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收发和归档规定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收发和归档的规定
1 总则。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归档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的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
3 对项目经理部所签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在经项目经理审定、签署并加盖项目管理印章之后方可外发。所有外发文件资料应留底存档。
4 对项目经理部收到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在接收之前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不得接收签字、盖章不全或经涂改的文件资料。所有外来文件资料应签收登记。
5 对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停(复)工令、重要的监理通知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报告等重要文件,项目经理部在收到文件资料24小时之内必须上报业主。
6 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不定期地主持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及归档工作,及时将己归档的文件资料提交业主。
7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结成后,所有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应纳入项目建设管理档案归档。
8 罚则
违反本规定对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处5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