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1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气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本公司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管部

3.1.1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及临时用电的审批。

3.2设备动力部

3.2.1负责电气安全安装、检查、维修、保养及临时用电的审批。

3.3各相关部门

3.3.1负责电气安全操作运行及保养。

4定义

4.1电气作业人员的含义:电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运行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管理人员。

5管理程序

5.1电气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各种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照明灯具等,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修或拆除,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装拆。

5.1.2各种用电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操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5.1.3设备上的保护、监视、指示装置等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不得任意拆除。

5.1.4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供电箱、控制箱、电气开关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供电箱、柜的醒目部位应标明供电电压、供电负荷、交直流性质、有电危险等警示标志。周围应保持道路畅通,检修方便。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5.1.5凡从事地面破土、挖掘、打桩、安装地下装置等,必须事先申请,经安管部和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可施工,以确保地下电缆完好及人身安全。

5.1.6由于房屋检修、新设备安装、场地调整等各种原因,与原来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有冲突时,应事先与设备动力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施工。

5.1.7严禁使用生活电炉。生产用的电炉,使用部门必须制订电炉的使用、保管及安全措施,不得变相用于生活。冬季严禁用灯泡或电炉烘烤取暖等允许范围之外用途。

5.1.8在各种易燃易爆场所(包括船舶的油舱、油泵舱、蓄电池间、涂装作业舱室等所有易燃易爆部位)施工时,都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达到整体防爆的要求。

5.2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5.2.1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规定

5.2.1.1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2.1.2电气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格检查,以后每隔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如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调离更换工作。

5.2.2电气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5.2.2.1电气作业在“装、拆、检、修”中,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定,按图施工,完工、停工时不得留有隐患。

a)“装”:安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要求。

b)“拆”:对已不用的电气设备(如电线、开关等)要彻底拆除。

c)“检”:对电气设备要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着重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零线、开关、绝缘、插头插座是否良好,电线有无破损,线路是否合理,接线是否正确等。

d)“修”:制定维修计划,要切实贯彻执行。对不安全和有损坏的电气设备,要及时修理。

5.2.2.2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器的性能和绝缘是否灵敏可靠。禁止使用失灵的或未经按期校验的测量仪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5.2.2.3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必须严格按停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强行送电、盲目送电和约时送电。

5.2.2.4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5.2.2.5工作临时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继续工作。

5.2.2.6不准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或断开刀闸,挂上相关的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谁挂谁取。

5.2.2.7不准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领导同意,必须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划出危险警戒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隔离措施方可操作。

5.2.2.8开关跳闸后,须将线路仔细检查一遍,查明原因,并把故障排除后方可合上开关。不允许强行送电。

5.2.2.9熔断器熔体的装拆,一般应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若需要带电装卸熔断体时,要戴好绝缘手套,必要时应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熔断体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不得使用超容量的熔断体或用非熔断体取代。

5.2.2.10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线的装设要符合标准。

5.2.2.11工作结束时,应整理好电气材料,清点工具,清理场地,保持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5.2.2.12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

5.2.3户内、户外线路,特别是潮湿、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物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2.4凡属固定使用的设备(如各种机床、锻压、起重设备等),都应正规安装,固定电源线路。

5.2.5电风扇、鼓风机、电焊机、卷扬机、传送带以及36v以上电压的电钻等移动电机和电动工具,应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的电线,接线由电工操作不得私自搭接。在装置和使用上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插头、电线等禁止随地乱放。

5.2.6电气测量仪表应定期由计量所进行校验,绝缘用具应定期作耐压试验,保持灵敏安全可靠。

5.2.7临时接线安全管理规定

5.2.7.1凡厂区内部所接用36v以上的临时电力照明、电动工具、试验线路均按本规定执行。

5.2.7.2严格管制安装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设备。如生产急需,必须安装使用时,施工单位应自拟书面临时用电申请,经主管车间、项目组、设备动力部和安管部同意批准。明确使用期限,到期拆除。

5.2.7.3收到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后设备动力部应派专职电工现场安装并知道使用,安管部应派现场安全员到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各部门签字确认后施工部门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检查管理,防止线路损坏。

5.2.7.4临时线路及用电设备超过期限而未办延期手续的应予以拆除;如因生产需要延长使用期,必须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否则予以严肃处理。

5.2.7.5未经批准安装的临时线及用电设备,设备动力部和安管部有权停止供电或拆除。安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5.2.7.6临时线接装的开关、电动机、设备等金属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及接零保护。应保证电线线路使用期间完整无损,绝缘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不能使用金属线绑扎。

5.2.7.7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原因,应由承装人负责。

5.2.7.8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a)装置临时线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要求悬空架设或倚墙敷设,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b)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漏电保护装置。

c)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d)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e)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f)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g)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h)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5.3船上作业的供用电管理

5.3.1船台、码头供配电要求

5.3.1.1供电线路的终端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可利用构造物基础钢筋或焊接地网。

5.3.1.2船台、码头建造的船舶应可靠接地。此接地应和电网接地干线有良好的连接,也可以与电焊工作回路的接地体共享,但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a)电网的接地干线应和焊接接地网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b)船舶接地线应有足够大的截面积,足以承受众多电焊机的焊接工作电流,大型船舶可考虑在船艏、船舯、船尾分多点接地。

5.3.1.3供电箱、柜应完好整洁,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供电箱、柜应有防雨、防汛、防腐蚀措施,箱柜内电气组件应固定可靠,线路连接无松动、发热、烧损痕迹,进出电线、电缆应排列整齐,电缆端头固定良好。

5.3.1.4配电开关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一般情况下一路配电开关应只能装接一路配电出线。

5.3.1.5配电开关应具有“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其中,漏电保护装置和熔断器应能起短路保护作用,其动作值应和供电容量相匹配。

5.3.2 220v/380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5.3.2.1应尽量减少220v/380v上船,用电设备较多时,可在船舶甲板上设立分配电箱。

5.3.2.2 220v/380v供电箱、柜应固定安装,不得卧放在甲板上到处拖位。

5.3.2.3供电箱、柜、用电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供电系统的零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供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中220v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橡套软线配线,220v/380v三相用电设备应采用四芯橡套软线配线。橡套软线中应用黄绿色作保护接地线。

5.3.2.4严禁使用220v移动灯具和手提行灯。

5.3.2.5严禁使用裸灯头及不密封的碘钨灯作临时照明灯。

5.3.2.6 220v手持电动工具应使用具有塑料绝缘、塑料外壳的ⅱ类电动工具,应使用220v隔离电源供电或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15ma,动作时间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保护。严禁使用具有金属外壳的ⅰ类电动工具。

5.3.2.7 220v/380v分电箱及电缆要有明显的标志。由所属部门派专人负责日常检查。

5.3.4 36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5.3.4.1 36v供电设备应配备专用接线箱并采取防止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3.4.2 36v电压除采用单独电源供电外,应由220v/380v供电系统经隔离变压器供给。电源应有专用开关,36v应由总开关保护,各分路开关箱和分支开关箱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并能防止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5.3.4.3 36v手持电动工具等严禁从照明线路上接出,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箱后面引出。

5.3.5压力容器内或潮湿作业场所宜采用12v电压电源。

5.3.6对于舱室照明,所属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拉线到位,以满足生产现场的照明,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4电气安全检查

5.4.1每个季度,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本部门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解决,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4.2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使用、维修,按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6附件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特…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专题

相关电器作业安全信息

  •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1人关注

    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