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建筑安装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均由工程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方案未经工程部批准,擅自接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当月分表与总表的全部差额。
2.各用电单位用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电工上岗证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
3.一级配电柜内,必须使用计量合格的电表进行计量,并对各自的电表计量负责,工程部有权要求用电单位对所用电表重新进行校验。如经检查发现由于私自改动接线方式,造成电表计量不准或倒走,一律按窃电论处。
4.电费的收取。抄表日期:每月20~25日,按照供电局电费单据实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5.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的用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工程部将停止供电。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