工过程存在不安全因素,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1.3施工过程管理。
4.1.3.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等。不许行人通过的地方必须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光线必须充足,同时设专人监护。
4.1.3.2施工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管理,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的管理,湿法车间作业要佩戴防护眼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1.3.3各种槽内及容器内清理检修时,要确保切断各种物料来源,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5℃,所使用照明必须是36伏以下安全灯,碳分槽要打开人孔充分排气后方可进入。
4.1.3.4在高度超过两米以上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4.1.3.5在装卸阀门及法兰时,必须先把管道或容器中残余物料放干净,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不能面对法兰,要先卸下部螺丝。
4.1.3.6施工单位应为项目施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器具,电焊机,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分厂的设备或工器具,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损坏的设备或工器具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4.1.3.7施工单位不许擅自启动生产设备,确需启动时,必须与生产车间值班室联系,通知岗位人员按程序启动。
4.1.3.8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分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4.1.3.9施工现场必须整洁文明,施工所用物料要堆放整齐,施工垃圾按“边施工、边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施工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及时恢复。
4.1.4考核.
4.1.4.1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分厂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分厂的安全考核。
4.1.4.2分厂项目管理单位、生产车间及安全环保科,对于检修施工、清理现场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具有考核权。属于分公司项目的,由分厂项目主管科室经分厂厂长审批签字后通报施工单位及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属分厂项目的,由分厂项目主管科室考核。
4.1.4.3安全环保科对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规定,或检修、施工、清理等现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管理不到位进行考核。在月度绩效考核中对生产车间、管理单位各处罚5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