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
第三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 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 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 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168 小时的;
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 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2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1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伤3 至 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的、轻伤 3 人以上的、 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2篇 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电梯困人援救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援救管理工作的目的,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时,能迅速、果断地按响应预案进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管辖区域内的电梯设施设备故障、区域内电力发生故障、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等异常情况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
3、 职责
3.1本预案由各小区电梯日常维修单位为第一实施人,各管理处监督其实施情况。
3.2各管理处责任人应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经常演练预案,并确保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时间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等的培训演练工作。
3.4各管理处责任人负责抢险现场指挥及督导。
3.5当值维修、秩序维护、保洁人员应严守岗位,发现电梯异常,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慰被困人员,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通报管理处。
3.6突发停电事故发生后,管理处要查明原因的同时,要对辖区内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梯内被困人员进行营救。
4、 响应预案
4.1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15min仍未到达,维修、秩序维护等经过培训的有资格证书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4.2电梯困人援救的程序
4.2.1应立刻通知维保单位,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被困人员应通过电梯对讲或其他方式与外人取得联系。电梯管理员或救援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方式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
4.2.2被困人员在轿箱内,应保持镇静,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如果轿厢门处于半启状态,受过培训的应急人员应设法将轿厢门完全关闭。
4.2.3准确判断轿厢位置,做好援救准备。根据楼层指示灯、pc显示、选层器横杆或打开厅门判断轿厢所在位置。
4.2.4维保单位解救被困人员后,管理处应做好记录,记录被困人员呼救时间、通知维保单位时间、维保单位人员到达时间、人员被解救时间并请维保人员签字确认。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 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必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6)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3)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4)组织制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公司应急委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2)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所必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公司安监处为重特大事人身事故的庆急指挥部门;
(2)公司生产处为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
(3)公司工程处为工程建设中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事故应急指挥由安监处配合,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由生产处配合;
(4)公司战略管理处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5)公司燃料部为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6)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的应急职责如下: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3)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5)负责公司本部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人身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人身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公司人身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在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负责设备故事、人身事故、火灾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6)协助其他部门监督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基层单位做好上述事故的应急工作;
(2)负责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协助工程处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6)配合安监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负责基建工程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5)协助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管理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燃料部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公司系统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煤炭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政治工作处的应急职责;
(1)参加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第十八条公司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页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三条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公司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宁》,公司必须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第二十四条专项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级的专项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系统的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宁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所属各单位的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合面演练。
(1)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学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必须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公司下属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下属单位级)和ⅲ级响应(下属单位车间级)三级。
第三十九条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突发事件单位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
4)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所属单位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pi、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部分电厂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三条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第四十六条发生达到公司ⅲ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四十七条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在现场抢险中,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突发事件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突发事件单位或突发事件部门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条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衙0.5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向华电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下属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扶受突发事件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五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应急委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4)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性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六十条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
第六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第7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3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三是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2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23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自2007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22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电网侧
2022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智能变电站在2022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22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
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022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用户侧
在节能减排和大力发展新能源的背景下,电力电子设备需求依然强劲:(1)高压变频器受宏观经济影响需求有所下滑,但仍有巨大的节能改造空间;(2)风电受到并网瓶颈的影响,风电变流器改造市场将达到50 亿元,“十二五”新增风电装机对风电变流器的需求接近200 亿元,面临巨大的进口替代空间;(3)“十二五”国内光伏装机将达到14gw,国内光伏市场的开启对光伏逆变器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国内光伏逆变器企业技术的不断成熟,国内逆变器厂商将面临发展机遇。
国网电科院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
1月17-18日,国网电科院召开一届四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议, 传达学习公司两会精神,在公司总体战略指引下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为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多作贡献。
