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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加气站防火管理规定 第2篇cng加气站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1篇 加气站防火管理规定
(1)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公司有关规定。
(2)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明火作业,禁止吸烟,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
(3)禁火区域内管道、设备和各类建筑上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每年检测二次。
(4)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禁火区域内因改建、扩建、设备修理等必须动火作业时,需先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方可动火,禁止无证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证一用。
除《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动火点外,不得擅自变更、扩大用火范围,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
动火设备未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未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动火。
无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现场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在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到场督促检查。
(5)设备区内禁止存放油脂及易燃、可燃物。
(6)按消防规定及气体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保养,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2篇 cng加气站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规范站内人员的行为,防止火灾爆炸的发生,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各生产站场的防火防爆管理的职责和内容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站场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防火防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生产单位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2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
23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管辖范围内的各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 站场防火防爆规定:
311 生产区指公司所属的加气生产区、加气母站、加气子站、移动加气站、转运拖车及相关生产装置区域及警戒线内的范围。
312生产区必须列为禁烟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搭建简易建筑。站内有生活区的必须设置明显的隔离装置与生产区予以分开。
313站场内所有设备、管网和生活用气管线,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定期巡检,巡检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防静电劳保服,佩戴安全帽和防护镜,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与维护。所有管线、阀件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不泄不漏。
314外来参观人员需进入生产区的,必须事先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安全教育,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后方可进入。进入压缩机站的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和耳塞后方可进入。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在有关人员带领下,在指定的区域内参观。
315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内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经管理单位批准,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办理有关手续、劳保着装后方可进站。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公司动火规定制定周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专人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现场监护。
316抢修、维修在用设备时必须事先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氮气置换并达到要求。施工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产生火花。
317工艺装置修理后必须进行氮气置换、天然气置换和试运。置换后必须进行气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置换合格。
318 车辆因施工原因必须进入生产区的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配戴防火帽在指定区域活动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319 进行干线置换吹扫和分离器排污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明确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110 站内设备和输气管线严禁超压作业,经测试调查发现腐蚀严重的管段和设备存在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与更换,不得带病运行。站场的分离器要定期排放污水,并有具体的防冻、防火措施。
3111 设备及其它火种附近严禁放置油料、氧气瓶、木材等易燃物,生活用气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严禁明火照明。
3112 生产区内各种压力容器和三大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必须建立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并作好标志和记录。
3113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测试方法及结果必须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并于每年春季和汛期前进行测试。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符合防爆要求。
32站场、管线投产防火防爆规定:
321站场、管线投产前的吹扫、试压应编制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2试压介质选取原则:
(1)强度试压介质宜选用水,在一、二类地区的管道可采用非可燃气体;
(2)严密性试压宜选用非可燃气体。
323试压过程中发现管线泄漏,应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324用天然气置换管段内的空气时,进气速度不超过5m/s。
325在置换出口处取样分析,当气体含氧量低于2%即为置换合格。
326放空管线要固定牢靠,放空阀要操作灵活,操作要缓开慢关。放空时放空口50米范围内应有专人警戒。
327含油污水应密闭排放至钢质储罐内,罐体及进罐管线应可靠接地。
33天然气加压安全规定:
331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的动力机应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332非放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
333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进口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出口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334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335压缩机系统的安全联锁装置要能确保安全启动,故障状态下能及时停车。
336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34天然气处理装置安全规定:
341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42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
343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于操作平台(或地坪)2米以上。禁止朝向15米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344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345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346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347天然气处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48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置换。置换完毕应取样分析,含氧良不大于2%为合格。
349已投用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如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气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对需动火的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3410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应对气、水分离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明火烘烤。
4、更改
本规定的更改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js/c*-07-2004)的规定,如程序文件
更改影响本规定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js/c*-22-2004)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js/zy-21-03-2004)
52相关文件
53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