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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13)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森防( 2011〕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 区和农林交错地 区的森林火险情况 ,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 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 内,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 火行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灾隐患 ;在森林 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 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要督促 以森林资源为载体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 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 落实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 防火进林 区、进社 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 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 林 业主管部 门和 气象机构要加 强森林火险监测 和预报工作 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 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 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 出用火 申请,报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线(带) ;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 以外并具备适合
(四) 明确现场责任人 ;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
(七) 明确用 火蔓延应对措施 ;
(八)落实专人看守 ,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 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内, 因防治林防火区用 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 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 防火 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 内 的住宅、厂房 、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 ,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 电力和 电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地段应 当开设 防火隔 离带, 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 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 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 民风民俗、传 统习俗和 宗教等活动 ,必须设立 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 中做 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2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财产出入,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最大的,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供各位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 公司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部室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责任人为成员。防火领导小组成员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 施工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并指定1-2名消防安全员。
(三) 防火领导小组工作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 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3、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4、 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逐级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5、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6、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训练,要求人人做到“四知”:知报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7、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在日常值班工作中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级火灾。
8、 对公司内部(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有关公共部位的防火。
(四) 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主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定期年审,过期失效的消防设施,停止使用。
(五) 办公大楼的安全防火
1、 办公楼和家属院是重点防火部位,由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保安员为骨干,成立消防队。
2、 对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
3、 报警系统要有专人值班。
4、 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5、 严禁车辆随意停放,必须预留足够的逃生、救援通道。
6、 各办公室要达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7、 微机室、电话总机室应严格按规定走线,夜间要有专人值班。
二、 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 按北京市相关要求配备灭火器,并加强管理。
(二) 消防设施的管理
1、 一切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挪用;室外消防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2、 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要放在明显、通风处。注意防潮。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应及时报废、更换或维修。
3、 要爱护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对无故损坏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三、 奖励、处罚及其他
(一)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突出成绩的部室和个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将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三)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4篇 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成型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管理一部重点防火部位划分:
1、天然气运行系统、热媒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沥青系统、沥青烟气净化系统、粉料收集系统。
2、热媒房、余热泵房、成型机、预热螺旋、振型给料机房、沥青净化烟道、带压油类管线等。
第三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成型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运行,分厂车间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逐级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点检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火灾易发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岗位人员按照《岗位安全点检表》中的内容进行点检,对各导热油系统、沥青系统法兰连接处、阀门、压力、温度检测点处及各管线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检查保温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导热油浸渍,各连接处有无泄漏。
第五条 班组长对岗位人员的点检监督检查,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车间对班组的防火工作及火灾敏感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班长对岗位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落实,岗位人员对所属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达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岗位人员本着问题不过班的原则进行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自己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汇报,做好记录(时间、存在的问题、汇报人、接受人、反馈意见)。如遇到突发事件按照《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条 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班长向车间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长和岗位同时认真进行交接班和详细交底。根据轻重缓急,联系检修人员,填写消缺单及工作票。当班班长必须落实防火措施,现场监护,共同处理。
