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合格记入学籍。成绩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七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八条 统考统测课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组织任课教师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对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考课程,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学分成绩,可以提出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成林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成林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第3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