会上,院长肖世杰作题为《全面深化“三个转变”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的工作报告。报告指出,面向“十二五”,公司确立了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科技产业集团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国网电科院作为产业集团的企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作为公司直属产业板块的重要力量,国网电科院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对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技术支撑、装备支撑和效益贡献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国网电科院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紧紧抓住科技、管理、机制、文化、人才五个关键要素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做强做大的基础上做优做精,力争至“十二五”末,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
面对新的定位和跨越发展新目标,国网电科院将加快企业转型,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国际化发展,打造持续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文化建设。2023年国网电科院将深入推进科研发展方式、产业发展方式和运行管理方式转变,以加强人、财、物集约化管理和研发、产业、营销、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为抓手,在打造持续创新能力上实现新提升,在实施国际化战略上实现新突破,在企业转型升级上实现新跨越,全面提升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重点做好九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做强做优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国际化发展;加强检测试验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国家电网公司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日,国家电网公司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入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系统各单位落实《通知》内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顺利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各单位结合公司关于秋季安全生产检查和“两抓一建”活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问题整改。针对冬季易出现大风、浓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分析风险,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完善事故预想和应急预案。
当前,电网项目调试投产、建设施工任务艰巨。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抓好特高压扩建、青藏联网、锦苏直流等重点工程的安全工作,同时落实农网改造升级和公司所属煤矿、发电企业的安全措施,抓好冬季消防和交通安全,坚决防范人身伤亡事故。
国资委《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逐一检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消除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电力企业要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和大风等极端天气,加强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供电万无一失。施工方面要加强队伍、机械装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基层岗位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冬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联动,开展针对性演练,做好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
中国电力建设任务仍然艰巨 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
今日从中电联获悉,电力供需紧张是一个长期问题。预计到2023年和2023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将分别达到6.3万亿千瓦时和8.3万亿千瓦时,电力建设任务艰巨。
中电联理事长、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指出,中国电力行业的发展正面临严峻形势和诸多挑战。首先是宏观经济和能源形势复杂,要充分认识加快电力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并在发展中解决好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其次,是电力发展方式亟待转变,当前中国电力发展存在“总量趋紧、调控力弱、机制缺失”等问题。“总量趋紧”主要体现在电力供需持续紧张。“调控力弱”主要体现在对煤、电、运调控长期乏力。“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缺乏统一的电力发展规划机制、合理的电价机制和有效的市场调控机制。
第三,电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受煤电运紧张、风电无序发展、电网建设滞后等因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一直面临很大压力,大面积停电风险始终存在。
最后是,电力企业经营困难,发展受到影响。高煤价、低电价导致电力企业陷入困境,行业发展能力严重不足。
刘振亚强调,中国电力行业将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四项重大问题。第一,转变电力发展方式。优先发展水电,优化发展煤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提高电力供给能力和能源配置能力。
第二,加强电力统一规划。当前国家正在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能源、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这对于电力行业是一个重要机遇。
第三,加快大型电源基地和特高压电网建设。最后,要关注电价机制调整。积极促进电煤价格与上网电价联动,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第10篇 尾矿库安全事故、事件回顾管理规定
一、目的
对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让员工也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
二、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回顾。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
(2)各单位、部室进行对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回顾。
四、工作程序
(1)事件回顾时间
对本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者与本单位相同类型的事故、事件,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特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进行回顾。
(2)事故、事件回顾方式
①公司以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部室管理层进行回顾。
②公司以每季召开的例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中,以身边事故案例、讲解,或请受伤害者讲亲身经历。
③各单位、部室根据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由管理层带头组织讲解或职工讲述。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参加,在组织班前班后会工余时间上进行回顾。
(3)事故、事件回顾要求:
①回顾时由公司负责人、安全环保部牵头,逐级召集相关人员回顾,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员工或其它部门人员参与回顾。
②回顾时,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讲座进行讨论、学习,要讨论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③在回顾时,认真做好回顾记录。
五、相关记录
《生产安全事件处理跟踪记录》
第11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 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 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168 小时的;
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 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2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1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伤3 至 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的、轻伤 3 人以上的、 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 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 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 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 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 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 部门向分公司、公司安监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报告制度的要求, 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电监办报告。
(二)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 30 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 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发生人身轻伤、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设备一类障碍事件,应及时向公司安监室报告。
第十七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不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灾不安全事件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四章事故/事件应急控制
第二十条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事件调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之规定,同时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 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二十三条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 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 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第二十五条人身轻伤和设备一类障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在一周内完成,并以调查报告书的 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向上级分公司、公司申请, 经分公司、公司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六条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不安全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七条不安全事件调查组有权向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 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 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 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原始资料收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 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 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情况调查 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 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与事故有关的下列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防范措施制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人员责任追究