第九条 车间根据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督促检修办理动火许可证及危险作业审批,并指派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完毕后,严格执行检修人员与生产人员的交接确认制度。检修结束24小时内由当班班长再次确认,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检修作业动火安全要求
1、设备运行时或油类管线带压时,严禁进行修补,更不允许与明火、电源、电焊接触。
2、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热媒管线上的所有焊接作业,必须进行灭火、降温、回油、停泵。
3、沥青储存罐、沥青管路、密闭容器,动火前必须确认已进行了放散、空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地坑、料仓、除尘箱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进入粉料储存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线不容许有破损和裸露现象,防止发生火灾或触电事故。焊接作业完毕后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现场,并在收工1-2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复查,确认无着火源存在。
第十一条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分公司、分厂、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骤进行操作,做好沟通及监护工作。
2、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私自进行火、电焊作业,严禁使用现场管道、设备等做为焊接回路线,如需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使用便携式电焊机时,地线必须搭在焊件上,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摆放明显的检修标识牌,划出区域,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监护下进行作业。
3、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严禁流动吸烟。
4、严禁在盛有高浓度粉尘的料仓或储罐中用明火观察料位。
5、高腐蚀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每个生产周期对电源电缆表皮进行检查,对有接头的电源电缆线进行每班多次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6、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电源线对接,防止过热引发着火。对动力电缆有接头的部位定期进行登记检查。电缆桥架上的粉尘应定期清理,防止粉尘自燃着火。
第十二条 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当操作人员发现初期火灾时,立即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告知当班班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通知电工将着火设备系统的电源断开。上报车间,关闭天然气总阀门,热媒停止生产。当火势严重时,可直接拨分公司火警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19、手机拨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20、手机拨打:275120),报警时必须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并在主要路口派专人进行接应。
2、根据着火物质采用相应灭火器进行灭火,油类物质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用消防水进行扑救。事故一旦发生,要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根据险情的轻重,相应安排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
3、在抢险救灾的相关人员未到之前,事故处理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和领导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5篇 加气站防火管理规定
(1)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公司有关规定。
(2)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明火作业,禁止吸烟,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
(3)禁火区域内管道、设备和各类建筑上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每年检测二次。
(4)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禁火区域内因改建、扩建、设备修理等必须动火作业时,需先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方可动火,禁止无证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证一用。
除《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动火点外,不得擅自变更、扩大用火范围,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
动火设备未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未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动火。
无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现场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在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到场督促检查。
(5)设备区内禁止存放油脂及易燃、可燃物。
(6)按消防规定及气体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保养,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6篇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仓库安全防火管理,保证仓库防火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 适应范围
yycg公司所有仓库安全防火管理。
3 术语
4 职责
仓库工程师是安全防火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订、修订本程序,对储运安全防火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考核。
5 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5.1防火管理
5.1.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化工企业仓库储存的物资中,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分解品较多,应严禁引火物进入仓库,确保物资、人身和设备安全。
5.1.2 遵守仓库防火安全、领料、保管、交接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
5.1.3 熟悉和掌握所管物资性能,尤其是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危害程度、性质、保管和灭火方法。
5.1.4对库内物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库分类存放。
5.1.5 库内堆放的物品,要留出一定的安全通道和防火间隔。
5.1.6 经常清扫库房,及时清除杂物。
5.1.7 经常检查库内通风、照明设备,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5.1.8 严禁在库内吸烟、明火,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
5.1.9每天下班前,对自已管理的库房和周围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
5.1.10 经常对库内的灭火设备进行检查,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的性能以及消防知识。
5.1.11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工作失职造成火灾者要追究其责任。
5.2防水管理
化工企业仓库中多数物资不能水浸受潮,否则会引起化学变化,严重的会引起爆炸,发生事故,造成物资和经济损失。
5.3防毒管理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的化工原料和产品,具有化学毒性,对环境和人体有一定的污染和腐蚀作用,应有防毒设施和严格执行防护、保管检查制度,防止泄漏发生事故。
5.4防腐蚀管理
对装有腐蚀性物资品的设备、容器,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泄漏和中毒事故。
5.5防盗管理
安全保卫是保证仓库物资免受损失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防范规则,加强治安管理,忠于职守,杜绝盗窃事故的发生。
5.6防事故管理
在仓库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搬运、码垛、下料、发放、送料、等方面的事故发生。
5.7检查与考核
5.7.1每月检查一次,无违章、违纪,无隐患,无事故。
6 相关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7.3《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7篇 某办公场地防火管理规定
1) 办公场地属于对外接洽,对内处理日常事务的重要场所,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材数量足够,状况良好,消防措施完备。
2) 禁止在办公场所乱丢烟头,随意动火。
3) 办公场所的各种用电办公设备,要有良好的接零保护装置,不准让电器设备、开关、保险带病工作
4) 工作人员在使用完用电办公设备后,应随手关闭电源。
