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工程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恒大地产建设工程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保障建设工程的用水用电,防止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节约、公平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zz集团所有在建工程。
第1.0.3条建设工程的用水、用电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
第二节用水管理
一、管理原则及权责
第2.1.1条用水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体施工单位(桩基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三级管理。
第2.1.2条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总水表及总阀、管的日常运行、维修、检查,水表读数的抄录,全面监察建设工程各用水单位的安全、节约、规范状况,制定并实施用水管理处罚条例。
第2.1.3条主体单位(桩基单位)直接负责管理建设工程自身及各专业分包用水安全、节约、合法状况,整个项目工程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维修,保障工地正常用水,根据制定的用水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违规用水单位报建设方批准。
二、用水申请及审批
第2.2.1条所有用水单位用水前必须向建设方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
第2.2.2条主体(桩基)施工单位申请用水时必须编制临时用水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水量计算、给水系统图、平面图、汲水、加压给水设备配置规格、型号。
第2.2.3条用水申请表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水专业主管(作为抄录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明确水专业主管。
三、用水计量及费用支付
第2.3.1建设单位总水表对主体单位(桩基单位)直接计量,双方每月5号抄录《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壹式贰份,壹份存入工程档案;主体单位(桩基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进行给水配接计量,并每月5号参照《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抄录,并报贰份给建设单位备案。
第2.3.2建设单位对主体单位(桩基单位)每月计量,根据进度的申请时间累计计量扣除各专业分包单位累计用水量,加10%损耗后的用水量在《进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施工用水量,其费用按建设单位规定单价计算,近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2.3.3各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用水费用,计量按主体单位(桩基单位)每月上报《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起始读数加10%损耗计算,按建设单位规定单价计算用水费用。
四、日常管理
第2.4.1建设单位水专业主管负责巡查总水表及管道、阀门的运行状况,发现跑、冒、漏、滴,总水表不正常运转,及时联系自来水公司修复,并且注意收集每月停水公告,知会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做好施工、生活安排。
第2.4.2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单位审批的临时用水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整个给水管网系统,日常做好总表后给水管网运行、维修、检查,并有书面记录,保证工地给水正常。
第2.4.3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有义务按照建设单位审批的《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就近提供给水驳接点给各专业分包单位。参照《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做好计量记录并且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违反安全、节约用水管理处罚条例者有权依据条例处罚报建设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2.4.4建设单位、主体(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申请用水审批;临时施工用水组织设计,施工用水系统、平面变更审批,《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的存档工作。
五、用水管理处罚条例
第2.5.1未经建设单位审批擅自驳接用水者以偷水论处$2000/次。
第2.5.2主体(桩基)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临时施工用水组织设计》,未办理《用水申请审批表》不得用水。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双倍罚款。
第2.5.3日常运行中发生大面积跑、冒水现象半小时内未处理,同一处漏滴五天内无处理者给予浪费水资源处罚$500/处/次,当次进度中扣除。
第2.5.4对于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用水申请,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不给予配合就近提供驳接点,致使分包施工工期延误,按有关合同条款两倍违约金签证转扣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
第三节用电管理
一、管理原则及权责
第3.1.1建设工程的用电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三级管理。
第3.1.2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中所有用电单位的申请;施工变配电所的日常运行、维护、计量管理;全面监察建设工程用电的安全、节约、规范状况;制订并实施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第3.1.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直接负责整个工地的二、三级配电系统的施工、安全运行、维护、日常检查,保证施工用电安全、节约、规范,依据用电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电申请及审批
第3.2.1所有用电单位用电前必须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填写《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
第3.2.1申请用电容量超过50kva或用电设备超过5台以上的用电单位必须现场勘查后,编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3.2.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
一、工程情况、特点。
二、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配电开关、漏电开关容量、规格、型号。
三、确定电源进线、配电房、总配电箱、备用电源及配电位置、配电干线线走向。
四、绘制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
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标准。
六、临时用电管理架构及组成人员资质、上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3.2.4《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中用电方专业主管为日常管理及抄表责任人。
三、用电计量及费用支付
第3.3.1建设单位仅对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变配电所中实行一级配电并计量。
第3.3.2每月5号,由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电专业主管双方就施工变配电所配电计量表抄录并确认,壹式两份,建设单位资料室存档壹份。
第3.3.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进行配电计量,每月5号抄录,参照《---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格式制表记录,报两份给建设单位备案。
第3.3.4建设单位对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每月计量,用电量根据进度款的申请时间,计量累加,扣减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抄报的各专业分包用电记录表合计总量后加10%损耗,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单价计费,当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3.3.5各专业分包单位用电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其计量按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上报的《---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始终读数加10%损耗计算,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单价计费。
四、日常管理
第3.4.1建设单位专业主管负责巡查变配电所的运行状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故障时,及时联系供电局及变配电所承包商处理、修复,每月收集停电公告通知,知会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作好工地施工、生活安排,每周组织全面检查整个工地的用电状况。
第3.4.2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单位审批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整个配电系统,作好系统的运行、维护、检查并书面记录接受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察。
第3.4.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建设单位审批的各专业分包《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及时就近提供配电接驳点,作好计量记录,每月5号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违反安全、节约用电者,有权依据用电管理处罚条例报建设单位核准后采取处罚措施。
第3.4.4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必须作好《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用电系统图、平面图变更审批、《---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日常维修记录的存档工作。
五、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第3.5.1主体施工(桩基施工)等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办理《申请用电审批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者,不得用电,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双倍罚款。
第3.5.2未经建设单位审批擅自驳接用电者以偷电论处$2000/次。
第3.5.3对于建设单位批准用电的专业分包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壹天内不就近提供驳接点,致使分包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及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条款签证双倍违约金转扣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
第3.5.4对于安监站、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用电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安全强制性规范者,建设单位有权勒令停工整顿,处罚$5000/次;停工整顿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按合同违约条款三倍处罚,以上罚款在近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3.5.5出现重大安全用电事故单位,如导致直接人生死亡,变配电所严重损毁等,处以$50000/次罚款。
第3.5.6任何用电单位退场不办理用电终结计量确认,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用电计量计费结果。
第四节其它
第4.0.1附件四:《施工用电记录表》
附件五:《施工用水记录表》
附件六:《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