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煤气管理规定
钢铁企业煤气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对煤气系统的运行、煤气供用、煤气设备、管辖区域的划分,计量仪表等都有所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煤气产、用户。
2、引用标准
《钢铁企业动力管理条例》
3、职责
本办法由设备部、生产安全部按各自职责组织有关厂和单位贯彻实施。全厂煤气产、用户负责各自管辖区的计量仪表的齐全,并做到准确无误。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运行管理:
4.1.1煤气生产必须贯彻安全运行、优质低耗、稳定供应、有效利用的方针。
4.1.2动力设备要严格按额定出力和参数操作运行,严禁超温、超压及过负荷运行,以免造成设备损坏,影响送气。
4.1.3调度室应有以下图表和资料:
(1)煤气管理系统图;
(2)用户最大负荷曲线表;
(3)设备备用情况和检修计划图表。
4.1.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监视运行参数,不符合运行参数时要及时调整,保证供应质量,并认真填写运行日志。
4.1.5煤气管网压力必须严格控制上、下极限值,超压时尽可能通知用户增加量,否则要及时放散,压力下降至极限时,安全保护装置音响、灯光应及时发出信号,便于处理,防止因负压发生事故。
4.1.6管路上的开、闭器要标明开、闭方向,各调节阀门和截断阀门应定期作调节实验和开、闭操作活动,以免紧急操作时失灵。
4.1.7煤气管道上的蒸汽或隋性气体伴随管应用软管连接,不用时应将煤气管道上的蒸汽(或隋性气体伴管)接点断开,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隋性气体伴管)管道内,造成事故。
4.1.8每班要定期巡回检查厂区煤气管网1~2次,防止水封、排水器等堵塞、冰冻,如发现堵塞、水位下降、冰冻要及时处理,以免影响运行。
4.1.9各用户单位也应有专人检查所属区域管路用附属设施,确保安全运行,如发现所辖区域煤气压力下降或中断,应先检查所辖区域的故障并及时消除,如确系外部原因造成煤气压力下降或中断,应与总调室联系,请求处理。
4.1.10产气单位应做到均衡生产,以保证气源供应的稳定。
4.1.11煤气管网的跑、冒、滴、漏应及时消除泄漏点并控制在2‰以内,产气单位有权监督检查。
4.2供应管理
4.2.1总调度室对全厂煤气进行平衡、调度指挥。
4.2.2煤气供应应执行计划分配,综合平衡,定额管理,浪费受罚的原则。
4.2.3 各用气单位应设有专人(或兼管)负责煤气管理工作,并编制月计划,报总调度室(月计划编制每月25日),如在定额外需增减用量时,应于24小时之前通知总调度室,以便安排。
4.2.4炼铁厂、炼钢厂按年、季、月编制煤气生产计划。其中包括煤气产量、外送煤气量,报总调度室,并作为煤气平衡的依据,总调度室审查后,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
4.2.5煤气供应紧张时,总调度室应按1、2、3级用户顺序供应,各用气单位应严格执行。
4.2.6各项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煤气时,应事先向总调度室申请,经审查并办理用气手续后,方可供应。
4.2.7 凡技措改或扩建工程需增加煤气用量时,必须在设计前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设备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报设备部、生产安全部审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2.8 新建或增设使用煤气设备,在投产前应由设备部、生产安全部共同检查确认具备送气条件后,方可送气,设备所属单位应向设备部提交:
(1)设备数量、工艺参数和用气量。
(2)管网系统竣工图、合格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数据。
(3)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合格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数据。
4.2.9 有下列下情况之一者,总调度有权停止供气:
(1)未经批准私自接用或增加用量者。
(2)管泄漏严重,限期不处理者。
(3)管道安装不符合标准或试压不合格者。
(4)安全装置失灵(如放散管堵塞)或安全设施不全者。
(5)有意使计量仪表失灵、损坏封印者。
4.2.10煤气用量均按用户进口表计量,如按供气单位出口表计量时,应扣除管线损失。
4.3设备管理
4.3.1烧结厂、炼铁厂、动力厂加压站、煤气柜加压站的加压机,操作运行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
4.3.2各用户煤气压力作如下规定:
高炉、转炉煤气压力:不低于3. kpa,低于3.5kpa时通知用户减量,低于2.5kpa时用户停车。
通知用户减量与停车时,必须与总调度室联系,除非在危及到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作紧急停车处理,然后向总调度室汇报。
4.3.3水封、水封槽的水位在正常运行时,保持溢流水位。
4.3.4冬季水封、水封槽水控制不结冰,温度>8℃。
4.4联系制度
4.4.1计划停送煤气时,总调度应与各单位高度对口联系,在停送煤气工作结束后,由各单位调度向总调度汇报。
4.4.2正常生产时,用户需要停送煤气,各用户单位应于2小时前向总调度提出停、送煤气计划,总调度应及时按煤气分配计划做好煤气平衡工作。
4.4.3正常生产情况下,加压站倒车、停车、热风换炉,事先应与总调度联系,倒车、停车、换热风炉均应按操作规程执行,以免引起压力急剧波动造成事故,总调度应准确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压力、流量等变化情况)。
4.4.4煤气联系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总调度应按煤气事故处理规程处理,并作好记录。
4.4.5各用户单位关于煤气的增、减、停、送,要服从总调度指挥,当总调度向用户下达停、送煤气的通知时,用户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安全生产。
4.5管辖区域划分(按专门的划分文件执行)
4.6计量仪表
4.6.1各运行仪表(流量、压力、温度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校定,确保准确、运行仪表不应中断记录。
4.6.
2各安全保护装置(音响、灯光、联锁装置等)动作确保灵敏可靠。
4.6.3各仪表导压管定期排污,如有堵塞应及时处理。