5) 一旦线路发生故障,应有专业电工进行维修,禁止无证操作。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9篇 住宅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凡住宅小区的业主,都要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制度和小区内各项安全防火规定。
2.小区业主要养成人走灯灭、断火断电的习惯。使用电熨斗、电水壶等电器不能离人,家长要教育子女不要玩火。
3.不准乱接乱改电线、乱接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4.严禁在楼道内、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5.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防止火势蔓延。
第10篇 配电室防火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非电工人员进入配电重地。
二、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计技术规范》),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四、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内和变压器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杂物。
五、室内应保持干净、清洁,夏天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并有防止雨雪侵入的设施。
六、关好门窗,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动物飞禽闯入室内。
七、配足配齐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维护保养,保持完整好用。
第11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减少易燃易爆品为公司所带来的损失。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易燃易爆品:压缩空气、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养活物等。
4.职责
4.1质量安全部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总责。
4.2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责。
4.3综合处负责对公司机关办公和生活区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购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的监督检查。
4.5项目部对生产、施工现在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5.程序
5.1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5.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5.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实防火、灭火准备。
5.1.4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5.2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存储
5.2.1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 格执行;
b) 各种气瓶时,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晒,倒置;
c)加强对水源、电源和施工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的监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口头或书面批准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隐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来的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保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对各部门、班组的易燃易爆品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 及时的整改落实。
5.4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或重大影响时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12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13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14篇 变配电室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防火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期对电器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清扫,确保正常供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清扫、检查时,严禁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品擦拭配电柜及电器设备。同时必须挂停电标识牌,任何人不得随意合闸。
(5)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6)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供电局的规定。
(7)安装的电器设备应采取防雨、防雷等安全措施。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8)移动的电器设备,应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装置,并设专人管理。
(9)配电箱或电器设备内,严禁存放工具或杂物。
(10)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1)消防器材要设专人管理,要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禁挪用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火灾报警程序、本岗位散程序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发现火险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第15篇 夏季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各分厂和储存单位在夏季高温时节期间的防火监督管理、火灾预防和监控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各分厂、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2《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职责
3.1保卫部门负责对公司夏季防火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夏季火灾事故的防范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3.2各分厂单位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共同做好公司夏季防火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储存安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夏季火灾预防
4.1.1落实逐级责任制,严格“三纪”,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和巡回检查以及防火巡查。操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尽职尽责,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落实措施整改。
4.1.2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禁令和安全制度、规定。
4.1.3在检修动火时,除严格动火审批程序外,特别强调:动火时,不与生产系统隔绝、未把周围易燃物清除干净、设备或管道不进行清理(置换)合格、不按时作动火分析、没有消防安全措施和未落实监护人禁止动火。
4.1.4在动火完毕时,要认真清理动火现场,仔细检查无余火后方能离开动火现场。
4.1.5生产区内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在生产岗位、重点部位、要害岗位上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炒菜煮饭,违者重处。
4.1.6加强防暑降温工作,对设置有降温设施的部位,开启降温(库内温度:爆炸品30℃,危化品35℃),同时加强降温设施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使用。
4.2生产、储存、运输、出入库危险物资现场管理
4.2.1对在生产过程中清理出的易燃物必须倒在指定地点,防止自燃,并将现场冲洗干净。
4.2.2在装卸、转运危化品时对洒落或泄漏的物品物料必须立即清扫清除干净,决不允许遗留在现场。
4.2.3进入要害岗位和防火重点部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进出入登记制度;对入库危险物资的管理,严格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4.2.4定期清除生产区、库房、贮罐区周围的枯草、树枝树叶等可燃物,对炎热季节危险物资的入库、发货和油库加油时间,严格按夏季调整的作息时间执行。
4.3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4.3.1定期对配备和设置在各单位岗位上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超期、失效的灭火器及时进行更换。
4.3.2按《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器材、防火安全水封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清理,做到“三定”即灭火器及器材定位置存放;定类型、数量配置;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4.3.3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作好巡查记录。
4.3.4如发生火灾,当班人员在及时报火警的同时,当班班长应积极组织岗位人员利用配置的消防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火灾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5 报告与记录
《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