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景区公司内部计算机管理规定
景区公司内部计算机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公司计算机上运行或传播一切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有损景区形象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危害景区利益的软件或图文信息。
(二)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公司微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数据载体带离公司。连接公司内部网络的计算机和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外部网络联网。
(三)所有计算机操作人员在上网时应开启病毒防火墙,禁止在上网时登录不健康的网站,以免发生病毒感染。
(四)新购的计算机、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系统管理员进行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有害数据后,方可在计算机上运行和使用。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本部门的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查杀病毒,或与系统管理员联系,及时进行消除。
(五)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故障诊断和排查,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微机设备或送出维修。
(六)公司计算机主要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工作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和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
(七)公司人员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计算机;非公司人员未经该机器责任人批准不得使用该机器。
(八)爱护公司微机及设备,保持微机设备的干净整洁。
(九)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数据丢失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因上网不慎或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的,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因计算机使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硬件损坏的,应按该硬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