1.对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责任确定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情况应当 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2.对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由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 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 15 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七章事故/事件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 事故报告、报表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电力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 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电力建设项 目单位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时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 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45 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 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 30 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公司、集团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 3 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 4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 13 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 15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 汇总后于 1 月 25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报表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三十六条 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统计、上报。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 100 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八章防范措施落实
第三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上级分公司和公司,同时接受上级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12篇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三是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2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23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自2007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12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电网侧
2012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智能变电站在2011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12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
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020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第13篇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管理的职责、内容、方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协作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6 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发[2005]11 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急事件
是指影响企业安全运营,并对企业安全运营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发电企业对电网影响较大的事故等。
3.2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3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4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5 应急援救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3.6 集团公司
3.7 生产单位
3.8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安委会成员为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成员。
3.9 应急办公室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稳定应急办公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管理;稳定应急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管理。各应急办公室主任为相应部门部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部长助理以上和生产部门主管以上岗位人员组成。
4 职责
4.1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4.1.1 贯彻落实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4.1.2 工作上接受上级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4.1.3 指挥、协调公司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4 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负责预案签署发布,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1.4 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4.1.5 及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4.1.6 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4.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1 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4.2.2 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4.2.3 做好危急事件应急值班工作;
4.2.4 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4.2.5 组织开展危急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4.2.6 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
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4.3 公司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危急事件应急工作:
4.3.1 安全生产部为日常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情况;
4.3.2 发电部、设备管理部及外委单位项目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实施部门;
4.3.3 总经理工作部分别为交通事故和恐怖事件的应急措施实施部门;
4.3.4 物资管理部负责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4.4 应急功能小组
公司根据应急预案,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的特点,成立不同职能的应急工作组,组建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4.4.1 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危急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4.2 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危急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段时间的生产稳定;
4.4.3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应急委、电网调度部门等相关企业、地方政府及
有关新闻单位联系,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4.4.4 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危急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
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4.4.5 后勤保障工作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
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4.5 安全生产部
4.5.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5.2 负责对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危急事件应对工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5.1.2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生产及生活的恢复、信息发布等工作。
5.1.3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5.1.4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5.2 危急事件管理原则
5.2.1 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5.2.2 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编制应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应急预案应通过评审、批准后发布使用,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或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5.2.3 应急预案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编制导则,使用统一格式,包括对章节、条目不得删减或改变顺序等。
5.2.4 每年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修订及更新,并履行原审批程序后发布。
5.2.5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应包含危急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要经过专项培训及相应考核。
5.2.6 公司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及安排演练,演练内容涵盖各个类别(如全面演练是否包含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等),演练方式要齐全。
5.2.7 公司按需要配备齐全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对应急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对各类应急车辆保证数量充足并处于可用状态。
5.2.8 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并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预案库”的内容。
5.2.9 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对应急工作认识、应急教育及培训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
5.2.10 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情况。
5.2.11 对表现优秀的应急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并对造成损失或延误行为给予考核。
5.3应急预案
5.3.1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5.3.2 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的整体,是对各类危急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5.3.2.1 企业概况、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5.3.2.2 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5.3.2.3 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5.3.2.4 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3.2.5 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5.3.2.1 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5.3.2.6 应急培训与演练;
5.3.2.7 预案管理。
5.3.3 专项预案针对的是较为典型的危急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危急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5.3.3.1 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5.3.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5.3.3.3 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5.3.3.4 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3.3.5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5.3.4 现场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危急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
