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