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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院食堂招待费用管理规定 第2篇医院食堂招待费用管理规定-5
第1篇 医院食堂招待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食堂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医院职工用餐和来客招待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招待费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审批申报程序,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具体由分管院办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统一审批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招待内容招待的内容包括来客用餐、水果、烟酒等。
二、 招待标准
1、 主要领导来客来访招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 班子成员(不包括院长、书记)招待费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 元;
3、 职能科室(院办、医务科、财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科、总务科、微机室、医保办、药剂科、器械设备科、保健科、保卫科、信息科)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
4、 涉及医院全面性检查来客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中、晚餐按50元/人(不含酒水),陪同人员标准相同;
5、 涉及医疗纠纷来客(工作人员含保卫科)招待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来客中、晚餐按40元/人(不含酒水),工作人员中、晚餐20元/人;
6、 特殊情况工作人员用餐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早餐按8元/人,中、晚餐不得超过20元/人。
三、 招待管理
(一) 用餐招待
1、 招待业务来客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职能科室的业务由哪个科室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请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填写招待申请单。所招待的费用从规定的金额中扣出。申请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由申报人持申请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食堂,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申请单和食堂菜单上填写金额(大写)后签名。
2、 招待申请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领导不在办公室,应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领导应交待院办开具申请单。凡无申请单的,医院一律不予报销,由医院食堂自己承担。
(二) 招待用茶、烟、水果、点心等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如在食堂购买,食堂应及时、确保质量,填写好购物清单和物品一并送往院办,申报人应验收(数量、单价)后签字。
四、 招待费用公开食堂每周一应将上周所招待的点菜单、招待申请单、购物清单送到分管院办领导签字,并由院办做好统计表,每月初将上月各科室开支的费用公布。当月超支科室,下月自觉节约开支,年终超出部分列入医院年初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五、 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六、 本规定自起执行。
第2篇 医院食堂招待费用管理规定-5
医院食堂招待费用管理规定5
为了提高食堂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医院职工用餐和来客招待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招待费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审批申报程序,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具体由分管院办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统一审批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招待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来客用餐、水果、烟酒等。
二、招待标准
1、主要领导来客来访招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班子成员(不包括院长、书记)招待费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2000元;
3、职能科室(院办、医务科、财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科、总务科、微机室、医保办、药剂科、器械设备科、保健科、保卫科、信息科)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
4、涉及医院全面性检查来客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中、晚餐按50元/人(不含酒水),陪同人员标准相同;
5、涉及医疗纠纷来客(工作人员含保卫科)招待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来客中、晚餐按40元/人(不含酒水),工作人员中、晚餐20元/人;
6、特殊情况工作人员用餐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早餐按8元/人,中、晚餐不得超过20元/人。
三、招待管理
(一)用餐招待
1、招待业务来客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职能科室的业务由哪个科室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请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填写招待申请单。所招待的费用从规定的金额中扣出。申请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由申报人持申请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食堂,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申请单和食堂菜单上填写金额(大写)后签名。
2、招待申请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领导不在办公室,应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领导应交待院办开具申请单。凡无申请单的,医院一律不予报销,由医院食堂自己承担。
(二)招待用茶、烟、水果、点心等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如在食堂购买,食堂应及时、确保质量,填写好购物清单和物品一并送往院办,申报人应验收(数量、单价)后签字。
四、招待费用公开
食堂每周一应将上周所招待的点菜单、招待申请单、购物清单送到分管院办领导签字,并由院办做好统计表,每月初将上月各科室开支的费用公布。当月超支科室,下月自觉节约开支,年终超出部分列入医院年初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五、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六、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