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
强。主要内容包括:
5.3.4.1 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5.3.4.2 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5.3.4.3 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3.4.4 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5.3.5 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编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案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得删减或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
5.3.6 公司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危急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批准后方可发布使用。
5.3.7 公司每年对已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修编应急预案。 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危急事件应急的需要;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开展危急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每次进行重大危险作业时,提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5.4 应急准备
5.4.1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危急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5.4.2 危急事件的应急演练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公司每年必须制定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每年的应急演练安排必须将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其中。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5.4.3 应急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
5.4.4 公司必须按需要配备齐全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应急设备和装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要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或装备应及时更新。
5.5 应急响应
5.5.1 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
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5.5.1.1 接警:应急办公室接到危急事件报警时,做好危急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5.5.1.2 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办公室接到危急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危急事件的信息,
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达到ⅰ、ⅱ级响应标准应立即报告应急总指
挥、副总指挥。
5.5.1.3 应急启动:ⅲ级响应由部门自行处置;ⅱ级响应由公司应急委成立指挥部,启动
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在公司自行组织处置的同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相
应的应急指挥部门。
5.5.1.4 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危急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
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5.1.5 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
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5.5.1.6 应急结束:应急指挥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与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由应急办公室编写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5.2 控制室值长电话为公司接警电话。
5.5.3 公司各部门及外委单位在夜间及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员。
5.5.4 公司各部门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报警;各部门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
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5.5.4.1 危急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5.5.4.2 危急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经初步判断的严重程度;
5.5.4.3 危急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5.5.4.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5.4.5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5.5.5 公司各部门对危急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5.6 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危急事件,应立即(1小时内)汇报集团应急
办公室。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电网的
事故立即报告当值电力公司调度通讯中心值班调度人员。
5.5.7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行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5.5.8 发生洪水、地震、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时,公司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5.5.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在报告集团的同时要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5.5.10 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要按照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地方政府,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5.5.11 公司要积极筹措危急事件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所需资金。按照上级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5.5.12 发生各类危急事件后,现场人员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危急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5.5.13 在危急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
5.5.14 在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5.5.15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危急事件现场,为危急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5.5.16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1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系统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 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司及所属管理 各单位均应制定应急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 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学、实事求是;提高 素质、协同作战的原则。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严格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使事故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电厂应根据电厂地理位置和当地气象特征,辨识重大地质灾害和重大气象灾 害;依据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出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强 制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辨识出重大安 全隐患和重大环境影响因素,组织风险评价,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设施损害以及重大环境 影响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分类
第三条 公司作为中央管理企业和上市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 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 15 种。
(一)事故灾难类,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 施工机械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 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气象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 为应对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至少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应急预案,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 电网分列孤岛运行应急预案,应对电网稳定破坏应急预案,全厂停电、失电、黑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地震应急预案,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 预案;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煤炭紧缺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电厂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设备、设施事故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锅炉大面积结焦应急预案,汽轮机大轴 弯曲应急预案,制粉系统爆炸应急预案,发电机组超速事故应急预案,发电机组轴系断裂事故应急预 案,锅炉汽包满、缺水事故应急预案,发电机组烧瓦事故应急预案,汽轮机叶片断损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调度通信中断应急预案,火电厂水淹泵房应急预案,发电厂电气设备污闪事故应急预案,热工控 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2.“发电企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生产性急性中毒应急预案,机械伤 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烧伤、烫 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窒息人身 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火灾事故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变压器火灾应急预案,发电机火灾应急预案,油 系统火灾应急预案,燃油区火灾应急预案,输煤系统火灾应急预案,控制室火灾应急预案,电子设备 间火灾应急预案,电缆火灾应急预案,档案室火灾应急预案,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宾馆等公共场 所火灾应急预案;
4.发电厂电网分列孤岛运行应急预案;
5.储灰场溃坝应急预案;
6.发电厂应对电网稳定破坏专项应急预案;
7.发电厂厂用电中断专项应急预案;
8.全厂停电、失电、黑启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9.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
10.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1.储氢气站爆炸专项应急预案;
12.循环水中断应急预案。
(二)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3.气象灾害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风灾天气应急预案,异常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局部暴雨应急预案,异常低温天气应急预案,异常大雪应急预案。
(三)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专项预案”包括:煤炭紧缺专项应急预案,热电厂供热系统故障专项应急预案。
