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医院采供中心医疗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采供中心医疗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病区、实验室和研究室申请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经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有效;
二、仪器设备单台在万元以上的每年申报一次,第四季度汇总报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采供中心统一计划采购供应;
三、小型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必需在每月二十日前将申请计划报采供中心,未经采供中心同意各科不得自行定购,擅自定购者不予报销,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科室、病区一般每月计划一次,手术室、供应室等大科室每月补充一次,申请和领取之物品、规格、型号、数量均应填写清楚,交采供中心审批后去库房取货(特殊情况除外);
五、本着节约精神,各种刀剪、钳、镊等小器械、口表、肛表、搪瓷制品及一些常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做好维修保养等工作不能使用者经采供中心同意报损后以旧换新,特殊情况说明原因批准后领取;
六、更新添置医疗设备的原则实行三优先:
1.医院上等级科室必须增加的仪器设备优先;
2.重点科室(国家级、省级)优先供应;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设备明显落后e兄弟医院的优先;
4.人员、房屋、水电等配套措施均应落实;
七、供应、维修和废旧仪器设备处理原则:
1.严格执行供应计划,科室应有1~3年计划,购置前使用科室和采供中心应充分论证,经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院领导同意后,统一由采供中心采购,使用科室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特殊器械或专科加工器械,技术参数由使用科室提出,价格由采供中心核算,双方参加谈判,共同同遵守协议或合同;
3.同意使用科室采购的器械、材料,应先入库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领取手续;
4.医疗仪器设备应专人保管,有保养和维修制度,五万元以上设备,每季度统计一次使用率,十万元以上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效益分析,采供中心维修人员分工负责(包修期内除外)配合使用科室,使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达标;
5.退役或报废仪器设备应经使用科室主任和采供中心技术人员(工程师)鉴定办理统一手续,万元以上设备须经院长批准后,集中采供中心统一处理,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货款由买主直接交财务科,使用科室不得自行处理和转让;
八、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保管和维修人员应仔细检查修理,未经同意送到院外修理,修理费科室自理;
九、各科室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等未经院长同意批准不得带出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