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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贵金属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2

实物贵金属管理规定

实物贵金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三)牵头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四)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及业务宣传推广;组织各管辖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业务风险管理及防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风险评估与评价。

科技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制度办法流程等的审核确认。

会计结算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会计核算科目,制定业务核算办法。

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账务核算及代理手续费发票的开具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协调、监督押运公司全面落实好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中心金库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保管及调拨部门,负责按照申请办理收货和保管;负责核对有关收货信息,做好出入库交接,严防信息泄密;负责定期对实物贵金属开箱(柜)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各管辖行、总行营业部职责

各管辖行、总行营业部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具体实施,是本辖区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拓展、客户开发等。

(二)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制度,确保各项办法、规定和流程落到实处。

(三)负责组织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汇总、核对、上报本管辖行的销售情况,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内营业网点的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行为,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代理业务,并及时上报总行。

(五)负责受理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业务投诉和紧急事件的处理。

(六)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管辖行具体部门职能参照总行相应部室职能。

第七条管辖行营业部职责

(一)各管辖行营业部是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办机构和销售部门,同时负责本管辖行各营业网点销售贵金属产品的领取、保管、分发。(二)负责本营业部的业务宣传、咨询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贵金属产品购买服务,进行市场拓展和客户开发,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职责

(一)本行各营业网点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直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贵金属产品购买服务;

(二)进行市场拓展和客户开发,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三)负责汇总、核对、上报本营业网点的销售情况。

第九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经办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对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银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

(三)参加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培训,熟悉业务流程;

(四)三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因犯罪受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十条业务开办前,由本行市场发展部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易管理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客户到营业网点开户、转账购买等。

第十二条查询查复、差错处理

发生业务差错时,本行各管辖行及营业网点要及时向业务关联方发送业务查询书。严格按照“有疑速查、有查速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办理查询查复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的营业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核查购金客户和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履行报告职责,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十四条本行应加强对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复印、电脑存储设备、录像、录音等方式私自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本行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操作与管理时须严格遵照与合作单位约定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进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总行市场发展部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并统一审批,以文件的方式将准入合作公司和产品告知辖内营业网点,不允许代销未经总行准入的贵金属公司任何产品。

第十七条本行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对代销的贵金属产品和机构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定期评估代销产品的业绩表现,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停止合作,并对可能给本行带来的声誉损失等风险追究合作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行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均需经过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实行层层负责制,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本业务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十条青岛农商银行市场发展部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半年对销售网点进行业务检查,各管辖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内销售网点进行检查。业务检查应重点关注柜员操作是否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实物保管与交接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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