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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9 14:00:25 查看人数:48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规定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规定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都要实行合同管理。

二.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授权,须加盖法人章 (或法人委托人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由基建处长指定专人起草并全过程办理。

三.合同条款执行标准范本条款。附加条款和非范本条款内容,须经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签订。任何人不得签定或要求他人签定“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合同条款一经签订,当事双方不得随意改变。

四.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项目,执行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概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工程保修合同的价款按国家有关费率标准执行。

五.合同签定前,基建处应与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签定合同按照以下额度分级管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基建处长签定;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由主管校长签定;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由校长签定。签定合同要分级把关,需主管校长签定的合同,基建处长要有明确意见,需校长签定的合同,基建处长和主管校长要有明确意见。

七.各种合同业主均保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由财务保管,副本由基建处、概预算员、资料员、审计处各保管一份。

八.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相关内容应复印发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

九.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乙方向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必须备齐以下相关资料: 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预算书、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姓名及证号。

十二.甲方在接到乙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后,应及时对有关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竣工转单及有关结算文件经审查齐全无误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小型工程进行审定,四十个工作日内对其他工程进行审定。

十三.对基建处审定的工程结算,经乙方签认后报送审计处。

十四.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审计核定为准。审计结论应经乙方签认。

十五.工程预决算员、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十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付款流程图。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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