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实业消防管理规定
某实业总公司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五条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