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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5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 * *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以及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到指定经营化学危险品商店采购。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提运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第五条 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车装运。

第六条 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禁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和防护器材。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内,严禁烟火。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性能的人担任保管员。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化学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按规定要求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放。

第十二条 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气瓶不得串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装。

第十三条 剧毒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用手续。要实行专库专柜存放,使用双保险锁两套,一套由保管员保管,另一套由领导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领取最低需用数量。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师生员工,所在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十五条 领取氰化物、砷化物等剧毒物品,必须在领用单上详细写明用途,经使用单位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并须派两人同去领用,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领用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后如有剩余,凡整瓶未开封的,须及时退回危险品仓库,已经动用而使用单位无存放条件的,可自行加封,及时派两人退回危险品仓库暂存。

第十七条 凡混有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废渣、废液、空瓶等,不准随意排放和随意丢弃。处理时必须报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一般不向外单位调拨或转移。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须持正式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审批,加盖公章,方能办理。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还须持调入单位保卫部门的准购介绍信派两人前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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