第六条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是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公司系统各单位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业务范围为应对某一种或某 几种重大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是基层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急管理 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公司本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公司本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领导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最 高指挥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发生事件性质设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公司设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部值班室, 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每天 24 小时电话值班,安全生产部值班室工作人员实行每天 24 小时岗位值班。
第十二条 现场机构
(一)公司各单位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公司领 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实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应急办公室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 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督促落实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集团公 司报送突发事件、事故的有关部门情况,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做出决策;
(三)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审定并签发向上级机关的报告;
(四)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五)审定并签发公司重大事件的预案;
(六)根据情况派出公司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七)编制、审核新闻发布材料并报集团公司统一发布;
(八)组织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评估和修订;
(九)审查应急工作的考核结果;
(十)审批重大事件应急救援费用。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办公室
1.分析处理现场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负责新闻发布和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3.跟踪事件发展动态,沟通情况并汇总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件动态信息;
5.完成应急救援总结的审核和归档工作;
6.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
(二)应急值班室
1.接受应急报告并立即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纪录;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1.负责领导、指挥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上 级机关和公司领导小组;
2.负责调集人员、救援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救援抢险方案;
4.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申请应急终止。
(四)公司各部门
1.总经理工作部
(1)负责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和应急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工作;
(3)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保障**系统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通信系统的安全;
(5)负责本部所需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计划部
(1)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2)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人资部
(1)做好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并协助企业做好思想稳定、政策解释、法律法规 宣传;
(2)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监督实施,完成培训工作总结;
(3)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4)协助建立公司应急专家库。
4.财务部
(1)负责金融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3)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5.监审部 负责应急工作过程的监察,完成检查报告。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工程管理部
(1)负责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施工机械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
(3)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准备;
(4)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7.安全生产部
(1)负责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完善;
(3)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4)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导协调工作;
(5)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8.安全监察室
(1)指导、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完善工作;
(3)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预防工作
第四章 预防、监测、预警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性质和所在 地环境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种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等,加强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想和应急准备工作,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止各 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扩大。
第十七条监测工作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 信息和潜在隐患及时开展分析预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各单位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 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预警工作 根据监测监控的分析结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
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事件影响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预防事件发生和扩大。
第十九条响应分级
第五章 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将重大突发 事件分为一级(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基层企业),具体事件/事故响应详见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一)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时;
(四)所属基层企业需要公司帮助时。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企业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 估,初步判断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报告。
(二)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内部和外部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指 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 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公司领导小组指派的人员进入重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 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终止条件,在现场指挥机构确认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导致事件、事故扩大的隐患消除后,经公司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结束。
第二十四条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与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内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按实拨付,并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四)交通运输保障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五)通信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根据本企业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
第六章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
(一)发生本规定第三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 主管部门报告的,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公司突发事件“三个渠道” 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
(二)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公司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 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企业,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在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 1 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举 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报告、举 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 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由公司经理
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急恢复
第七章 后期处置
各单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 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善后处置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偿和补助,提供
心理及司法援助;开展保险理赔、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调查与评估 各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
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对事件责任的处理意见
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职工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分桌面推
演、现场演练、综合演练三种形式。应急演练应由演练组织单位编制演练方案,并经演练单位负责人 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每次应急预案启动后或演练结束,以及现场重大设施变化,应及时组织对预案的适
用性进行评价,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奖励
第九章 奖惩规定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规定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者;
(二)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中国**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应视所在地方情况到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按有 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已备案、审批的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应重新备案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